对高校师生关系本质体系的思考
作者:方跃平 翟文艳 吴松 张礼超
摘要:“师生关系”的概念是与人类社会的、文明的传播以及教师职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师生关系是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两主体间的交往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高校师生关系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形式,而是一个由多层面关系所构成的多维的关系体系,主要体现为教学关系、伦理关系、心理关系和关系四个层级。
关键词:师生关系;教育;结构;本质
一、师生关系的本质和特征
学校教育的本质,是师生之间的一种互相交往的过程,凭借着交往活动,教师完成了“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同时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师生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因教育而生,又为教育而存,其最大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因此,师生关系是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两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主体间性是师生交往关系的本质属性;师生关系的本质是教育性,将变知识、经验、道德等的授受关系为朋友式的讨论关系,为社会角色间的交往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共同完成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开发人类潜在智能的社会职能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特有的人际关系。其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文化的延续和智能的开发;二是师生人格上的平等和感情上的独立。传统师生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师生关系的全部基础就是实现教育目的,对教师的要求就是教育好学生,对学生的要求就是很好地接受教育,师生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具有强烈交互性。
教学关系、伦理关系、心理关系和法律关系较为全面反映了师生之间的交往体系。其中,教学关系是师生关系的基础与核心,离开了这一关系,其他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意义;心理关系是伴随教学关系而生成的关系,表现为情感上的相互信赖、心理相融,如果没有心理意义上的情感作用和联系,教学关系也不能有效维持;法律关系是师生集体交往和关系的法制保障体系,并以理性作用于教学关系、伦理关系以及心理关系,因而使师生关系表现得更加规范有序;伦理关系表现为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使教学关系畅顺,心理关系和谐、法律关系有效。
二、教与学:师生关系的核心
师生关系从其最基本的意义上讲是一种业缘关系,即以教学活动为纽带的教学关系。教与学的关系是师生关系中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关系,无教与学的关系存在,也就无师和生的关系。高校师生关系从根本上讲,是教师和学生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而产生的关系,即作为教学关系的师生之间一种合理化的结合关系,以教学活动为纽带的相互关系,教师是传者,学生是受者,交织着一定意义的互动。教育活动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开展的,没有教师和学生的存在和交往,就谈不上教育。教育活动是“教”与“学”两大主体围绕着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而展开的双边活动,师生关系是因为教学过程而发生的。师生间的主要人际交往集中在“教”与“学”这两个相互渗透又相对独立的过程统一体中。所以,“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师生关系就是教育本身表现的方式。”
教学关系具有工具性的目的。即它是以教育活动为纽带服务于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不以教师和学生的主观态度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师生之间良好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目标的协调一致。教育教学是师生双边交往的活动,是相互沟通、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一方面,由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两个不可互相取代的活动过程,另一方面,教与学是紧密联系交织在一起的同一活动过程。教育教学过程不是一方支配另一方、彰显某一个中心的过程。而是师生双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彼此分享相互间的经验,并获得共同发展的过程。“优良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也是一种珍贵的教育资源。”
三、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
在师生交往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各自要遵守一定的伦理原则,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也享有一定的道义权利。师生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受一定社会的、、法律、伦理、道德因素的制约,教书育人的道德关系直接反映社会的要求。教师和学生之间构成的这种特殊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联系,就是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实质是道德规范和约束,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都必须遵守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不仅靠年龄和权力,更要靠责任心、义务感和师生情来维持。建立健康的师生之间的道德伦理关系是成功的教育过程的重要条件。师生关系虽然是师生之间在教育情境中建立的人际关系,但它从最简单的社会联系开始,直到最复杂的具有稳定的社会行为,无一不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无一不遵守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从而保持自身的伦理结构。
在的传统文化中,“师道尊严”与“尊师重道”不但是精神和礼仪的风气,而且与维系封建君权、政权的“政道”对峙,构成政教互动的政教伦理关系。作为礼教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师道”不但关乎个人修身成功与否,同时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公共道德,被公共社会塑造成位列天地君亲师五伦之中,上至皇帝下至庶民都不敢稍有僭越的神圣伦常。教师一直成为权威的代表,学生必须服从。此外没有更多选择。本文认为,在新的条件下,维护“师道尊严”大可不必,但无论从教师还是学生的角度出发,维护师生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提倡“尊师重道”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师生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以情感为特征的心理关系,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师生关系本身就构成一种心理气氛,体现在双方的心理距离与情感上,表现为师生之间是相互吸引还是排斥、是接近还是远离、是尊敬还是轻蔑、是爱还是恨等。师生之间通过心理上的交往和交流,可以建立起融洽、谅解、亲切友好的心理关系,形成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心理氛围。师生之间的心理关系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它对教学进程和结果有重要的影响。良好心理关系的建立有赖于师生之间情感的双向交流和反馈,如果教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热情启发学生、诱导和帮助学生,便会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克服困难的信心;而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又可感染和鼓舞教师,激发起教师更强烈的教学热情,从而使师生之间产生心心相印的情绪体验。
美国当代人本主义心家卡尔·罗杰斯指出,为了创造一种有利于信息交流的“心理场”以产生最佳教学效果,必须要实现师生之间的情感沟通和心理相容,建立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他的观点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心理关系对于师生之间交往的意义和重要性。高校师生的心理关系包含着师生之间认知、情感和个性的互动,这种直接或间接的心理交流成为师生教育关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不仅有信息的沟通和交换,还有以认识、情感、行为为表现形式的心理上的交往和交流。师生通过教学活动中的交往形成和建立的人际情感关系,使师生摆脱了既定的“教师”和“学生”角色的束缚,把双方联结在一定的情感氛围和体验中,实现人格、精神和情感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教育心理学中的“皮革马利翁”效应,就是教师对学生爱的效应。
五、师生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明确指出,教育活动代表着社会要求和国家利益,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带有指导管理与被指导管理的行政性的色彩,并且为法律所确认。师生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关系的层面上说,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由教师的职务、职责的性质和学生身心的特点所决定,即教师担负着《教育法》赋予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相应的义务,带有“公务”的属性,教师不能自动放弃其享有的职权,如果放弃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就意味着失职。二是由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独立人格地位所决定,即学生是国家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同时他又是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独特个性的个体,在教育过程中是自我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只有在尊重学生这种特性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
在师生间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行为、物、精神财富等。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二重性身份的人。一方面,他们都是公民,享有宪法和一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一般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和学生,既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有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在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在一定方面、一定意义上都是对对方权利的限制,都是对对方义务的设定,任何一方的义务在一定意义上、一定方面都是对方的权利,是对对方权利的扩大m。强调师生之间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师生双方的权益。教师树立依法施教的意识,正确理解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处理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这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教育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不仅是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新时期教师专业化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