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方式与方向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永斌 时间:2014-01-03
【摘要】我国经过数年努力,已基本实现与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趋同,新会计准则也在顺利实施,但目前又面临着IFRS再次大幅度修订的形势。中国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下一步何去何从?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现实问题。笔者对CAS制订方式与发展方向进行了思考,并对其国际趋同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 CAS 国际趋同
  
  一、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现状
  (一)CAS目前制订方式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主持制定。财政部1998年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CAS制订的咨询机构。截至2010年9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共有委员22人。该委员会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分别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会计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但其主要成员还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聘请了160名咨询专家,协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展工作。咨询专家来自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证券交易所和企业界。会计准则委员会还组建了若干研究组,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财政部会计司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
  (二)CAS目前已实现与现有IFRS的趋同
  2005年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趋同等效等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仅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而且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和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得到了持续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IASB、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认可。2010年4 月1 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 号文件),路线图提出的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 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
  (三)CAS又面临IFRS再次大幅修订的挑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20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IASB也着手开始新准则的修订,在财务报表列报、公允价值使用、金融工具、收入确认、租赁等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从已发布的部分新准则与新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与目前实行的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刚刚熟悉了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又面临再次熟悉IFRS的严峻挑战。
  
  二、新形势下CAS制订的方式选择
  当今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的民间机构运作并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比如美国和英国;另一种是政府机构运作并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如中国和法国。民间方式通常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民间组织制定、政府通常不干预的方式,比如英国和加拿大;另一种是在政府监管下、由民间机构制定的方式,比如美国。
  笔者认为,民间方式和政府方式均有其优势劣势,会计准则制订方式是否合理主要是看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本国国情,是否有利于制订出公正的会计准则。具体到我国,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由财政部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并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佳选择。理由如下:
  第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环境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会计准则在我国属于一种法规,应该由国家认可的法定机构来制定。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财政部一直都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法定机构。财政部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既有法律的依据,也符合我国的法律惯例。
  第二,符合中国的经济管理传统。从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上看,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中国在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中已形成了一种强烈依赖政府部门的社会定势。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下,政府部门、企业界、会计职业界等各类人员很难接受准则的制定主体转移至民间组织。
  第三,权威性强。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出面与IASB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协调和沟通,可以增强沟通中的权威性与份量。同时,财政部通过自身的权力与地位优势,便于与国内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界以及社会各方面协调,便于调动各项资源开展准则制订。
  第四,符合各级财会机构和会计人员习惯。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会计人员众多且素质总体不高,长期以来习惯了国家公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甚至具体核算科目的做法,由财政部制订准则也是广大会计人员的普遍期望。
  综上所述,由财政部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结合近年来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以及新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实施情况看,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应继续扩大准则参与面。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兼职成员多,政府部门代表多,虽然人数也较多,但代表性仍不够强,且现有的准则委员会成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专门研究准则的制订和国际协调问题。而在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中,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来自于会计职业界、企业界、证券交易所、专业研究机构、政府、投资人等各个方面,准则的制定有着强大的专家队伍后盾。美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均为专职,委员会还下设一个由30~40名来自企业、教育、投资和普通公众等各界人士组成的财务会计咨询委员会,这种机制使得美国准则制定机构的研究能力比其他国家强大很多,而且代表性更强。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适当减少政府部门的代表,增加理论和实务水平较高的专职委员,使我国会计准则真正具备全社会公认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代表性。
  其次,应拓展经费来源。美国的财务会计基金会能为FASB提供足够的基金,以保证独立研究人员的高薪和其他研究费用,这种高薪也使得FASB能够吸引到全美一流的专业人士深入研究会计准则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补助,政府应加大会计准则制订的财力投入,也可以研究设立“会计准则制订基金”,从社会上拓展经费来源,吸引国内外一流的专业人士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三、新形势下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的方向选择
  在IFRS大幅修订的背景下,基于高额的趋同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方向可以有3种选择,一是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制定”,不必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或趋同;二是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三是“趋同”,即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3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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