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1
内容提要

  民间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从资产负债表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界于二者之间。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制集体组织。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标会、轮会、摇会、抬会等。民间借贷:此处指无组织的民间拆借活动。集资:包括生产性、公益性、互助合作办福利等集资。此外民间金融还包括典当业、私有银行、私人钱庄、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等。现状:信用社: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约为12192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约为8340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多属于民间金融,经济落后地区信用社多属于国有金融,经济中等地区信用社多界于民间与国有之间。基金会1999年全国资产总额为1600亿元。其它民间金融在发达地区比较活跃,在经济中等地区,人们规避着从事着活动,在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较少。

  现有政策及其效果:除了无息或低息的友情借贷以外,基本不允许民间金融存在,此政策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有关政策:经济50人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概念

  (一)概念

  本文民间概念是相对于国有而言的,除了国有的以外,都属于民间。国有的概念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民间即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部分。

  (二)形式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农村信用社

  (1)定义:一般界定为合作金融组织,准备按合作制原则把其规范为“由社员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2)产权、内部管理、外部管理和央行监管:产权方面: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但现实中,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上看,信用社不一定属于民间金融。

  内部管理:目前信用社很难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运行,如按合作制原则,内部管理应该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理事会,并选举主任,实行民主选举并进行民主管理。目前现实中,有的地方实行差额选举,即由联社根据信用社主任任职资格要求,提供候选人名单,此名单在有的地方由社员代表大会和联社共同提出,然后由社员按差额选举,再报联社、人行审核、任命。也有的地方直接由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上报,由联社、人行审核资格并任命。在主任产生程序中,有时较难完全实行民主选举,在主任工作过程中,有时也很难实施民主管理。

  外部管理:乡、县级联社管理各基层社的人事及主任的工资等,联社也行使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自律组织职能,基层社主任为了连选连任等,一般服从联社的管理,同时联社也帮助基层社排除各方面干扰、干预,协调周边关系。各级人行信用社监管司负责金融监管和部分行业行政管理。

  目前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国有的是那些传统的、由国家控制所有权、经营权的;而民间的是那些私人、集体通过各种形式收购、接管、控制信用社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的,这部分一般内部管理享有自主权利,外部较少受干预。这部分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民间实际接管的那部分,信用社主任一般是“能人(在市场中有良好经营业绩等能力较强的人)”,联社基本不干预其活动,联社在此基本属于自律组织性质,基层社交纳一定的费用,联社有时提供一点服务。这样此“能人”就可以自主经营,经营状况一般较好。

  目前,由于每个信用社都是法人,资金平调等现象基本没有了,但上边联社在进行行业指导的同时,变相多收取一点费用等的现象还是有的。

  2、农村合作基金会

  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基金会发展过程如下: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基金会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后来一些基金会出现风险问题,1999年清理关闭。

  3、合会

  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其在国外较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或“写会”,主要在平潭,这种会用投标的方法决定得会者。“拔会”,江南称单刀会,四川一带称独角会、鳌头会,取独占鳌头的意思,拔会是会首独得会额。

  “轮会”,坐会得会之次序由各会脚预先认定。“摇会”,又称缩金会,各期以摇毂的方式确定得会者。“抬会”,类似于摇会。以上各会中,标会、摇会、抬会保留并发展起来,大多活跃在闽、浙一带。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但从局部看,合会、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社会集资、私人银行等内部是有组织的,而其余的民间金融,从局部看也没有组织,称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其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组织性较差的那部分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5、集资

  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

  6、典当业

  目前由于民间金融不易合法存在,而典当业是可以合法经营的,因此一些民间金融经常以典当业的名义存在,规避着法律。

  7、私有银行、私人钱庄

  在福建、浙江民间金融较发达地区,存在着一些私人银行,经营状况还可以。钱庄又称钱铺、钱店等,运做方式、功能类似私人银行。

  8、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

  互助会、储金会基本类似于农村基金会,只是不象基金会那样一般经过官方认可。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一般在偏僻的乡、村,正式金融机构在此未设分支机构,在进行小额信贷等业务时,委托乡、村干部、妇女组织或村里的“能人”、等,代理从事信贷业务。

二、现状

  (一)信用社

  信用社从农村组织的存款用于农村贷款的自主使用率为:1954年为75%,1978年为27%,1998年为68%.1998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占整个机构的13%,其中储蓄存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20%;各项贷款余额占整个金融机构的10%,其中农业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的60%.1998年底全国信用社系统共有近百万信合人,二千五百个县级联社、四万二千个信用社,一十一万个营业网点。

  发达地区信用社发展较快,信用社内部管理与商业银行近似,按市场机制运行,一般由“能人”进行着先进的管理,效益比较好。

  广东省南海市农村信用社是目前该市资金实力最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电脑化网点373个,遍布城乡。1999年各项存款余额超2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70亿元,分别占当地同业的38%和43%,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对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不断发展自身的同时,南海市农村信用社以信用为本,对50万入股社员依时发放股金分红及利润返还,充分体现了合作原则,赢得了更多社员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二)基金会

  某地区约有100个基金会,其中县联会1个,乡(镇)基金会近30个,村级基金会接近70个,其中由政府批设的有30多个,由农业部批设的有50多个,其他部门批设的有1个,未经批准的有5个。已经取得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核发融资登记证的基金会有60多个。基金会从业人员约有270人,其中专职66人,兼职206人。其家农经干部41人,村社财会人员146人,聘用人员80名。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

  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3)农户入股资金。(4)

  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

  1999年中央与地方签定协议,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的农村基金会,其中的700-800亿元转入农村信用社,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直接划给县乡村财政。四川基金会比较活跃,同时清理工作也较繁重。四川基金会在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十一年来,累计投放了近一千亿元资金。清理中,全省共组织了十点六万人的工作组。省、市(地、州)和县都成立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组,协调各项工作,共同完成了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其它民间金融:

  1、民间金融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活跃,规模较大,人们从心理上除了对金融诈骗、利率太高的高利贷反感外,对其他民间金融完全理解、接受,并愿意与之打交道,认为民间金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民间金融最发达地区为浙江、福建,浙江温州地区活跃着各种形式的“抬会”、“银背”,当地政府基本默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多少年的传统,人们已习惯并接受它,而且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确实有很大益处,政府希望抬会会金低于一万元以降低风险,但也不愿花费很多精力硬性查处超过一万元的抬会。

  除了抬会、私人钱庄等间接融资以外,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直接融资更为普遍。例如,温州很多人做生意,做着大大小小的老板,他们一般最需要资金融通。那里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基本95%以上的家庭都参与了拆借活动,平均每户年拆借额为15万元,80%户的钱不存在银行,80%的资金也不存在银行,他们在熟人、邻里之间,或熟人的熟人之间直接拆借着,一般100万元生意款通过向几个熟人借钱来完成。每年年底到春节之前,打工、做生意的人挣了钱回家,形成还债高峰,而刚过春节又形成借债高峰,因为上半年人们要出去做生意。

  近一两年,经济紧缩,一些生意亏本,个别民间金融出现问题,人们往外借钱时更加小心谨慎,有的民间拆借不敢往外借了。同时也许是个别被私人盘过来的小银行,或打着国家银行、信用社牌子的私人银行出了问题,有的人在小银行也不敢存钱了。

  在福建漳州,合会等民间金融状况与温州近似,百姓存钱首先考虑存到“会”里。

  2、某地区经济在全国处于中等发达水平,人们知道民间金融是违法的,在省会附近农村,人们通过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等各种集资方式或典当业等规避着,进行着民间金融活动,当地典当行有十几家,20%的利率,期限10天至1月。当地还有“上从”,即通过股金形式集资,在4500人中有20-30个“上从”。

  此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离省会较远的某乡,一般50户中有1-2户从事资金存储、拆借活动,当地称之为“打筹钱”。这些“打筹钱”一般和信用社、银行有一定关系,急需资金时从他们那里拆借。“打筹钱”一般规定500元或200元为一股,一股是最底线,一般按月付利息。当地民间金融发展较快,除了打筹钱以外,还有当铺、高利贷等,这些民间金融几乎把信用社挤跨,因为信用社经常给熟人、关系户贷款。当地人一般知道哪户从事信贷活动,他们认为民间金融能调剂余缺、满足急需、促进经济发展,他们完全理解此活动,并为打筹钱等民间金融保密。

  河南省文安县某乡镇拥有我国北方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和销售市场,截止1999年3月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1.24亿元,农村基金会贷款余额为6119万元,民间借贷总额为2000万元。此县另一个村办小区内有个体私营企业41家,经营总额在1亿元以上,其中有43%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资金保持在300万元以上。

  3、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民间金融不活跃,主要是友情借贷,一般不要利息,觉得要利息有点不够朋友;除了友情借贷以外,由于民间金融较少,遇到急需资金时基本只好求助于高利贷。
三、民间自身存在的问题

  1、基金会存在的问题

  (1)自身产权问题:基金会是合作制组织,但没有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同时它也是集体组织,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这是后来产生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2)行政干预问题:基金会领导大多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而且基金会启动初期是以行政手段“清财收欠”“村有乡管”进行工作的,一直带有官办色彩,行政干预不可避免。

  因而基金会很难抵御地方政府、各种势力的摊派、干涉、操纵,经常成为县、乡的金库,成为各种势力牺牲品。

  (3)基金会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准备金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防范管理措施等)运做金融业务,央行也未对其实施有效指导、监管,也没有经过正规引导、培训,基本处于自发、随意运做状态,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这种特殊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金融业特殊的知识、技能等要求。基金会不具备上述条件和环境,出现了很多问题。

  (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等: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知识、管理知识缺乏,业务受到限制,风险增多。

  2、其它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基本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3)未按照金融业正规要求运做金融业务和(4)自身素质问题、管理问题。而且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很易诱发金融风险。

  四、现有政策及其效果

  (一)有关政策、

  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即《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也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来看,依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2)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3)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以下法律处理。1995年6月30公布并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可见,乱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一般违法行为,主要由人民银行、公安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由法院进行处罚。

  (二)效果

  上述政策曾经控制了风险,但也产生以下效果:

  1、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很难获得合法权益和依法受到保护,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民间金融(除了友情借贷等较轻的)冒着触犯法律和政策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并查处,轻的可能被冻结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小的罚款,重的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面临着如此大的风险,一般人可能不敢从事民间金融活动,从事的人减少,利率就会提高,使高利贷增多,这些都不利于中小、工商户、农户融通资金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讲,今年关闭总额为1600亿元基金会,出现两个效果: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潜在负担。基金会关闭后,余下的900亿元左右的负债作为挂帐需要县乡村财政消化。平均每个乡级财政要负担3000至4000万元,村级财政也要负担上百元。这些挂帐需用现金支付,它以成为农民的潜在负担。

  另一方面,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基金会是在乡镇企业和农户对资金有巨大需求的前提下成立的,基金会关闭后,农民借款转向信用社。但信用社有一定的官办作风,目前在农村又处于垄断地位,服务方面存在不主动等问题;而且小额信贷成本高,近年农民实际收入下降,信用能力又较差。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又都需要现金,因此导致高利贷在农村盛行。

  2、没有合法地位,不可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民间金融可能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例如在当地环境不允许其存在时(在欠发达的地区一般是这样),它需要保密,有时会受到潜在告发者的威胁和敲诈等。

  3、上面在谈到民间金融自身存在问题时,其实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没有帮助基金会解决产权问题、行政干涉问题,也没有对民间金融提供指导、监管、金融制度安排等。这样民间金融经常自生自灭。

  五、对策(如何完善政策)

  (一)完善有关政策金融领域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抑制上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央行对金融机构实施规范的监管。

  中国经济50人第六次会议综述认为:“打击高利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并加以适当的规范、监管,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20年前,我国的经济改革最先从农村起步的,20年后,也许金融改革需要在广大农村率先展开。”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他说,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这是过渡时期的有效办法,适用于目前情况,因近期如果允许民间金融进入市场,政府可能愿意在严格监管和资格审查下允许极少数进入,同时央行的监管可以保证其极少出问题,政府才可以较放心地给其以政府信用,而不用过分担心赋予之政府信用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随着民间金融发展壮大和其旺盛生命力的不可忽视性,会逐步减少对其准入的限制,同时对任何金融机构都减少政府信用,增加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消费者投票机制。鼓励农村存款保险市场发展,鼓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各金融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央行也定期公布所监管金融实体的信用状况,这样使各金融实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和发展。此过程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类似。

  (二)完善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政策

  1、人民银行监管

  规范、完善借鉴西方规范的监管机制、机理、思想,这不同于照搬西方模式,因为同一模式在不同体制、不同系统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我们借鉴的只是经济内在、思想和经济发展的。

  上面谈到过金融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和一些问题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这要求我国央行监管能力必须尽快加强,以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要求。

  金融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业效率,而且一定程度的金融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金融监管能够防范金融业可能暗含的巨大隐患、风险,但在监管和市场化二者中,监管能力必须发展得快一些。

  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规章条例严格履行,监管金融企业准入,监管资产负债状况、不良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真实程度,制定财务报表失真的处罚措施,监管金融企业退出等,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可以聘用一些资信很好的师、审计师事物所协助监管。

  目前由于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管(行政管理)就死的现象。这里需要注意金融监管不同于行政管理、业务控制。目前需要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减少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因为金融监管是依照法律、法规、条例监管基本风险状况,不象行政管理、业务控制那样管理具体业务随意性较大,同时人们依法可以对金融监管有比较稳定的预期,这样金融监管不但不会束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控制金融业风险含量。

  2、省级负责制

  减少风险、发展经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思想观念等差别较大,而且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对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映,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业务决策主体需尽可能离市场近一些,而国家的计划、行政管理则应更多着眼于重大、宏观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及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上,以保证战略上经济发展路径是正确的,是符合大势所趋,符合发展潮流的。因此,对于信用社在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模式应允许各地区自己去摸索,但央行金融监管是不能放松的,同时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负全部责任,并鼓励私营或股份制存款保险公司发展。

  让地方政府负全部责任,应使其有选择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的自由,只要能够减少金融风险和隐患、能够促进经济、农业及金融发展,不一定遵循合作制等模式。

  但是金融毕竟是经济命脉,各省准备实施的金融改革方案需报央行备案。有能力搞好、愿意自己制定方案的省、区可以自己制定方案并在央行备案,不想独立制订方案的省份可以采纳、借鉴央行的方案。但无论如何,各省信用社风险只能由各省自己想办法解决,央行在监管风险的同时,充其量只能在地方实在解决不了金融风险时,短期拆借(付利息)其部分款项,而且地方必须及时归还本息,如未及时归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从税收返还款里扣除,以上完全是硬约束(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

  以下是有关信用社改革的一些规范性建议,各省可以逐步、部分或选择性采纳。

  3、发展存款

  保险公司在信用社逐步恢复生机的同时(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鼓励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信用社承保,发展存款保险市场。

  4、信用社内部机制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农民合作制在发达国家是农民联合起来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或者说更注重服务于会员的一种组织,它一般公益性较强,盈利性不是很强。农民入会后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服务、培训等便利,在服务于内部会员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由于完全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对于民主基础不是很浓厚的地区,对于监督执行民主程序较困难的地区,有些人可能不热衷于去参加投票或民主管理(有点象选人大代表时有的人不积极参加,因为一票微乎其微,投票程序是否完全公正也不很清楚,要选的代表也不认识。信用社较大时情况有点类似于此)。而且有些地区的人们在有些时期可能更关心怎样改善物质生活,而不是参与民主管理,他不象发达国家一些人在基本生活不用费心时那么关心民主管理。而且,合作制具有一些公益性、非盈利色彩,有点象提供一定服务、便利条件的会员制俱乐部,有时盈利、发展的冲动、激励机制不是很强,而且一人一票制在民主管理或民主监督贯彻得不好的地区,可能对经理监督不力,产生内部人控制,权利义务不统一,不象使用自己的钱那样负责,权利滥用等问题。

  而且合作制原则之所以长期贯彻但一直很难完全贯彻,或贯彻效果一般,也许其未必适合于目前每个地区的发展阶段、发展现状,未必适合在每种土壤上生长,也未必在每个地区都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在急需经济大发展时期,在农村基层主要只允许以公益性、非盈利性见长的合作制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存在是否欠妥,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根据产权明晰有利于经济发展等理论,有些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可以采取股份制(民营),或者如果非常喜欢合作制的话,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顺便说一下,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很规范的组织形式,其定义、要求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如果作为人们在一定时期、一定观念、一定情况下的过渡选择也是可以的,或者如果人们喜欢按照股份制运行,又愿意保留会员享受优惠服务的合作制色彩,也是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的。

  股份制规范过程中切忌保留大部分的集体股、地方政府股(有些文章认为:政府股份、集体股份为零或较小的股份制企业一般更有效率),因为如果集体股、地方政府股份大量存在,产权缺位或无人真正代理的产权不清问题又将产生,普遍存在为别人,花别人的钱,给别人挣钱等多层代理问题,以及无产权监管人,监管人太遥远和地方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等问题。对于集体股,如果是会员共同积累的就以增股金或分红的形式分到会员名下,同时对于贡献大的主任等给予一些干股(国外对业绩良好的经理、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经常奖励一部分股份)。象对储户一样,对内部会员也必须讲信用,信用是金融业生命。

  当然对于运用合作制且效益较好的信用社也可以继续采用合作制(参见第2页能人管理的信用社),而不用强制其进行规范。这部分信用社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信誉良好的金融企业,这部分能人有可能发展成为将来的金融家。总之,此处运用邓小平白猫黑猫理论,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有的地方喜欢把信用社改名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业银行一样带中国二字,因为人们经常认为带中国的有国家信誉做保证;称银行,运行机制上更注重效益,产权定位为股份制(民营)或股份合作制。

  5、县、地联社

  减少行政管理,成为行业自律组织有一些联社是不错的,联社也曾经作出过很多贡献,联社人员一般素质较高。短期来看,尤其当下边基层社主任素质不高时,联社可以多管理一些。但从长期来看,如果基层社主任素质较高时(如素质不高,可以聘用素质高的),联社应减少干预,仅提供一般行业自律组织应该提供的帮助,成为称职的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有的联社象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基层社人事、财务等各方面,有点象做了一个鸟笼子,使基层社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这当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基层社也无法有很大的发展。

  同时使用过多的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可以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下边必须不断地完成上边的要求,有时不知道上边什么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指示,他很难负责任、持续不断地去满足市场的要求(要想发展,关键应该满足客户、市场的要求,而不是首先执行上级联社领导的指示),使下边不易对政策有一个良好、稳定的预期,容易阻碍发展,滋生腐败,产生短期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和不负责任行为,使不良资产继续上升(不过,使各层主任产生上述不负责任行为的最主要原因是产权问题,是需要进行股份制规范)。正确的做法是基层社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社,联社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是基层社要求联社做单个基层社不易做好的事情,而不是联社控制基层社。

  6、省、全国协会

  行业自律组织在省级负责制基础上,省内自己组建适宜其全省发展的协会,然后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入股形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全国协会,而不是自上而下形成新的行政管理机构。因为让省里负责就必须充分给予其权利。

  建立信用社系统自己的结算、通存通兑体系是重要的,但是结算、通存通兑程度与每个信用社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密切相关,每个信用社都不愿意与风险很大的信用社通存通兑,除非这个风险大的信用社交纳足够保证金,而交纳了足够的保证金,信用社也可以利用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通存通兑。上面谈的是在信用社风险较大时通存通兑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关键问题是降低风险,可以先减少点风险再通存通兑。

  当然也可以在上述困难存在的情况下,由各省级协会共同协商,直接建立通存通兑系统,这需要各省级协会拿出更多的担保金,为本省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承诺补偿可能出现的风险,或出现风险时从该省的股金份额里进行扣减。

  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统一祢补保值储蓄损失,统一减征或免征税收等,使各省、各信用社享受公平一致的优惠待遇。

  在对高风险社的处理上,一定要减少道德风险问题,不能使人们产生等、靠、要和赖帐心理,不能产生鼓励落后的效果。在对待各省的态度问题上,也一定要充分公平、合理、一视同仁,要有公平的硬约束,这样才能产生正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地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寻求优惠政策上。

  对风险社,在防止逃废债务、查清责任、清理好债权债务基础上,首先进行股份制规范,然后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经理,公开拍卖等方式,鼓励好的信用社兼并、收购坏的信用社,同时鼓励符合标准(金融素质、管理能力、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家式人物或良好的企业购买信用社,监管机构对此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资产流失和埋下产生道德风险的隐患。一定不能让好的信用社吃亏,产生负的激励机制,金融业最关键的是信誉、信用和信心(良好的预期),政府只能促进,绝不能违背。

  (三)正确看待基金会,完善有关政策

  1、成绩:基金会曾经发挥过很大作用,它对于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在B 地区某乡90年代初成立基金会以来,村社集体资金代管在基金会,到98年共返还村社资金(利息和分红)41万元,使集体经济得到了加强。基金会对农村私营、股份制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信贷支持,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它服务热情、方便、灵活,曾经赢得很多企业和农民信赖,开拓业务的精神有些值得信用社借鉴。

  2、问题:由于产权等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顺便插几句,信用社产权问题没有完全暴露,是因为它被上面的行政机关控制着,控制的代价是抑制了发展,优点是风险比基金会小一点。信用社和基金会共同的问题是产权不清,在基金会身上更多体现为: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在疏于规范、监管下产生了巨大金融风险,在信用社身上更多体现为:在行政控制下,金融风险不是很大,但发展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同样使经济效益不好。

  集体企业在困难时期、没有积累时期,即不涉及盈利分红时期经常发展得不错,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存在集体所得如何分配等问题后,产权不清问题充分暴露,无法继续形成正的激励机制,这时如果政府对其进行股份制(民营)规范,并按金融业要求对其进行正规引导、监管,可能它会继续发展得不错,目前央行应尽快做好上述应该做的工作。

  3、政策:对于资产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不错的基金会,如果其不愿并入信用社,应允许其在界定好产权基础上,在央行严格金融监管下,成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或私人金融机构,继续从事金融业务。对于其他的基金会,参照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中对风险社的办法进行处理。

  总之,央行对基金会进行股份制规范,以解决集体经济问题和行政干预问题,对其监管,使其正规从事金融业务。

  (四)完善与其它民间金融有关的政策

  如上所述,个别信用社存在脸难看,款难贷,没有关系不给贷问题,而且随着基金会清理工作的进行,农村金融市场中经官方认可的信贷供给不足。要从根本上遏止高利贷,并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充足信贷供应,必须允许企业家、企业并购信用社、基金会,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机会成熟,在央行的规范、严格准入政策、严格筛选机制和市场的淘汰机制下,应允许良好的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管、规范民间金融,使他们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即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况且民间金融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诈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