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流动与乡村传统社会意识的变化——对江西省20个村实证调查的一项综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1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江西省20个村实证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描述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农民流动兴起后乡村传统社会意识的变化状况,并对乡村传统意识变化与农民流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改革开放后社会就业路径的变化,是引发农民大规模流动从而带动社会意识变化的主要原因,这同时还促使了农民市场意识的复苏和价值理念的转变,劳力的生产效率和比较收益也因此得到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农民流动对农村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会延缓农村化的实现。

  关键词:农民流动、社会意识、社会变迁、农村研究、

  社会意识指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1长期以来,受小农生产方式的影响而形成的小农观念,是农村社会意识的主要表现形态。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确立和,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日益增加,农村的社会意识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农村社会意识的变化与农民流动之间又是否存在何种关系?这些是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个样本村实证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从农村文化意识、经济意识、意识等方面的变化状况入手,来初步解析农民流动与农村传统社会意识变化间的关系。

  一、样本村的基本概况

  本课题研究的20个村,皆系非随机抽样选取的样本。它们并不具有代表性、推论性,但具有一定的类型分析意义,即能对我国中部地区特别是江西农村几种不同经济社会状况村的农民流动与农业生产关系进行探索性研究。这20个村都在江西农村,因此这些村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西农村目前的大概面貌和现实处境。

  分析这20个村的基本概况,就可发现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从区域分布看,处于江西东部的有朝阳村、芳山村,居江西西部的有杨村、栗水村、东洛村、高汪村,位于江西省北部的有柳田村、泉溪村、新基村,处江西南部的有东林村、马岭村、肖田村,位江西中部的有滁山村、坊城村、旧下村、康山村,还有古竹村、泉塘村、沙田村处于江西的西南部,吴村位于江西的东南部。从行政区划看,分别隶属于17个县9个地级市,南昌市(2个)、九江市(3个)、赣州市(1个)、吉安市(6个)、上饶市(2个)、宜春市(3个)、萍乡市(1个)、新余市(1个)、抚州市(1个),占江西省11个地市的82%.从区位看,位于城镇郊区的有杨村、芳山村、康山村,其他村与城镇都有一定的距离,大约在15-25公里之间,泉溪村、高汪村、东林村和马岭村还属于偏僻的山区村落。就而言,交通方便的村占45%,交通一般的村占25%,交通不方便的村占30%.地处平原的6个,丘陵地带的有8个,山区的有5个,水乡2个。从行政村的规模看,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有6个即杨村、滁山村、康山村、吴村、沙田村、东洛村,人口在1000-2000人的有芳山、古竹、朝阳、柳田、旧下、栗水、东林、马岭、泉塘等9村,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有坊城村、泉溪村、高汪村、肖田村、新基村等5个。

  样本村的经济状况又怎么样呢?从统计分析情况(见表1)来看,以稻作农业为主体依然是多数行政村产业结构的特征。2002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有2个村,占10%;在1500-2000元之间的有7个,占35%;1000-1500元的有6个占30%;在1000元以下的为5个占25%,其中有1个村的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500元以下。同年,有60%的村集体经济没有纯收入,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下的村占35%,在50000-200000元的村有15%,300000元以上的村为10%.而且大多数村已负有一定数额的债务,村干部的工作报酬能得到兑现的村只为35%.这些情况基本反映了江西农村乃至中国中部地区农村的普遍性特点。

  二、农民流动与农村文化意识的变化

  农村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是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人们的社会生活怎样,总是在一定的社会主客观条件的支持下,按照一定的方式有序地进行。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农村生活方式与农业的生产方式有一定的联系。

  “红薯饭、茶麸火,除了皇帝就是我。”这句1980年代初以前在江西大部分地区流传的民谣,反映了当时在江西农村的民众中广泛存在的受传统小农思想影响而产生的自我满足情绪,也表明农民的生活方式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未有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得到了大的改革,农民的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我们对20个样本村的实证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近20年来农民在“衣、食、住、行”四个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衣服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男性从“对襟装→中山装→青年装→军装→西装(以及夹克、牛仔装和休闲装)”,女性从“掩襟装→对襟装→紧身衣、牛仔装→裙子”。特别是随着农民流动的兴起,农民穿着服饰的颜色也越来越鲜艳,花色品种愈来愈多,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更是样式品种色彩丰富多样,并且成衣服饰市场也进入农村,农民不再请人缝做衣服而是到服饰市场上购买成衣。

  在我们调查的所有样本村,村民们都普遍感觉到,自1990年代以来,各种色样的裙子和春夏秋冬四季适令时装已经是农村青年妇女的日常衣着,而正规的西装套在了农间老农身上的景象也随处可见——当然他们身上的西装也一般不是自己特意去买的,而是儿子们退换的旧西装,尽管他们穿得很不规范,即不打领带,也不配西裤,有时还打着赤脚或穿着雨鞋。这一农村穿着的变化,也是和“民工潮”的兴起密切相关的。与穿着变化相对应的,是农村饮食的变化,不仅改革开放前难得吃上的鱼、肉等也开始成了家常菜,还能吃上反季节蔬菜。同时农民的“菜篮子”也不再以自给为主,而是隔三差五地到集市上买。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变化最大的是住房。从20个样本村的情况看,前后出现了五轮建房高潮,有80%以上的农户自1970年代末以来都基本上先后建了新房,有的农户还几次建新房。房屋的结构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变化,从第一轮到第五轮先后依次是青砖土砖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砖混(钢筋水泥)结构→两层小洋房→多层小洋房。同时,电视、电话和摩托车也开始进入了农村家庭,日常生活的燃料也经历了从烧柴禾→烧煤→用沼气和液化气的深层变化。因此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44.8%的人认为农民生活方式日益城市化。当然,与城市生活方式相比,农村的确还存在一定差距,正因如此,才有10.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民生活方式没明显变化,甚至有44.3%的人认为农民生活方式没有变化。也正是这一差距,促使向往城里人生活方式的农村青年,在城市就业机会封闭更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外出务工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农村婚姻家庭。所谓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依照一定的风俗、伦理和的规范而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通婚圈的大小一般也反映了通婚人日常交往活动区域的范围。在江西农村,改革开放前青年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大多是靠媒人的介绍才开始的,当时的通婚圈一般都是以乡镇为范围,跨乡镇特别是跨县通婚的现象还极少。这种状况一直到1980年代后期随着农民流动的兴起始出现变化,一起在外务工的青年男女由于日常交往频繁往往就此产生感情。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在农村现在的通婚圈主体还是在本乡内(占23.5%),但跨县、地市以及跨省的也不少(占17.8%),特别是选择“说不定”的最多达44.1%,这表明通婚圈的大小已在农村青年的心里不再没有观念的限制,也不再是选择对象时必须加以考虑一种固定的条件。

  从样本村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青年大多外出务工,因此他们的恋爱婚姻对象也就不再需要媒人的介绍,而大多是同在外面务工的青年男女。如古竹村、泉塘村青年的通婚范围已及四川、湖南、湖北、浙江等省,马岭村、高汪村青年的通婚范围已及河南、广东、辽宁等省,柳田村、东林村、栗水村青年的通婚范围却达重庆、贵州、广西等省,不过他们的婚偶大多都是在外务工同厂职工。表3的结果表明,关于农民流动对农村婚龄青年的通婚范围和恋爱方式的影响这一问题,认为通婚范围扩大有82.4%,认为变化不明显的为10.4%,而认为没变化的只有7%;认为自由恋爱更多的有89.3%,认为变化不明显的为6%,而认为没变化的只有4.7%.

  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上通常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不过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农民流动对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带来一定影响,农村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婚姻男女单方在外务工的家庭更容易出现家庭的离异现象。相对于婚姻家庭而言,生育观念的变化是比较迟缓的。农村生育中重男轻女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一般人家都有两个以上小孩,如果生了两个小孩还没有生儿子,超生就成了难以避免的事情。当然,现在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与1980年代初期相比,还是顺畅多了,一般的家庭生了两个小孩后就会主动去做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

  农村的社会。社会网络或说社会圈子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态。网络结构分析就是把社会互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当作一种社会结构化的过程,其中,所有主体与其他主体(个体或群体)的纽带关系都会对主体的社会行动产生影响,直接介入主体的行动和意义的构成之中。(渠敬东,2001)青井和夫给“社会关系”下的定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互动的模式相结合,形成的一个功能性单位。(青井和夫,2002)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差序格局”这一极为重要的概念,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中国农村传统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特别是血缘关系,这种“缘”就是社会关系的基石。(刘建华、孙立平,2001)农村的社会网络一般包括交往网络、互助网络与支持网络等三方面,我们也以此为基础作相关分析。

  从20个样本村的实证调查结果看,在村落场域内村民的交往网络更趋向于地缘性和业缘性,而互助网络更趋向于血缘性和业缘性。在多姓村落这一现象更加明显,不过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血缘关系具有更强的聚合力。而在单姓村落,互助网络更呈现为“差序格局”,这主要是由家族的内部关系远近来决定(将在分析农村家族时作详细介绍)。如在古竹村,村民们的日常生活圈子包括两个,一个是日常交往圈,一个协作互助圈,这两个圈子虽有交叉重合的部分,但两者不是重叠的。村民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基本上是以性情是否相近和地理上的相邻以及业缘关系来划分群体的;但在要做红白喜事等“大事”时,协作互助的圈子通常还是以血缘关系的亲近程度来决定的,当然这可能是源于乡土社会传统文化的承接。

  支持网络,主要是指农民外出务工获取职业的过程中所得到支持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网络,它充分体现了农村传统社会的关系强度。格兰诺维特从四个维度――即互动频率、情感强度、亲密程度和互惠交换――把关系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两类。(格兰诺维特,1997)从样本村的调查结果看,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强关系仍是农村富余劳力外出务工可依靠的主要关系网络。表4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农村富余劳力第一次外出务工找工作有54.6%的人是通过老乡或亲友介绍,有8.8%的人是靠家庭成员带出去,这两者之和占63.2%.

  如果把农民外出务工也划分为生存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话,那么,通过对比分析外出务工农民生存(第一次外出务工时)和发展(务工多年后的工作)两个阶段获取职业的支持网络,就可发现(见表5),发展阶段的强关系已经只占42.6%,比生存阶段时的强关系63.2%下降了20.6个百分点;而发展阶段的弱关系已经上升到53.3%,比生存阶段上升了17.9个百分点。2这表明,在生存阶段中,强关系网络为跨情境流动的行动个体提供了保护伞,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城市立足的基本条件;在发展阶段,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除了利用现有的同质关系外,还必须充分利用具有异质成分和制度因素的弱关系,寻求在城市生活中发展的信息、机遇和资源。这一关系的变化,构成了当代社会转型中又一个“伟大的转变”。(渠敬东,2001)而其又必然影响和诱导传统乡土社会网络的变迁。

  农村的文化教育。“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是千百年来农村社会一直具有的道德观念。因此,读书考学就成了中国农村的农民改变自己命运的选择和追求,也是合作化运动后至1990年代初农村人口非农化的主要渠道。这种状况至1990年代初随着农民大规模流动的出现而改变。从我们调查的样本村的情况看,农民流动对农村文化教育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层级性特点:小学阶段影响不大,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并没因农民流动现象的加剧而降低,而是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在上升;农民流动对初中阶段学生的影响就比较大,课题组调查成员在调查中普遍感到,现在农村初中学生的厌学情绪普遍存在,“读书无用论”的观念在广大农民心中也明显抬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大中专毕业生都得自找工作,而在当前社会转型就业压力日益加重的环境下,出身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往往是毕业即失业,而与他们年轻相仿的没考上大学的农村青年,却可能外出打了好几年工赚了不少钱,这一比较差异不仅让农村学生的父母心中感到失落,就是学生本人也感到心里失衡;二是不读书考学同样能到城市打工,这一非农化路径的拓展和改变使得学生读书没有动力,而原来源于父母的压力也因此减轻;三是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导致区域间工资性收入的差距拉大,一些好的师资力量也就因去了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而流失,优秀师资的流失必然影响到教育的质量,这又影响到学生学习的兴趣;四是农村学校的乱收费现象加重了学生的家庭负担,致使一些学习成绩好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不得不停学外出务工。

三、农民流动与意识的变化

  市场意识。从20个样本村的情况看,在解放前江西农民的市场意识还是相当普遍存在的,那时各村都有人外出做生意。如古竹村在解放前就有很多人到长沙码头背货,该村的唐新良还在长沙开酿酒坊并赚了不少钱从而成为古竹村的首富;滁山村有人到云南、贵州等省做药材生意,高汪村有人到湖南湘潭开粮店,等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的寻乌调查结果也证明,占寻乌地主总数48%的所谓“新发户子”的小地主,是小商业致富来的。3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解放初期。当时的农村“勤劳致富”的观念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农民靠双手来求生存、用汗水换取财富。其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推行,农村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集体化和计划经济的实施,使得业已存在的农村多种经营的经济形式被改造成了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工商贸易和服务产业也随之或被取缔或自行萎缩。从此农民不仅失去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失去了迁徙流动的自由权。同时,基于“平均主义”而实行的集体化,不仅冲击了传统乡土社会固有的信用观念、契约观念和产权意识,而且长期的“大锅饭”习惯也使“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受到严重浸蚀。当然,这种美德在大部分农民身上就是在人民公社时期也依然保存着,这也就是在大集体时期农民的“自留地”里终年活跃着生产队收工后农民还在辛勤劳作的身影的根本所在。这些农民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家庭生活和经济收入也很快富裕起来。(唐晓腾,2003)

  施坚雅通过对中国农村市场与社会结构的研究分析,发现每个定期集市总是与周围一定数量的村落构成固定密切的联系,从而说明前农民的交易活动构成最基层的共同体,市场结构也具有农民社会或“传统农耕社会”的全部文明特征。4这也表明在传统乡土社会,农民的思想观念中也存在“显在的”市场意识。由此,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农民的商品经济思想和市场意识又重新开始萌苏。以古竹村所处的芦溪乡为例,集市贸易的当值时间从每月6天(逢5、10的日子)→每月9天(逢1、4、7的日子)→每月15天(逢双日),集市贸易当值日期的增加也就表明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度增强和农村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1990年代初随着农民流动的兴起,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被市场遗忘的农民,带着纯朴和善良开始无奈地走入市场,他们先后来到东部沿海开放开发城市务工。他们在艰辛的劳动中不仅慢慢使自己的钱袋得到充实,也让自己的市场意识和经营理念得到洗涤。如今,他们开始在思考如何运用打工赚来的钱和学到的技术、管理经验,设计自己美好的前景。从表6可以看出,对于务工返乡后的路怎么走,只有25.3%的人还选择种田,而选择做生意的有43.7%、创办的有12.2%、搞农业综合开发的有14.1%.这表明70%的人有创业思想,是传统乡土社会出现的一个多么可喜的变化。

  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关于价值信念、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价值规范的稳定的观念模式,这种观念模式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决定着对价值的取向和态度,并由此表现出某种行为方式。对于农民价值理念的判断,在农民经济与社会研究等学科领域的学术传统中,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与争辩的理论脉络,这就是后来在农民学和经济人类学等领域中人们所称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郭于华,2002)前者的观点认为农民的行为选择主要是基于“生存理性”,而后者观点认为农民的行为选择是主要基于“经济理性”。

  从20个样本村的情况看,农民的价值理念在改革开放前后尤其在农民流动兴起前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前面在分析农民的市场意识时已经表明,在人民公社时期,处于“集体主义”下的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没有迁徙流动的自由权,当时的农民受“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大多数是“出工一条龙、收工一窝蜂”,因此当时的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村劳力的收益也很低,农民的生产生活以生存为基础。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也得到了空前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富余劳力问题凸显,当时在农民大流动的限制政策还没完全消除的状况下,乡镇企业迅速崛起。但到了1990年代中期随着乡镇企业慢慢走入困境,农民流动也就进入了高峰期,1996年全国流动农民数达1.5亿左右5.特别是在1990年代末期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城市就业机会封闭更趋严格的情况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仍在持续稳定增长。这些都说明,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0年代末期以后,农民的价值理念已由大集体时的“生存理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理性”转变。

  如果我们结合前面对1982-1984年和1994-1996年两次粮食政策性提价后农村社会状况的分析,就可发现其结果导致的不是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大提高,而是农民种田积极性的下降,接着先后引发两次农村社会的大变革――乡镇企业的大发展和农民的大规模流动。表明这两个时期农民的行为选择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因制度环境的改变而有了深层的变化——更趋于“经济理性”。正如郭于华所指出的,对于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农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的境遇和制度性安排。处于生存危机边缘的农民并不是不去进行,而是没有可能去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然也就无从进行计算。(郭于华,2002)

  消费观念。所谓消费,更广泛的意义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我们这里分析的主要是个人的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从样本村的调查结果看,不仅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日益商品化,产品等不断走进农村社会;就是农民的农业生产也开始走向市场化,农村种养业也从经济状态走向了市场经济状态。“养牛为种田,养猪为过年,养鸡为换个油盐针线钱”的传统小农思想也正在发生转变。在吴村,麻鸡的养殖成了村民们的主要副业,全村有10户专业养殖农户麻鸡饲养量达1.5万只;古竹村生猪年出栏量达1500头左右,该村因此于1990年代初、中期出现了两个生猪贩卖团伙――专门收购村里(也包括周边村)的生猪贩运到广东去,同时村里还有两个专业生猪屠宰销售团伙天天在村中心区设摊卖肉。这些都表明,一方面农民的种植、养殖业已不仅仅在满足“自给”,而是成为家庭市场化生产的一大主导产业;另一方面,鸡、鸭和猪肉以及其他农副产品也已作为商品进入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与农副产品商品化率提高相对应的,是1992年以后我国的粮食商品化率大大提高。从表7中各变量的变化状况可以看出,1992年前,尽管中国工业化速度加快,但城市化的速度相对较慢,城乡人口结构变化不大。因此,在农村人口长期占绝对比重的条件下,农民以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粮食生产基本是稳定的,恩格尔系数相对也是稳定的,粮食的商品化率变化不大。(温铁军,2003)1992-1993年政府取消城市的食品补贴制度,粮食产品的计划供给制度也放开,这样从根本上消除了限制农民流动的政策障碍,农民得到进入城市就业的机会。其后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农民人均收入也大幅上升,农民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的食品消费比重也随之出现了下滑,恩格尔系数由此不断下降并于1999年开始降低到50%以下(表明农民基本上摆脱了贫困化),而粮食的商品化率也因此逐步提高。

  以上分析表明,随着农民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农村的消费观念也随之出现了变化。消费观念的变化带动了消费结构的转型,从样本村的情况看,农民消费结构的变化不仅表现在“衣、食、住”三方面,还表现在“行”上――摩托车开始进入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其他现代工业产品也大量进入乡村社会,如电话、电视以及其他的电器(如电饭煲等)。当然,这些工业产品之所以能得到农民的喜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它们合符农村的实际条件而且又顺应了农民的实际需要。这一市场的现实表证,是洗衣机、电冰箱这两大电器在农村难以打开自己的市场,而摩托车这一传统观念中的奢侈消费品却在农村找到了自己的天地。这种现象也表明农民的消费行为具有“经济理性”,他们的消费选择是根据农村社会的实际状况来作出理智决定的。

 四、农民流动与意识的变化

  家族意识。家族是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群体。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农村社会是一个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张鸣认为这一“差序”有两层含义:一是血缘差序,二是等级差序。依血缘关系的浓淡,家族内部的关系由近及远分为同祖、同曾祖、自家、本家、五服和出五服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依关系远近而轻重。(张,1997)朱秋霞则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家族、家族和家族网络。(朱秋霞,1998)

  20世纪上半叶,家族作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得到国家政权机构的扶持,其因此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当时家族的形态也相当完善。解放后,家族被作为封建文化的代表物而受到政治运动的打击和取缔。在这种政治环境下,显在的作为组织形态的家族势力被抑制,其在村政中的作用和影响力甚微。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随着宏观政策环境的放松,不少农村地区的传统家族经过30来年的沉寂之后得以复苏和重建。不过改革开放后的家族更多的只是在仪式上得以复兴,作为组织形态的家族它已不可能再恢复到民国时期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和影响力。正如肖唐镖等人指出的,家族在村治中的功能呈现多样化,但以社会和文化功能居重,政治、功能尚微。日常生活展示着村民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基本方面,家族在这里发挥着强大的功能,其突出表现是活动仪式的家族化。(肖唐镖,2001)从表8可以看出,家族对村政的影响已大不如解放前,只有20.2%的人认为家族对村政影响很大,家族意识也是主要作用于年龄较大的人群,而农村的年轻人对家族意识还缺乏心理上的深层认同。这主要是农村青年人大多外出务工,虽然他们在外务工时依然依靠着“强关系”网络,但这一强关系已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家族,而是来自家族之外“乡土关系”。因此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对“农村家族观念日趋淡化”这一观点持认同的占41.7%,持反对的占36.6%,认为说不清的占21.7%.

  依照家族在村治中作用的不同,肖唐镖等将家族与村政的关系分为四种基本类型:A 、平行相安型;B 、村政主导型;C 、族权至上型;D 、两者合一型。(肖唐镖,2001)从我们调查的20个村来看,都属于前两种类型,其中属于“平行相安型”的有12个村,占60%;属于“村政主导型”的有8个村,占40%.不过,在改革开放后得以复苏和重建的家族,其影响力和作用力也没有一直处于上升或稳定状态,而是呈现出“波浪形”的变化态势。如古竹村在1998年出现村主要干部以村小学改建为名把古竹唐氏“六位下”的两座宗祠卖掉。这种在家族重建后出现的来自大族的村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占有乡村社会族产的行为,既凸显了乡村干部人文精神的严重缺失,民间社会一些珍贵的传统文化遗产正遭受着日愈严峻的侵蚀;也表明家族的社会作用在弱化,如今就连在历经政治运动冲击而保护下来的族产都难以再保护好。(唐晓腾,2001)

  权威意识。权威是基于因素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对社会群体和个体的行为、以及社会经济事务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主体(个体或组织)。这里所分析的是社区权威,这是一种地方权威,但其又有别于传统乡土社会的地方权威。它的作用范围和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边界。于建嵘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乡政”与“村治”的关系,就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威之间的关系。(于建嵘,2001,P349)权威的产生与一定的社会基础密切相关,这一社会基础主要包括:政治环境、社会需求、社会形势、社会认同,以及个体或组织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社会作用等等。

  依照社区权威产生的社会基础的不同,社区权威一般分为政治权威7、经济权威、社会关系权威和宗族权威四种类型(见表9)。其中宗族权威和经济权威是基于主体自身(内生性)的自然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力而形成的,而政治权威和社会关系权威是基于主体自身(衍生性)的社会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力而形成的。不过,这四种类型权威的影响力作用的范围也不同,宗族权威的作用力特点更体现出血缘性,政治权威的作用力特点更体现为地缘性,而经济权威和社会关系权威的作用力更体现为业缘性。从我们调查的20个样本村的情况看,虽然这四种权威类型都存在,但在不同的阶段,权威的作用和影响也明显不同。在民国时期,农村社区的权威主要是宗族权威和经济权威在发挥影响和作用;解放后直至1980年代初期,宗族权威和经济权威因受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消隐,社区权威形态表现出单一性特点,这一时期的社区权威主要是政治权威在发挥影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区权威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政治权威开始弱化,而宗族权威开始复苏;其后,因政府机制转型和社会改革的深入,社会关系权威(在社会上有关系网,能帮人办事)出现强化;再其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地位决定社区权威的原则又渐渐被确认,于是宗族权威和社会关系权威又出现弱化,而经济权威得以彰显。这一现象在1990年代“民工潮”的兴起后更加突出。因为在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眼中,权威应是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工作、生活有所作用或能提供保障的人,而宗族中的权威人士多是宗族中年事较高的人,这些人对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直接的帮助和作用都不大,因此他们对宗族权威的认同感就减弱了。(唐晓腾,2001)

  当然,这种社区权威作用的表现路径与农村村干部的任用路径在历史的变迁维度上是基本一致的。从样本村的调查结果看,农村村干部的社会特性也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从解放初的家庭出身成份(贫下中农)→人民公社时期的工作积极性(劳模、劳动积极分子)→改革开放初期的自身能力强(更多表现为基于个人魅力的宗族权威)→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权威)→经济实力(经济权威)。这些表明,权威的产生和村干部的选任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都由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需求和政策环境决定。正是从这一层面上说,社区权威与农村村干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也就是不同历史阶段的村干部一般是由该阶段的社区权威担任。

  不过,根据组织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不同,于建嵘将村级组织分为三种: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与非法组织,并将农村宗派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划为非法组织。(于建嵘,2001)从这看来,似乎宗族权威无法通过正式的政治性渠道走到乡村政治的前台。但现实社会并非如此,肖唐镖等人组织的对江西省4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的结果表明,从各村两位主要干部的归属看,在选举后,村主任属于村中最大族的较选举前增加了17.9个百分点达61.5%,属于大房者的比例虽较选举前有所降低(7.7%),但仍占有绝对优势占总数的64.1%;有31个村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在最大宗,占村总数的79.5%,其中同时拥有“两大头”最大族有10个村,占总数的25.6%.(肖,2001)唐晓腾的研究结果则表明,这一现象就是在解放初期以及人民公社时期也存在。(唐,2002)这可能是由中国乡村社会特有的明规则和潜规则的作用所致吧。况且近二十年来,尽管国家对宗族的宏观政策一仍其前,但在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上已是今非昔比,特别是在对待宗族的态度上,政治色彩已淡化,也已不再是改革开放前的打击和抑制,而是引导和规范。

  法治意识。法治(rule of law )一词的含义,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中国先秦法家所主“垂法而治”及王夫之所言“任人任法,皆言治之”8中之“法治”是将法作为手段、工具的人治之法治。(齐延平,2003)法学理论认为,法治的本义在于法对国家最高权力的约束。对于法治的内涵,学界也争论不休,但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是,法治理念的起源是与商品经济的发育及与之适应的权利意识的萌生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离开了商品经济和与之相伴而生的权利意识,就谈不上真正的法治。

  温锐等在研究赣闽粤三边地区的劳力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时指出,契约观念是传统乡土社会农民最主要的经济规则观,信用制度是契约观念的基础。在传统乡土社会,传统信用观念根植于每一个人心中,成文和不成文契约的不仅存在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信用是传统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的一个基石。同时与传统信用观念并行的是,现代法治观念逐步确立。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宪法》、《民法》等法规并汇编成《六法全书》,同时颁行《律师法》、《公证法》等其他,这些法律、法规的先后实施,对乡村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基层社会中开始形成现代法治观念。(温锐等,2001,P327-329)

  然而,中国共产党建立国家政权后,随着农村土地革命的实施和集体化运动的推行,传统产权与契约观念受到冲击与批判。律师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受到批判并被取缔,经济契约观念也不再被人们所奉行:人民公社时期经济生产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产权债务被废止:“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被当作“管、卡、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加以取缔。9在那个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统管一切的年代,乡土社会中的农民既失去了传统诚信的支撑,又没有了法治体系作依据,只能是唯行政命令是从。

  19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先后推行,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重新进入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以法治国”被确定为我们党的治国目标。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主要是流动农民包括私营业主、个体户、专业户和商贸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在通过合法经营发家致富的同时,也懂得并学会了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我们调查的各样本村,自1980年代初以来都先后出现过不少于5起的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行为,最多的如康山村高达12起。从前面表3也可看出,有48.5%的人认为农民外出务工后民主、法制意识大大增强,有26.2%的人对这一观点持相反态度,有25.3%的人认为这一变化不明显。表10的结果更表明,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乡村社会的农民也已普遍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五、结语

  社会意识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结构,其中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是它的两个基本层次。社会心理直接与日常生活相联系,经常是一种无系统的、非定型的、自发的反映;而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的比较间接的反映,是从社会生活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有系统的、自觉的、理论化的反映形式。(韩明谟,2001)从社会意识变化的路径看,是社会心理的变化引发了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因而说社会意识形态只是社会心理的“外化”。

  通过对江西省20个村实证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农民流动的兴起,中国原有的社会就业的制度性路径出现了变化:从行政化、封闭性→市场化、开放性。虽然在这一变化的过程中,农民外出务工支持网络的关系强度还是以“强关系”为主,但这种“强关系”的基础却发生了变化,它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是一种扩大范围了“乡土关系”。同时,外出务工也诱发了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农民的权益观念也得到强化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些观念意识的变化就是中国乡村传统社会意识发生“嬗变”的现实表现。当然,引发这些变化的原因在于制度和环境的变革,从而使得农民心中早已存在的心理需求获得了表达的可能,并进行了现实的尝试。同时,与社会存在相应而生的社会意识,也会随着社会的而发展。这样,1980年代末兴起的社会流动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其最终又引发了农村“权威结构”的深层变革,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宗族意识及其影响也在逐步淡化。

  自由恋爱意识的增强也是伴随着农民流动的兴起而发生的。因农民流动的兴起和发展,拓宽了农民日常生活和日常交往的空间,而流动人员的情感需求和情感表达也有了新的天地,这也就带动了农村“通婚圈”的扩展。从样本村的情况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0年代末农民流动兴起后,农村青年恋爱的自主权利和空间有了可能,恋爱的方式也就随之从传统的“媒约式”走向了“自由恋爱式”。恋爱空间的扩大,促使农村的“通婚圈”突破了已有传统的范围——一般以乡镇为单位,不仅走出了县,还走出了省甚至出现了跨国婚姻。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随着通婚圈扩大、自由恋爱的普遍化,缘于农民流动速度加快而对农村家庭的稳定性所带来的影响,也出现了一些不积极不健康的变化,农村离婚现象日益增多。

  农民流动对农村传统社会意识最直接的影响,还表现在农民市场意识的复苏和价值理念的转变。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受“合作化”运动冲击和“集体化”思想影响在中国乡村社会已经消隐的市场意识,重又得到了复苏,勤劳致富的思想和制度性机会不仅让部分农民的生产积极得到充分调动,也让一部分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了发家致富。同时,生存境遇和制度安排的变化,农民的价值选择也从“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开始降低,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也出现变化。这也就是近年来在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城市就业机会封闭更趋严格的情况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仍在持续稳定增长的内在因素。不过我们还可发现,农民市场意识的复苏和价值理念的转变,不仅直接带动了农村劳力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带动了农村劳力比较收益的提高。

  但应该引起关注的是,农民流动对农村所产生的影响更多的是消极的,农村初中学生的厌学情绪普遍存在并在不断加重,农村的教学质量也因师资力量的弱化而下降,“读书无用论”的观点也在农村重新抬头。这一影响不尽快消除,对农村的影响是相当严重的,也可能是致命性的。这将使因缘于文化教育差距而形成的城乡差距不仅不会缩小,还有可能会拉大。



  1.张鸣(1997):《乡土心路八十年――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2.朱秋霞(1998):《家族、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权力分配中的作用》,《中国社会季刊》No.23.

  3.韩明谟(2001):《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4.李培林等(2001):《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

  5.青井和夫(2002):《社会学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

  6.渠敬东(2001):《生活世界中的关系强度――农村外来人口的生活轨迹》,载柯兰君、李汉林主编:《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中央编译出版社。

  7.郭于华(2002):《“道义”还是“理性小农”》,《读书》No.5.

  8.唐晓腾(2001):《一强余弱家族村的治理》,载肖唐镖等著:《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书店出版社。

  9.唐晓腾(2002):《社会变迁中的宗族与基层政府:1949-1999》,载肖唐镖等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西北大学出版社。

  10.唐晓腾(2003):《社会变迁中农民家庭贫富变化的比较研究》,未刊打印稿。

  11.李学昌(2003):《危机与出路:当前农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史林》No.4.

  12.肖唐镖(2001):《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书店出版社。

  13.肖唐镖、唐晓腾等(2001):《多维视角下的村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4.于建嵘(2001):《岳村――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

  15.齐延平(2003):《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

  16.温锐游海华(2001):《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7.格兰诺维特(1997):《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社会理论》No.2.

  18.格兰诺维特(1998):《弱关系的力量》,《国外社会学》No.2.

注释:

  *本文是曾绍阳、唐晓腾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21世纪农民流动与农业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02BJY035]综合分析的一部分。资料来源于曾绍阳、唐晓腾2002-2003年组织的对江西省20个村的个案调查和实证研究。

  1见韩明谟:2001,《农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P200.

  2我们把“靠自己闯”、“通过职介所介绍”、“看招聘广告找”和“其他”都算作“弱关系”,而选择“做个体工商户”的这里不列入“强关系”,也不列为“弱关系”。

  3《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76-77、129页。

  4转引自郭于华(2002)《“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

  5李学昌(2003)《危机与出路:当前农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

  6温铁军认为,1992年以前,城乡人口结构变化不大。在农村人口占绝对比重的条件下,农民以满足自己消费为主的粮食生产基本是稳定的,恩格尔系数相对也是稳定的,粮食的商品化率变化不大。1992-1993年以后,农民得到了开始进入城市就业的机会,其后随农民人均收入上升,农民消费结构出现积极变化,食品消费比重下降,引发恩格尔系数最近3年逐步降低到50%以下,由此粮食的商品量也逐步增加。

  7这里的政治权威是指那些因掌握政治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并依托其手中的合法资源而产生影响力的主体。

  8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中华书局1975年版,P736.

  9《兴宁县志》,1992年版,P443;《上杭县志》,1993年版,P424-425.转引自温锐(2001)《劳动力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P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