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平达;韩学平 时间:2010-08-11
  摘要:土地流转对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解决“三农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国家还没有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提供一个强有力地保障,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发展,拉动内需,构建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如何既让农村土地成为一个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流动起来,又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关于活跃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笔者认为应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解决“三农”问题、活跃市场体系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新一轮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解放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通过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发展的自主复兴。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一大障碍,是当前讨论“三农”问题的核心话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发展农业经济,建立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一条有效的路径。
  纵观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实践,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而其最大的制约是规模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现在的“分田到户”向土地规模经营过度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育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特别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的成熟程度来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可行的选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活跃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农业正在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和“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型的现代化农业过渡。而实行了三十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现实中也产生了诸如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产品缺乏竞争力且无力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与需求变化等问题,制约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使中国农业难以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依法、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环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但是农村土地流转在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增加农业投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难以回避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土地流转农民生活保障成难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的农民在土地流转期间,虽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但在此期间脱离了土地,失去了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而现实中由于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所得土地流转金往往较低等原因,土地流转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长期保障,更没有能力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些农户花光了土地流转金后,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变成了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吉普赛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位,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土地是农民的一切”。土地在农民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收益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保障是农村数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保障模式,而延续数千年的土地保障也在农民心中打下了无法磨灭的烙印:只要有土地就有活路,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的保障!所以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得不到国家相关法律保证的情况下,是很难在心里上接受土地流转观念的,有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
  
  三、活跃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前置条件
  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方式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低。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农村人口2 000万人,约490万农户,人均耕地仅0.32公顷。按照现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水平和机械耕作能力,多为适宜大机械作业的平原地区),每户农户可以耕种4-8公顷,即使现有的耕地数量保持不变,农村也只需要100万农户,也就是说农村存在着大约1 000万的富余劳动力。但由于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的生产力得不到解放,使得“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缓慢。要解放农村生产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消除农民对土地和家庭的过分依赖,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提供一个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坚实的后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促使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农业发展的产业化、规模化,建立农村自治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经济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现代农业制度相接轨。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解决后顾之忧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在实践中出现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生产和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而且在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矛盾尖锐化的势头,这要求政府必须去考虑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解决流转主体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
  首先,对于土地转出方来说,将自己的“命根子”流转出去不仅仅等于将自己的主要收入流转出去,而且也意味着将自己最后的一份生活保障放弃,他们的担忧是可以想象的。他们面对的是能否在非农产业取得稳定的收入,能否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节奏,能否让自己的生活有所提高,面对“不测风云”能否安然度过等等关乎生存的问题,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农民是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生存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的。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了土地流转农民一个满意的答案,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对于土地转入方来说,高投入、周期长的特点决定着农业经营的高风险,他们面临着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紧跟市场,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农产品市场波动,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资金链断裂,土地转入方将遭受沉重打击甚至破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面临双重风险的土地转入方给予保障,提高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信心。
  
  四、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是以包括全体务农的农民、农村非农业农民以及农民工为被保障主体,以农村低保、医疗、养老为核心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保领域中的根本大法。其基本内容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三项制度建立后基本覆盖了农村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在我国农村经济上不发达、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弱等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成员养老、医疗、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风险时的保护伞,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这样就解除了农民流转土地后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用《农村社会保障法》更好的代位土地保障功能。帮助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产业化农业,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   (二)强化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制订与完善,政府要为农村的保驾护航
  因地制宜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对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期,国家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国家应当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制和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做好行政指导工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体系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相关的执行机构,任何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与实施都是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构完成的,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在办理社会保障时面对的是具体的社保机构和人员,完善的农村社保机构体系和较高素质的各种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因此,要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作用,就必须因地制宜的建立具有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使之良性运行。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确立是活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法》是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最高法规。因此违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要详细规定违法的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职责范围明确、监督程序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机构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实施,发挥 “制度监督”的优势;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热线,开辟公示专栏,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对政府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以保障执法以及监管部门工作的正确性和责任感,为土地流转主体提供快捷周到地社保服务,切实有效的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法》应有的作用。
  
  :
  [1] 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2] 叶剑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农业出版社,2000.
  [3] 胡家强,葛英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J].调研世界,2008(4).
  [4] 刘淑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经济与管理,2008(10).
  [5] 钟涨宝.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J].社会学研究,2008(1).
  [6] 李昌麒.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