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地区园林绿化大树移栽保活技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杰 时间:2015-01-02

  摘要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深化集体林权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将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一项重大举措。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10 093.3万hm2,占集体林地的59.4%,发证面积7 573.3万hm2,占已确权面积的75%。同时,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在24个省区市、193个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
  2010年,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强化生态建设保护、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等为重点,全年计划完成造林逾529万hm2,森林抚育525万hm2,中低产林改造166.7万hm2,义务植树25亿株,年林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7万亿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因此,需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制订行之有效的举措[1]。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
  1.1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务,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2]。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本次林改在细致地实地勘界中发现,“一山多主”和“有山无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林木(包括竹林)的经济价值显著,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
  1.2采伐限额的放宽与约束
  采伐权是农民对山林的经营权乃至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重要体现[3]。对采伐权限定条件增加了农民行使经营权的交易成本,这种鼓励投入而限制收入的做法已在实质上形成了产权残缺。在江西省,现已取消了对毛竹的采伐限额,但是对经济价值更高的杉木等商品林则采取森林总量控制标准,实施采伐限额,对于生态公益林则是严格禁伐。调查显示,采伐指标通过“省—县—乡—村—村小组”的渠道分配进行层层下达,由村小组集中使用而不是分配给农户个人。其原因在于有限的分配指标落实到为数众多的山区农民头上,平均只有673.3 m2/人。由于采伐指标供不应求,相关部门的寻租行为难以避免,炒卖、倒卖采伐指标现象时有发生。调查中有90%的农户认为当前采伐证制度存在着申请困难、年采伐量指标严重不足等问题。
  1.3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国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规范,林权档案管理存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据可查,不可必免地造成错误。
  1.4没有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就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2.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雷山县集体林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利用林木市场流通机制,使山林经营者能适时获得预期收益,真正实现“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
  2.2实施科学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按照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森林经营方针,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抚育间伐及主伐利用,使业主的林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