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当前基层种子销售行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秀娟 时间:2015-01-02
  4基层种子“销售”、“代销”行为存在多方面问题
  由于从事种子“销售”、“代销”的种子经营者普遍缺乏农技常识和不熟悉与所经营种子有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农民购种盲目,本身识别能力差,使农业生产的用种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有的不顾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品种布局的安排,甚至远距离购回当地从未种植过的品种,容易导致适应性、抗逆性差的品种的推广;有的销售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或者大包装应该分装而没有分装的种子;有的不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和品种是否通过审定,只图品种新,能赚钱;有的在与品种适宜性有明显差异区域售种,这些情况任何一种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给农民和农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少数种子公司为争取利益,对品种的产量表现和抗性夸大宣传,对广大农民有很大误导,将直接威胁到农民用种安全。
  5基层种子销售行为有待依法规范
  客观估价种子“销售”、“代销”行为存在的问题,探索和构建用种安全机制,是关系到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和政治问题。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①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②经营、推广或者变相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③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假冒包装、标识等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行为;④没有、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标签标注的内容不规范,销售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⑤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设立种子经营分权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⑥未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功能农作物品种的行为;⑦委托代销种子手续不规范、不齐全,未在代销协议范围内从事代销活动的行为;⑧品种侵权、假冒授权、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他违法行为。
  要求种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有序竞争,认真建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种子标签,搞好市场调研,生产对路和质量达标的品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发布的品种布局意见应宣传到位,广泛开展良种良法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农民科学购种[4]。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销售”、“代销”点的备案管理工作,加大对种子经营档案的检查和种子质量的抽查,严格执行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等管理办法。种子执法部门应按照《种子法》所赋予的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共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积极促进安全、有效的现代种子流通网络的形成。
  6参考文献
  [1] 李正良,陈宝良,杨文智.提高基层种子销售人员素质的几点看法[J].种子科技,22010,28(3):19-20.
  [2] 陈久兰,刘燕,徐君.浅谈种子销售[J].种子世界,2008(10):9-10.
  [3] 罗海平.种业渠道:分销与裂变模式[J].长江蔬菜,2008(5):58-59.
  [4] 彭美祥.对种子企业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8(4):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