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规章中的若干“霸王条款”霸王吗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爱华 时间:2014-06-25

  [摘 要]本文对图书馆部分规章制度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进行探讨并对违规现象的产生加以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图书馆;霸王条款;规章制度
  
  “霸王条款”一词来源于媒体,是2004年3月中消协向全国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时,媒体以该词注释。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图书馆的部分规章制度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引起了广大图书馆界同仁的争论。
  
  1 所谓的图书馆“霸王条款”
  
  我们在大多数图书馆都可以看到类似这样一些规定:
   (1)对于污损图书,视其污损程度,轻者处罚0.5元,重者按书原价赔偿,或者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偿还。
  
  (2)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200元的罚款或报其所在单位处理,并停止借阅1个月。
  
  (3)外借文献超期者,按每本每天0.1元罚款。
  
  (4)遗失所借文献,又无法赔偿原文献,按原文献价格的3~8倍赔偿。
  
  (5)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则扣证或停止双方借阅证使用1个月。
  
  (6)对于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者,图书馆有权对其进行停借处理。
  
  2 “霸王条款”不霸王
  
  一些人把以上描述称之为“霸王条款”,本人却不以为然。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道理,在图书馆这个小集体中也应该制定出合适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图书馆有条不紊的运转。这些规章在图书馆是不可缺少的,其理由如下:
  
  2.1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在维护图书馆的秩序
  据统计,许多图书馆每天进馆量可达几千人次。这么多人进进出出图书馆,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每一个读者的行为,这样才能使图书馆的工作有序的进行,读者在这样一个有序的环境下才能更好地利用图书馆。假如某一读者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了别人的借书证借书,受害者证上有书手里却没书,最终书没还,自己就得赔书,对图书馆的工作会产生怨气。再假设如果没有借书超期罚款一说,某读者对自己有用的或喜欢看的图书就是不还,那么这本书就成了他一个人的,这对广大读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严重违背了图书馆的服务宗旨。
  
   2.2限制是相对的,保护利用是绝对的
  一个人只有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最终使权利归于实现。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如果每一个体都只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而不付出任何义务,即自由不受到任何限制,那么整个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会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最终只会使大家的权利丧失保障,整个社会会陷入无序状态。同样道理,读者有权利用图书馆,自然也有义务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犯错误的读者毕竟是少数,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做出相应的处罚实际上是在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比如说某一读者对自己喜欢看的书刊乱涂乱画,他的“杰作”严重影响了别的读者利用此书,这本书的使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2.3规章制度向人性化管理方向发展
  规章制度是图书馆管理的必要措施之一,并且正在向人性化管理方向发展。我们图书馆一直坚持“处罚是手段,教育读者是目的”的原则,灵活掌握有关规章。例如尽管规定超期罚款每天0.1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常常根据读者的具体情况少罚或不罚。再如丢失图书,原来考虑到图书价格上涨等问题,规定按丢书原价的3—8倍赔款,后来改为读者可以赔偿一本同版本的图书,或者根据丢失图书的复本量、出版年限等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霸王条款”主要是指利用不平等条款或行业惯例来谋求和维护自身的收益,而图书馆规章制度是维护广大读者的权利。所以说图书馆规章制度不但不属于“霸王条款”,而且在向着人性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