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聂福如 时间:2010-08-10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化建设跨越世纪的,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进一步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无疑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程,我们感到: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趟出一条新路子。

    一

    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现这次大会确定的任务,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来保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而绝不是要改变其社会主义的性质。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同人民的要求相符的,也是同国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但是,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弊端,阻碍着我们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在大力克服这些弊端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在我们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主旋律下也时时飘荡着两种不和谐的音符:一种是“左”,即以僵化的态度对待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种是“右”,即夸大我国具体政治制度中的弊端,否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既要反“左”,又要反“右”。要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在于要有党的领导作保证。自把改革引入政治体制以来,虽然经常有来自“左”和“右”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有时这些错误思想甚至就来自党内,但我们的党总能成功地排除错误思想的干扰,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没有党的坚强领导,要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是困难的。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国家虽有一些先行者,但他们的摸索实践证明都不成功,有的甚至完全失败。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开始的时间不长,经验也不多,而且还遇到过一些挫折。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还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它既不能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找到现成答案,也不能在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找到可循的先例,具有很强的开拓性,需要巨大的理论勇气和实践胆略,在纷纭复杂的情况下开拓出一条新路;二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而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2亿人口的东方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具备强大的社会经济基础,需要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高度发展;三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这也就必然要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小平同志讲得好,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阻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6  页)这种复杂性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来推动。坚持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我们就一定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找到一条成功的道路。

    要消除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治不稳定倾向,就必须使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的一个层次就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虽然政治稳定并不排斥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把握一定的“度”,超过了这个“度”,则容易导致政治不稳定。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治不稳定倾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造成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发生改变而导致的政治不稳定;一种是虽然肯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推进过程中不分主次、不讲策略,造成民众政治参与“爆炸”而导致的政治不稳定。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就能成功地消除这些不稳定倾向。从实践来看,虽然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过风波,但总的来讲,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宣传上是谨慎的,在实践上是努力的,做了许多实事,同时也克服了政治不稳定倾向。可以说,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正确处理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稳定关系的关键。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不要改善党的领导,相反,政治体制的改革能否成功恰恰取决于能否真正改善党的领导。而且,只有改善了党的领导,才能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由于内容安排的关系,这里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如何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放在第二部分论述。

    二

    体制改革是党领导下的一项事业,但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之后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反过来要求对党的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进行调整。在这种调整过程中,党的领导难免要有一段适应期。这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是削弱了党的领导,于是就要求放弃政治体制改革,恢复党原有的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殊不知,社会了,党所处的环境、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变化,再死抱住党原有的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不放,不仅不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相反只能是削弱党的领导。况且,政治体制改革一经推动就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对民众的发动强化了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而民意的力量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加以改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也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一句话,党的领导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趟出一条新路子。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探索党的领导的新路子就要围绕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总的讲,政治体制改革对党的领导的总要求就是要实现治国方略的转变,即是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见党的十五大报告)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转变,要求党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手段进行管理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从过去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直接管理转变为善于充分发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来管理。当然,这种党的领导的改善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简单适应,而是着眼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各项事务的领导。虽然总的讲,“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见党的十五大报告)但这毕竟是党的领导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党的领导要完全适应这场治国方略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就当前来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起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毋庸置疑,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人治”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建国后,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政策和领导人意见办的习惯比较严重,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必须明确:1.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大于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此,党在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中,必须注意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决策的化和民主化,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3.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执行者,它们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虽然它们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它们毕竟有着各自的职能。因此,党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不是直接发号施令,而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党的领导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但这种适应不是亦步亦趋的线性适应,而是一个动态的适应过程。是一个由适应到不适应,再由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从当前情况看,应主要采取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办法来促进党的领导的改善。因为党的领导体制、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改变涉及的问题更多,难度更大,也更敏感,稍有闪失给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更大。对此,应审时从事。因此,要促进党的领导对依法治国的适应,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此,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法、懂法,努力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

    三、要注重制度创新,确保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诸环节上的体现。依法治国后,党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诸环节上体现出来。为确保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诸环节上的体现,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的相应制度。1.关于立法方面。党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必须领导和参与立法。具体地说,要建立有立法权限的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规则和立法计划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的制度;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向党的组织汇报的制度;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出现矛盾,需要协调时,同级党委可派人参与的制度;立法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必须报同级党委批准,法律、法规通过后必须报同级党委备案的制度等。2.关于执法和司法方面。党对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从而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二是党通过向执法和司法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以及通过执法和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来引导执法和司法行为。三是党依靠人民的力量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的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3.关于普法方面。我们已建立起了普法制度,今后,还应进一步探索,不断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