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人自身的目的和手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楚克松 时间:2010-09-02

  摘要:人是目的,但这个目的要通过人自身的劳动、活动而实现。人及其活动又是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剥削社会割裂了二者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二者统一的起点。片面强调手段,否定目的,是错误的;片面强调目的,否定手段,也是错误的。

  关键词:人;人是人;自身;目的;手段

  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思考“人是目的”和“人是手段”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有两个人物的思想值得我们重视。一个是德国古典家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他说:“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1]另一个是英国早期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提出的“人对人是狼”。他从假想的“状态”入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都依据自然法或“利己心”为保存自身而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来排斥和消灭敌人,这就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得“人对人就像狼一样”[2]。
  
  一、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自从作为有自觉意识的动物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以后,世界就一分为二:一方面是自然界,一方面是人类社会。人是主体,自然界则成为客体和对象。
  其一,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的环境和条件。但是,自然界并不会自发地满足人,人的需要并不能由自然界提供现成的东西来满足。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使其适合于自己的需要,才能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是人类生活不同于动物生活的根本特点。所以,对于自然界而言,对于人自身的劳动实践而言,人是目的,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人这个目的又是通过人自身的劳动、人自身的活动而实现的。因此,人及其活动又是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人是自身手段的目的,也是自身目的的手段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其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具有合理的结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渗透。一方面,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创造的、承担的,都是人的关系,都是人的本质的反映;另一方面,一切人又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就失去了人的本质,将不称其为人。在社会的相互关系中,本人是目的,他人就一定是手段;他人是目的,本人就必然是手段。
  因此,无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二、的演变过程
  
  原始社会的原始人类,由于没有职业分工和阶级分化,人人劳动,人人消费,每个人都是目和手段的统一。每个氏族,每个部落也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产生以后,人们之间逐步由贫富差别发展为阶级分化,出现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抗的阶级。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们承担着全部繁重的劳动和物质生产的任务,他们只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们甚至把体格强健的奴隶训练为“角斗士”,把角斗士之间的拼杀作为娱乐活动。奴隶既是奴隶主的劳动工具,也是奴隶主的娱乐工具。在奴隶制社会,人作为目的和手段是彻底分裂的,奴隶主是纯粹的主人和目的,奴隶是纯粹的奴仆和工具。
  封建社会,地主占有土地、耕牛和农具,农民则完全不占有或很少占有,他们被迫租佃地主的土地以谋生。封建社会的农民虽然没有根本改变“奴”的地位,但是有了“生”的权利,地主已经不能随便杀害农奴了。农奴还可以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自己所支配的时间与劳动产品,已经多少有点独立的人格,而不纯粹是地主的奴仆和工具了。
  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逐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商品交换的领域里,人与人之间实现了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商品交换的活动中,每个商品所有者既是卖者又是买者,作为卖者是手段,作为买者是目的。因此,从表现来看,卖和买是统一的,手段和目的是统一的,每一个商品交换者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作为一个买者,他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但是,为了买必须卖,卖是实现买的手段。当卖者和买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无产者和资产者一旦离开商品交换领域而进入生产领域,两者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就改变了,资产者是目的,无产者不过是资产者聚集财富的手段的情景就显现出来了。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描述。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的界限内进行的。这个领域,实际是天赋人权之真正的乐园。在那里行使支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离开简单流通或商品交换的领域……剧中人的形象似乎就有些改变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现今变成了资本家,他昂首走在前头;劳动力所有者,就变成他的劳动者,跟在他后头。一个是笑眯眯,雄赳赳,专心于事业;另一个却是畏缩不前,好像是把自己的皮运到市场去,没有期待,只期待着刮似的。”[3]
  
  三、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目的与手段统一的起点
  
  自消灭剥削和压迫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那一天起,人们就开始摆脱历史上目的和手段分离的状态,并开始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的社会主义)里,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不能把它用来作为剥削和压迫别人的手段;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根据自己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一份相应的生活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全体社会成员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己需要的满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权利在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之外向社会进行索取,没有权利把自己应承担的劳动转嫁给别人,也没有权利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及其成果。任何人劳动的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任何人生活需要的满足都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实现。因此,每一个人既是自己目的的手段,又都是自己手段的目的,每一个人都是目和手段的统一。每一个人是如此,就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如此。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都是主张消灭剥削、消灭压迫、消灭特权、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自由、平等和幸福的生活的,因而其以人为目的宗旨是很明确的。梅叶(公元1644—1729年)是社会主义学说的第一个代表,他在尖锐揭露暴君、官吏、包税人、牧师等人的罪恶之后断言:“所有的人天生是平等的,他们全都同样有在人间居住和行动的权利,同样享有自己的天赋的自由的权利和自己应得的人间幸福。”[4]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按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才能给人民带来愉快和幸福。社会全体成员都参加劳动是人们过上美好生活的条件,社会权力机关的目的是社会的福利和人民的幸福。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把被剥削、被压迫的工人阶级的解放、人类美好生活的获得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理想境界的实现,建立在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性的基础之上,从而把对人类理想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同社会发展客观趋势的科学理论统一起来,这就从根本上、全体上、最终的目标上科学地解决了人是目的的问题。可见,只有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才是“人是目的”的科学理论的创立者和实践者。
  
  四、正确认识人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人是目的”应该是每个人都把所有的人当做目的,而把自己当做所有人的的手段,这“所有人”中也包括自己。人是目的,如果从整个社会考察,那么就形成一切人是一切人的目的,一切人是一切人的手段的关系,即全人类、全社会构成自身是自身的目的,自身是自身的手段的关系。人是目的,如果从个人和他们的关系考察,那么就形成一种我是一切人的手段,一切人是我的手段;一切人是我的目的,我是一切人的目的的关系,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关系。人是目的,如果从个人的角度考察,那么当其作为手段时,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当其作为目的需要寻找手段来实现时,这手段无疑也只能是自己,或者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实现,或者通过同别人交换活动来实现;这两种情况虽然有直接、间接之分,但作为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言则是相同的。这样,就每一个人而言,也就形成自我目的和手段的关系[5]。
  人作为手段、工具的关键问题在于做什么人的工具,做什么样的工具。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由于把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为之奋斗的崇高事业,因而自觉地把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当做目的,而把自己当做手段、当做工具、当做人民的勤务员和公仆,必要时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正是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意义、价值、人格、值得人们尊重的所在。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首先要把人当做目的,然后才成为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生活品采取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的原则,生动地体现了每个人自身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但是,每个人的劳动并不都是直接为自己生产消费品,而是首先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回自己所应得的那一份生活消费品。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没有任何人是纯粹的目的,也没有任何人是纯粹的手段。如果只把自己当做别人的目的,而不同时把别人当做自己的目的;只要求别人为自己服务,自己却不愿意为别人服务,这是根本违背“人是目的”的本意的。
  目的和手段的区分有相对的一面。在目的和手段相互关系确定的范围内,两者的区分是确定的,一者是目的,一者是手段。生产者和生产的关系就是这样。生产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生产出产品满足生产者的需要,因而生产是手段,满足生产者的需要是目的。但是当一个在安排生产任务把生产任务的完成当做目的时,那么,各种资源和条件包括生产者这种劳力资源和条件都成为完成生产任务的手段了。
  综上所述,人类所做的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自身,人是所有活动的最终目的。人的这种目的又是只有通过人自身的创造性的劳动和活动才能实现的。人是人自身的目的,也是人自身的手段,人是人自身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7.
  [2] 邓晓芒,赵林.西方史[M].北京:高等出版社,2005:133.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8.
  [4] [苏]K.A.莫基切夫.学说史:上册[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240.
  [5] 胡寿鹤.价值·人·人的价值[M].北京:中国百科文库出版社,20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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