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05年成分用血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慧珍 时间:2010-07-14

【关键词】  成分输血;全血;首选;提高;比例

  [摘  要] 成分输血是输血的新概念,我们将全血分离,制成单一成分的血小板、白细胞,并根据病人疾病的不同需求,输给相应缺乏的成分,这样就能达到缺什么补什么的目的,大大提高疗效,又可一血多用,合理使用血源,节约血源,还可以减少不必要输全血造成的不良反应。成分输血比例已列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输血技术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志,我们国家也把它做为等级评审的指标之一。我们医院的成分输血的比例逐年上升,并取得一定成绩。

  [关键词] 成分输血;全血;首选;提高;比例

    成分输血即单用血液的某种成分进行输注即为成分输血。具体地说,将全血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把各种成分(细胞、血浆、血浆蛋白等)进行分离、浓缩和纯化,制成不同的成分,按不同的需要输给患者。输血学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进入成分输血时代,它改变了过去传统上给患者一律输全血的旧观念,根据病情进行成分输注。当今认为成分输血的开展是衡量一个医院现代输血水平的标志之一[1]。成分输血已越来越来深刻地被人们认识,目前国内外已把成分输血的临床实际用量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临床医师水平的标志之一,我国卫生部也将成分输血列入评审等级医院的指标之一,二甲医院要求成分输血率达到70%以上。我们是国家级贫困县,成分输血尚属起步阶段,但逐渐已被临床接受、认可,并用于患者的诊断治疗中,现将本院2005年1月至12月成分输血的情况作以分析。

  1  材料

  本文收集的输血资料为我院的2005年1月至12月份全部门诊急诊及住院病人。

  2  方法

  所有用血量均以单位(U)。全血每袋为2 U,血浆以100 ml为1 U,红细胞1袋为2 U,白细胞、血小板均为1 U,所有全血及成分血均由运城市中心血站供应。

  3  结果

  见表1、表2。表1  2005年各种血液成分用量表月份(略)表2  各科1月至12月份成分血比例 (略)

  在2004年检验科及临床都做了全面细致的工作,并且在全院进行了临床输血知识及技术规范的培训,使我们医护人员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遵循合理、的原则,树立成分输血的观念,充分发挥血液的作用,增加用血的安全性。所以,进入2005年,整体形势有所改善。在全院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年成分输血率占输血量的74%(见表1),比去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达到了二甲医院评审的要求。

  在科室用血方面,大家都注意到成分输血的好处,除了急救和特别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部分全血外,一般临床大部分都能够使用成分血,并且收到较好的效果。内科系统成分血的比例较高,而手术系统使用成分血的伸缩性就比较大,有一、二个患者输全血较多,就将本月的成分血比例降低(见表2),而且输血过程中也不注意调节各种血液成分,可见有个别医生对成分输血的好处领会的还不够深刻,比如:二月份外科、妇科输全血较多,本月的成分血比例为60%,而五月份手术科室成分血较多,就将本月的比例上升到90%,所以说进行临床输血知识及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认识,转变观念的工作还要加强。

  11月份,为了加强成分血的工作,本科采取措施,贮存部分血浆,比如:血库贮存AB型血浆400 ml,其余各型各存200 ml,对于一些临床急诊输血可先输红细胞,再补充血浆、晶体液、胶体液,以解决临床的燃眉之急,这样就免之了急诊送血,减少了患者的费用,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成分用血的比例。

  4  讨论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积极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2],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成分输血有效成分高,纯度大,体积小,疗效好,减少心脏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输血不良反应及疾病的传播,可以达到一血多用的目的,是开源节流的最好措施。现在成分血已成为临床用血的首选,除急救和特别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部分全血外其余都提倡使用成分血,但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提高成分血的使用率,以提高临床用血的水平。

  输血科的用血统计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它不但体现了本院的用血数量,同时可以反映的医疗水平,5年来本院成分输血率不断上升,但是与其他医院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个别临床工作者在成分输血这方面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严格细致地执行审批制度是取得这一结果的首要条件,对严格把握输血适应证和输血条件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细致的工作需要进行,对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还要通过认真的学习、提高和宣传,巩固现有的成果,使临床用血工作更科学、更加合理。

  今后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先进设备的应用以及对成分血的宣传、管理工作的加强,进一步使临床用血趋势于合理,不断提高本院的医疗技术水平。

  

  [1]俞善丁.临床基础检验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M].1997,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