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缺血性脑梗死50例临床观察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100例,随机分为中西医结合组(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50例,男28例,女22例;年龄38~76岁。合并高血压32例,冠心病10例,糖尿病6例,高血脂症43例;初发中风35例,再次中风15例。对照组50例,男27例,女23例;年龄40~75岁。合并高血压31例,冠心病8例,糖尿病7例,高血脂42例;初发中风34例,再次中风16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合并症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1.2 诊断标准
所有患者均符合1995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修订《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1],经头颅CT或MRI检查确诊为缺血性脑梗死。
1.3 治疗方法
(1)两组急性期患者有脑水肿表现的同时予脱水治疗,均予维脑路通针800mg、胞二磷胆碱0.5g分别加入250ml液体中静滴,同时口服肠溶阿斯匹林片75mg,1次/d,15d为1个疗程。(2)治疗组在上述治疗的同时,以通脉舒络汤为基本方加减治疗,方药:黄芪、丹参、山楂各30g,红花、川芎各10g,地龙、川牛膝各15g,桂枝6g。意识、语言障碍明显,属气郁或痰湿内阻者加郁金12g,菖蒲、法半夏各10g,茯苓15g ;语言障碍、吞咽困难者,原方去桂枝加胆南星10g,郁金12g;头痛甚者,去桂枝、红花,加僵蚕、菊花各15g;眩晕明显,去桂枝、川芎,加珍珠母30g,茺蔚子10g;纳呆胸闷、舌苔白腻者加白术、茯苓各10g,米仁20 g;便秘口臭者加大黄12 g;抽搐者去桂枝加僵蚕、钩藤各10 g。1剂/d,水煎服,15d为1个疗程。
1.4 疗效标准
根据1995年学术会议[1]通过“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与临床治疗评定标准”[2]评定疗效。基本治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91%~100%,病残程度为0级;显著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46%~90%,病残程度为1~3级;进步: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无变化:功能缺损评分减少或增多17%以上和死亡。
1.5 统计学处理
数据以(x±s)表示,用配对t检验。
2 结果
两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对比见表1,具有可比性;两组疗效对比见表2,后两组分值均不同程度的减少,两组分值比较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5)。表1 两组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对比(略)表2 两组疗效对比(略)
3 讨论
缺血性脑梗死是指脑部血液循环障碍,致使血液供应缺乏或中断,使其供应的脑组织缺血、缺氧而发生坏死软化而言。是脑血管病中最常见,约占75%。临床常表现为偏瘫、失语等突然发生的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其基本病因是动脉粥样硬化与血脂过高、内皮细胞损伤、高血压、血液动力学改变等因素有关。其治疗原则是:尽快改善脑血液循环,增加缺血区的血流及氧的供应,防止再灌注损伤,抑制缺血进展,消除脑水肿、缩小梗死面积,减轻脑损伤,尽早开始神经功能的锻炼,降低致残率,并预防复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缺血引起的损伤,提高患者病后的生活质量。
缺血性脑梗死属中医中风“范畴”,该病多发生于中老年人,在气血内虚、脏腑阴阳偏盛的基础上,遇有劳倦内伤、忧思恼怒、嗜食厚味、烟酒等诱因,导致阴阳气血错乱,痰浊瘀血阻滞经络,气血不通,清窍及肢体失于濡养而发生本病。中医认为中风具有气虚痰浊、血瘀痹阻的病理特点,气虚是致病的根源,血瘀是病邪的核心[3]。方中黄芪为补气要药、健脾益肺、益气通络,配合诸活血之品,其补气、活血之功能更甚,川芎为血中之气药,可温通脉络、活血行气、祛风止痛、走而不守,既能上行头目,又可补彻皮毛,旁达四肢,更可通行血脉。红花、丹参活血通络,牛膝既能活血通络,祛瘀止痛,亦可引血下行,走而能补。挂枝可温经行瘀,通阳化气。山楂入血分,不但消食化脂之功甚强,且活血散瘀消肿之力亦佳,该方能补能攻,能上能下,共奏益气活血、通脉舒络、祛瘀生新之功。研究证实:黄芪能明显减少血栓形成和降低血小板粘附率,使聚集的血小板解聚,还能提高SOD活性,降低血浆中过氧化脂质含量,减少脂褐素形成,清除细胞中已形成的脂褐素。从而通过对抗自由基损伤而保护脑组织。红花除抗血栓、抗凝血,改善脑部循环外,尤能保护脑组织,对抗脑缺氧,改善脑代谢,降低脑水肿,有降低血脂作用。川芎可迅速透过血脑屏障,在脑干分布较多,有利于在脑部发挥扩血管,改善微循环和抑制血小板聚集等作用。山楂有扩张血管,降血压,降血脂和减轻动脉粥样硬化性病变的作用。结合现代医学用药以抗血小板凝聚、降低高血凝状态、改善侧支循环、促进脑细胞代谢,中西互补、相得益彰,可明显改善症状、缩短病程、减少致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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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神经学会、中华神经外会.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 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3.
2 中华神经科学会.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 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81.
3 杨树德. 中西医结合对中风理论与治则的新认识.中西医结合杂志,1992,12(2):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