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治缺失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丽丽 时间:2014-05-28

    摘要随着高职院校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高职院校采用法治化管理加以改革和引导,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不过,尽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不足,本文就从论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着手,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现阶段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改善学生管理法治化缺失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一、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就是指高职院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事务,保证全校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无规则不成方圆,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注入法治的因素,是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前提需要。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的作用日见凸现。学校如何应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与各级领导、与社会及周边环境、校际之间、与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法律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能规范教育者的行为,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教育者自身,免遭他人侵害。学生管理背景改变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仅靠现有的各项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予以相当的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学校改革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角色关系变化的需要随着学校改革的到来,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变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又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被管理者要服从管理者的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直接还存在着互相协作与支持的关系。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明确的规定了学生的义务,这就要求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积极配合法治工作的开展。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家越来越要求复合型人才的出现,学生是一个民族素质的最高代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理应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者。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直被视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瓶颈,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模式显得十分迫切。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分析
  (一)传统观念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教师对学生来讲神圣不可冒犯,而学生权利被抹杀,没有自主的选择权和发言权,教育中形成一种被动式接受,对学习难以产生积极性。有人认为在学校管理中注入法治因素完全没有必要,学校的目的就是教书育人,至于法治建设那是国家的义务,这一点上有绝对的误区。还有人认为,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在实践中就是学校用法规治理老师和学生。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往往只注重有效性,而忽视了对其合法性及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管理规则存在问题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处分程序简便化,不透明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于违法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在给处罚时的定义一般都是违法了学校的法律法规,而在阐释其具体违法哪条法律法规时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即使学生犯错了,也不能清楚的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这就导致所有与学校管理者背道而驰的理念都被扣上了违纪的帽子。
  (三)程序及救济方面的问题
  在程序及救济问题方面,高职院校可谓是冠冕堂皇。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表示:“学生对学校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理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然而,在现实中,当学生受到学校的严厉处罚时,如果对学校的处罚不满,通常都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进行申诉。在对高校的一百人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对学校的处罚不满时,还可以进行申诉。当问及申诉的地点时,更是一无所知。
  三、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体制问题
  现有的管理条文,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宏观规定多,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没有涉及,造成明显的法律空白。学生管理执法不严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虽然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考试中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但针对这种现象一般学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的甚至因为这是小行为,通过走后门的形式取消学校对其的处分,明显力度是不够的,这就不能在一定意义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也许在学校看来,只要不发生什么杀人放火的事情,那就不构成事故,因此在执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与问题。学生管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学校执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这种法制缺失更加严重。
  (二)学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学生管理立法冲突严重
  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严重忽视了公民的义务,这就有宪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宪法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而宪法既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保障了公民应该享有的义务,因此学校在管理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权利。从体系化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基本框架已经初见端倪。学生管理立法体系不完备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立法体系不完备,缺乏正当的程序。可是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些。学生管理序立法缺位,学校在制定这些制度时,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至于学生的权利、尊严、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实行教育管理的程序控制。在许多国家的现行法制下,每个公民都可以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以此对抗政府制定的对己不利的教育政策,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法庭通过对教育决策的监督来获得对教育的控制,干预政府和教育机构的事务。
  2.校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强调学生“应该”、“不得”,而忽略学生“有权”怎样。对学校则强调“可以”,“有权”,而全然没有“不得”等限制性的词语。这就相当于在法律中只赋予了公民义务。而没有给公民享受其应用的权利,似乎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只针对学生,只有学生违法乱纪。试问,在学校教育中,难道就不存在管理者或者老师违法乱纪的行为吗?只规定了教师不得殴打,体罚学生,那么如果殴打,体罚了怎么办?在诸如此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正当程序与学生权利救济欠缺学生的正当程序应该加以维护,学生的权利救济,听证权,申诉权都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