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周转房管理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宁 时间:2014-05-28

  为做到周转房资源的再利用,一定要明确周转房的性质是校产房,产权属于学校所有,专房专用,只租不售。并且周转房在意义上不同于以往分配给教工的校内住房,教工个人没有长期使用权。
  为提高周转房的利用率,对周转房的租期要加以限制,租住期一般不宜超过5年,同时要按年度签订周转房的租赁协议,建立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便于学校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逾期使用的住房。此外,周转房的周转期要本着“宜短不宜长”的原则,避免出现个别教师长期占住周转房的情况,尽可能保证周转房的流动性。
  周转房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房租按照使用年限逐步提高,使周转房的租金从公产房租金向市场租金过渡,促使周转房使用人能在3~5年内主动退房,走向社会去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加快周转房的流动。对于按期或提前退回周转房的人员,可以租金返还等方式给予鼓励;对于延期退房人员,延长期间应按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高校周转房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而引进高水平人才,理应在生活上为他们做好服务,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但部分引进人员认为进入学校就要解决住房问题,学校安排的宿舍就应该是福利性的住房,应该免费使用或收取象征性的租金,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引进人员做好服务,并不等同于无限度地将学校的公产住房长期免费提供出去,而是要将高校有限的房源最合理地利用起来。对于特别优秀或确有困难的引进人员,可以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等奖励方式来体现政策上的照顾。
  为了避免在周转房的使用期限、租金等方面产生异议,应与引进人员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住房的周转房性质,明确周转房的使用时间及有关房租的规定,避免周转房在使用中产生实际上的“终身制”和“使用者所有制”,从源头上实现具有法律约束的周转协议。
  目前各高校普遍存在周转房承租人转租现象,“100元缴房租、1000元收房租”的情况大量存在。为此,应在协议中严格注明周转房不得转租,并将租住范围控制在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除此之外的人员使用住房均视为转租。对转租、转让住房的,学校有权解除租住合同,随时收回住房。
  制定周转房的租金和补贴标准,要根据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情况和承受能力,并结合本地区出租房屋租金等综合因素来予以考虑。在周转期内,租金要逐年提高,最终将校内周转房租金提高到与周边市场租金相当的水平,并在今后根据市场的波动定期进行调整,以改变校内外租房差距较大的状况,从根源上消除转租现象。如果租金过高,则会增加教师的负担,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租金过低,又有背周转房的初衷。因此,租金标准要在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实行人性化管理。
  综上所述,建立周转房制度的出发点是缓解新引进人员的购房资金压力,通过提供周转房增加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使这部分教师在短时期内有房可住、有家可居,这也是稳定高校教师队伍,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的有力保障。因此,在建立周转房制度上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充分发挥周转房的功能。教师是高等学校的骨干,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石,为教师做好服务,彻底解决教师在住房上的困难,是高校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相信在进一步推动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进程中,各高校会根据自己的特点,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教育规律的更加完善的周转房管理制度,而这也是保证高校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沈晓春,冯艳飞.高校后勤管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2]薛滩,刘拴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再理解[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