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流转研究综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俊孝 时间:2013-02-15

摘要:农村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合理配置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农村土地流转是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目前中国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等,就专家学者们研究的有关理论观点和实践成果进行全新的分类梳理,最后为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找出立足点和突破点。
  关键词:土地;农地流转;观点

  前言
  家庭承包制的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所有权;其二,承包权;其三,经营权,即使用权。所谓农地使用权流转,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目前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管清友等,2003),其主要集中于农地流转问题。中国的农地流转应该仅是一种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钟涨宝,2003)。正是得益于中国农地制度的深刻变迁,农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虽然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到现在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农地流转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理性行为,还是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随着中国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结合中国的国情探讨中国农地流转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以下对中国农地流转研究的动态做了一个全新梳理。
  一、中国农地流转的模式
  由于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极不平衡,因此全国各地的农地流转形式也不完全一样。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反租倒包、委托代种、拍卖等(韩连贵,2005)。也有学者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五种模式:转包、转让、股份合作制、招商租赁、土地置换(胡小平、孔喜梅,2005)。但有学者质疑土地置换不属于土地流转(傅晨 等,2007)。在农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中,有部分学者认为转包是当前中国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地流转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有高收入户向低收入户流转,流转方式也由以转包为主的形式向其他方式过度(史清华 等,2005)。有学者提出租赁土地是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戴中亮,2004)。农户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土地租赁市场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陈和午等,2006)。从现实的实践中来看,广东东莞市的农地流转是以租赁为主,转包为辅(傅晨、范永柏,2007)。河南省农地流转是以转包为主,土地置换和入股为辅(曹金臣,2006)。
  二、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土地权属关系混乱,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内容界定不完整,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的流转,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农民使用土地普遍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季虹,2001)。中央关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核心在于切实保障承包期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质态的清晰化和稳定化(盖国强,2000);有的学者注意到,有一半农地流转是农民自发私下进行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强,在流转手续和程序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留下许多隐患(傅晨、范永柏等,2007),主要表现为合同管理不规范。有学者明确指出信息不灵、交易费用高是有转移土地欲望而最终没有转移的主要原因(邢姝媛等,2004)。另一些学者通过实证进一步分析现行农地制度下农地市场难以发育、归因于经济、农户自身的资源禀赋、社会因素等(田传浩等,2004),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封闭性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关(张红宇,2002),更多的研究将土地难流转、市场难培育归因于不稳定的模糊的农地产权、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有的学者指出:要么部分政府干部思想僵化,不敢流转;要么政府权力在强制农地流转时“越位”而又放任土地流转,疏于规范服务时“失位”。在有些乡镇,预算外收入的80%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曲福田,2001)。另一些学者指出:实地调研进一步证实,乡村干部常常利用政策限定上的漏洞或乡规民约,极力收回他们对集体土地的控制权,并利用其局部的“立法”地位维护对土地的行政性调整权力(钱忠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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