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春宇 时间:2014-05-28

  3 对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3.1 充分发挥供应商的积极性,加强对它们的管理
  政府采购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采购队伍和建设一套标准、高效和简洁的采购法律体系,尽量减少供应商的奔波劳累,使他们沐浴在一个简单、畅通、舒适的交易环境当中。另外,政府采购部门还应积极的扩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降低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提高服务水平等,使采购信息和服务能够得到公开化和优质化,提高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当然,不是任何供应商都有投标的资格,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行为的管理。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一视同仁,对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坚决不给予参加机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2 加大采购透明度,明确机构职责,提高采购效率
  提高效率、规范行为是政府采购的首要任务。政府采购不但要遵守“三公”原则,还要有一套完善的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这个系统一方面极大拓宽了信息发布渠道;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和准确的向公众公开采购信息,提高采购透明度。另外,明确机构职责也是提高采购效率的表现。当务之急应加强地方政府采购机构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及业务能力,使机构内的各部门一心一意各司其职,沟通协调、相互制约。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营造良好的采购秩序和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3.3 强化采购监督,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和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的得力与严密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分不开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制定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监督条例条规及实施办法一定要便于操作、简单易懂并切合实际。应当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及采购人员职责权限等,有效遏制和预防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趋于规范。其次,从不同角度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依靠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财政的统一监管、审计和监察。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将新情况、新问题转变为工作思路并不断创新,促使监管工作的完善。最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采购是一项很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工作,究其原因是某些利欲熏心的人,违反《政府采购法》或钻法律的空子,将国家利益变为个人利益,同时这些人也考虑了行为被发现后的后果。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对破坏采购秩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采购当事人严肃处理,绝不留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规范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对监督工作者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也能有法可依,从而建立起良好的采购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政府采购在我国兴起不久,是一次财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虽然在推进期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还很年轻。在实践当中,政府应当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政府采购部门应尽快建立一套标准、高效和简单的采购体系,并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和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供应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为民.什么是政府采购[J].云南支部生活,2009(1).
  [2]干冀春,吕海平,王爱君.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缺失及原因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