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春宇 时间:2014-05-28

[摘 要]政府采购在我国兴起不久,是一次财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虽然在推进期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还很年轻。本文对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提出几点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建议

  1 现代政府采购的含义
  2002年6月29日,在第二十八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政府采购法》。从此,政府采购行为被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附属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的约束性内容有以下几点:①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必须是各级政府及附属机构依法设立的团体组织,其他则不能成为采购人;②政府采购资金仅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任何自筹资金或计划外资金;③政府所采购的物品包括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
  2 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思考
  2.1 采购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政府集中采购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然有诸多因素考虑欠周全:①在目的上。政府实行集中采购之初以节约资金遏制腐败现象为出发点,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开始转向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性依据,未对产品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说明,造成许多配置高于实际工作需要,不能体现资金的高效性。②在体制设立上。政府采购机构属非营利性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多元化,不能有效的使资源得到整合和共享。应建立一个综合的、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体现采购的中心价值。③在法律规定上。应该对执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对等的定位。现行的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无对等的执行权、话语权、监督权,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④在采购形式上。综合评分法使用较多,然而这种方法有时无法调节和满足整个功能的需求。
  2.2 应充分体现政策功能和政府形象
  在政策上的体现是各级政府采购的最佳表现形式。首先,应将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等因素优先考虑在采购计划或确立购买意向之内。其次,兼顾对这些产品采购的加分因素。同时,使用单位还应该自觉接受和优先考虑采用这些产品。总之,任何涉及政府的公众形象和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的购买行为都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区别于普通的购买行为,真正体现政府的民生价值。政府采购机构在接受采购委托后,应广泛听取各部分的意见,并积极参加意见,确定一个最有价值的招标方案,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
  2.3 从购买片面转向科学合理
  应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健全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作为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点。其中资源的合理配置既是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的一种手段,又是提升政府公共形象的物质基础。在采购时,应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经济环境进行统一标准配置。比如,各种办公用品、计算机、复印机、通信设备等,应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品牌产品,引导市场消费。在购买层面上有了统一规范的配置,既可以体现政府的政策功能,又增强了采购程序的透明度,还为中小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从而使从计划审批到组织采购活动的目的明确、效能提升。
  2.4 建立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以服务为本、以民生为宗旨、以提高效益为基准、以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为目标建立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采购机构的平等协商,给予他们政策上的理解与权益上的支持。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有关地方经济发展的交流和研讨会,由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标准化操作的相关规定。建立与采购人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联系采购人的同时还要注意及时收集供应商和产品的情况和信息。另外,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方案时,为了更好符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首先主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同时做好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对供应商而言,应采取科学、公正的竞争方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