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服务型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佳露 时间:2014-05-28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当前我们面临的社会发展情况是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人口迅速膨胀,满足了基本物质需求的人们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不仅越来越强烈,而且不断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而过去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角色定位使政府重视经济建设,忽视了提供公共服务,并旦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等方面政府职能缺失,有限的公共服务提供效率也相对低下,可见经济建设型政府所发挥的职能已经不能满足新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的期望。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建设一个民主,公平,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因此我国政府的角色定位有必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即政府的发展目标必须从传统的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经济发展目标优先转向社会发展目标优先,让市场机制在经济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把政府的主要职责放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与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这样才能使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二)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服务型政府之所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根本原因在于服务型政府所主张的行政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1)服务型政府主张“公共性”的行政精神,这也是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思想基础。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是整体社会利益的代表,因此在代行公民权力时,必然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公民的共同意志和增进公民的共同福扯,最终促进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
    (2)服务型政府主张公平与正义的行政精神,即追求每个公民受到或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这是服务型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坚持的基本价值准则。相对于传统公共行政过分追求行政效率的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更具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感。目前部分不和谐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分配的不公平,相对于传统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角色,服务型政府更重视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服务型政府这一引导主体。
    (3)服务型政府主张责任与法治的行政精神,这种行政精神体现了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约束,体现了权责对等的要求。相对于传统的免责行政,责任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它与法治意识一同在服务型政府中得到充分体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能够最大限度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对责任的追究则能有效遏制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和公信力,使政府更有效地引导和谐社会的建设。
    (4)服务型政府秉承公平与正义、理性与法治、自由与责任的行政精神,这种行政精神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求的。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精神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暗合了构建和谐社会对政府的要求,表明政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
    (三)服务型政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保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一环境下社会矛盾和冲突频发的问题不可避免,它们将在一定时期持续存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府要整合不同利益,协调各方矛盾,以保障我国的现代化进程顺利实现,因此,当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整合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一步。服务型政府秉承民主、公平、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整合社会各个层级的利益,合理解决矛盾和冲突是其内在追求。
    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运转,首先要求整合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包括整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加注意中央和地方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加强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目标和资源整合,地方政府之间加强合作与对话,提高政府权威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权责清晰,目标明确,权力管理体系,使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改革开放至今,我们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深层次问题的积累与暴露,各个领域内贫富差距扩大的事实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者和改革者,必须重新考虑当前社会应该坚持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重视公平的问题,而且是多种价值取向的整合,服务型政府要在鼓励民意充分完整表达的基础上对民意迸行整合与转化,从总体上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使整合后的价值理念在政策中得到逐步贯彻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