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伤保险欺诈行为的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5-28
    道德层面风险。用人单位未参保或者不全员参保、不足额缴费的同时,还受利益驱动勾结其他工伤保险系统元素产生工伤保险欺诈行为。
    管理层面风险。相关机构个别工作人员在关键岗位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同程度产生“人情”风险,将其作为“唐僧肉”来分享。
    政策缺失风险。当前,意外受伤情形没有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缺失保障;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补充体系。在政策不包容,受到伤害求治心切的驱使下,就要寻求一种救助,导致非工伤伤害移植到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趋利行为成为一种可能。
    技术层面缺失风险。基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大部分没有建立局域网,硬件技术亟待解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缺乏计算机管理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稽核、事故调查人员,人才问题急需解决。两个瓶颈,导致相关基础数据传输和医疗支付数据不准、项目不明的信息风险,进而将引发决策失误的后果。
    制度层面风险。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制度设计造成经办机构被动执行,造成代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发言权”。
    4  工伤保险欺诈行为风险预防
    针对欺诈行为风险点防控。主要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追究制、岗位牵制制,实现授权与操作相分离,加强稽查监督。适当加强征缴稽核的人员力量,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规范参保;加强工伤保险调查,变工伤保险医疗费事后监督为事中检查,减少定期待遇人员在丧失条件后任由冒领行为的发生;工伤认定调查可以探索由劳动保障机构调查,以克服行政机构人力严重不足的困难。
    针对欺诈行为风险层面防控。一是加强员工的继续教育,提高基本素质,提升诚实性和道德层面风险。二是采取有效手段,增强社会保险的执法力度。三是进一步拓展技术力量,以克服技术层面的风险。四是实现内控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力争达到医保、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保险待遇基本平衡,从根本上消除工伤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
    系统运行欺诈行为风险防控制度再造。根据当前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反馈作用弱的情况,建议适当加强经办机构的“发言权”,发挥经办机构的能动作用,修改完善相应制度,使得各元素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基本达到作用互逆,强弱平衡,从而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