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论对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斌琴 时间:2014-05-28
   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但更重要的是评价后的反馈和对行为者的激励作用。因此,高校管理者在对高校内部群体的各种行为进行评价时,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的激励体系。“激励体系是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估为尺度制定与实施的奖惩标准。”评估体系和激励体系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评估体系没有激励体系的配合就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激励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评估体系的衡量。如: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专业评估时,就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例,使得不为评估而评估,达到更好地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师整体专业水平的目的。
    (四)宏观调控和明确职责权相互支撑
    如前所述,经过对各种行为方式的评价(评估)、权衡利弊,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在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中,主体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自觉自愿地履行某种义务,这种自觉自愿地以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和调控自己行为的状态就是自律状态。“这种自律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行为规范,是行为者自己确立的,至少是认同的;其二,行为者对这些规范的遵循是自觉自愿自主的。这用康德的一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特别是高校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具有松散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不管是教育过程还是管理过程,其主体都是有意识、有独立思维的个体,为了使高校内部的整个群体(包括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即立“法”者自身)都能够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被迫地按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履行义务,约束、指导、调控自己的行为,进人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状态,变他律为自律,这就更要求高校应重点抓好宏观调控工作,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渗透到下层。如可设立校一级的参谋咨询机构和信息反馈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而不是直接对院、系或基层下达命令性或禁止性的规范,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干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奇(1984)把校长比作漆黑的屋子里的一盏电灯……它说明了校长对学校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它还说明了在规范的专业组织的正常情况下,校长的作用不在于发布指令,而在于提供所需的光线,使运行中的组织过程能够继续下去。事实上,联系我们的国情,不只校长包括党委在内的整个领导集体应该是这样为我们高校正常运行提供所需光线,似漆黑的屋子里的一盏电灯。另外,高校领导者要抓好对整个高校的宏观调控工作,而明确党政间的职责权范围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五)权力重心下移(院、系)与理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

    如果说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强调的是人们的自觉性,授权性规范要关注的则是人们的自主性。与前者相比,授权性规范是把一定的权利赋予主体,它强调的是下层权利的获得,即放权。从我国整个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调控有余,放权不足。向谁放权,如何放权才能使人们更好地按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实现对高校的自主管理,从而实现对高校内部的科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从本质上说,学院是大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管理的基本网络和学校的基本生态。把管理重心下移于学院,缘于从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审视大学内部管理、发展的动力和深层积极性的发挥。”实行学院制在中国已经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现实推行中却是障碍重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还希望能够在不打破传统的校级管理集权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院、系之间的关系来达到改变高校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目的。因此,要理顺高校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实现科学管理的良好状态,必须将原先校一级中观层次上的决策、计划和领导权下放到学院,减少校长直接管理的幅度,使学院真正具有可自主行使的权利,调动教师、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如原浙江大学就成立了系学术委员会并对本系长期发展规划、教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研究课题的成果、教师晋升教授等较重大学术性问题进行评议和提出建议,收到了极好的效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学校的管理也走人规范、有序的轨道。实践证明,一个有特色、有影响的院系,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斯坦福大学的工程系,可以扩大学校的影响,撑起一所大学牌子。
    权力重心下移,下移的不仅是行政管理权力,还有学术管理权力,尤其大学是以学科专业为基础的学术组织,在学科专业基础上,大学要实现其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和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学术力量的作用。因此,在理顺管理组织机构,将权力重心下移院系的同时,还要理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获得有赖于上层权力的下放;另一方面,只有将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理顺了,才真正意味着权力重心下移移对了方向,落到了实处。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受大学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习惯于以行政管理履行学术管理职能,忽视学术的民主管理,学术权力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术事业的发展。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大学功能和性质认识的加深,大学学术管理日益受到了重视,大学民主管理的基础不断加强,但在现实中学术不自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来自教授的比较客观的意见缺少影响决策的渠道,教授的发言权还很不够,教师集体力量也较薄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实际上,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由各种知识群组成,而教授个人往往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学术影响树立自己的权威,“由于这种权威实际上‘天然地’支配着学科领域的工作,是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威的基石。在这个系统中的一切其它的合法权力形式都必须考虑到它并适应于它。从这种权威产生的时候起情况就是如此,如今更是普遍如此。”于是,在现代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有了一种正在蔓延的分权趋势,它促使权威返回到大学内部最有力量的那些层次。但是,“如果这种权威不与行政体制相结合,那么,它的影响只能是非正式的。”因此,一方面,中国大学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可以由有声望的教授专家组成“教授会”,实行“教授参与决策”,掌握大学的教学、研究等学术性事务,对学校的大政方针进行咨询、讲座,提出教师对学校发展建设的基本主张,对高校领导者起着智囊作用、促进作用和制约作用,这既是授权性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很好体现,有利于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民主化和学术自由化,又能保证领导者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党委和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师代表大会行使职能,认真抓好教师代表大会各项提案的落实工作,为广大教职工行使参与学校管理权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总之,由于高等教育的结构重在基层,它就特别有赖于在下层释放能量,在全系统要适当地下放权力,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正是在高校宏观调控的同时注重向中下层放权,使高校内部群体能够自觉自愿地按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履行义务,更好地按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实现对高校的自主管理,进而有利于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