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日德三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军灵 徐炎章 时间:2014-05-28
    德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经费大部分来自联邦政府和所在州政府的财政拔款,政府就是这些科研机构的创办人。但是从法律地位上看,这些科研机构都是按照民法规定的程序、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社团或者基金会等形式注册的、独立于政府的科学自治组织。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形式、注册登记程序和一般的公司差不多。在税收方面,德国是几个发达工业国家中唯一没有设立促进科研税收项目的国家。非营利机构都享受政府的特殊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零税率。政府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对非营利科研机构进行监督,并通过评估委员会定期对研究所和研究项目进行评估。
    在内部管理结构上,德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大体相同。以由16个大型研究中心组成的霍尔姆茨研究中心联合会为例,该联合会的大型研究中心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并且实行会员制,设有会员大会和评议会。政府代表得出席会员大会;企业也可以申请人会并参与决策。评议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评议会主席由联邦政府教研官员担任;评议会负责审定中长期科研工作纲要,决定院内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批准研究所所长的任命以及不动产的购置、出售和重大贷款等事宜。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各研究所所长由理事会任命,但须取得评议会同意。另外,大型研究中心还设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一科技委员会,负责就科研事务方面问题向评议会和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在科研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上,大都采取自治管理,采用大体相似的科技规划和管理方法。以航空航天研究院为例,它围绕着航空、航天和能源3大研究重点,按滚动原则统一规划全院各研究所的科研工作,制定了纵横交错、分工把关、目标统一的矩阵式科研计划。从计划编制到组织实施、成果检验等,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美、日、德昨管利科研机构的管理特点致洽我们的启示

    综合美、日、德三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各自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的科技基础研究力量雄厚。其中,非营利科研机构起了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原来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基本上实行不干涉政策。20世纪70年代之后,面对欧洲和日本的强势科技竞争压力,才开始对科研机构进行有目的的统筹规划。对非营利科研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引导的政策,把非营利科研机构纳人了国家科技政策的战略规划中,研究领域主要定在咨询和专门研究两个领域,对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内部管理基本上不干涉。以此为鉴,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与非营利科研机构相关的科研管理政策时,尽量多地从整体科研部署的角度去考虑它们在科研机构中的定位和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
  日本二战以后科技之所以能迅速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起了主要作用。日本非营利科研机构大多数与一些大型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另外一些与基础研究相关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还与日本的文部省、科技厅和厚生省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几乎大部份是财团法人方式成立的,实行的都是日本公司制管理。这些机构作为政府和企业的外围组织,以承接政府和企业的科研任务为主,从事大量的多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工作。而且日本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都是由民间出资的,不用国家投资。在研究上不受国家干涉,这些机构进行的科研都是根据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和科技发展的趋势而进行的。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中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目前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和研究成果与实际脱节的困扰,那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政府和企业在非营利科研与企业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德国的国家科研任务主要是通过非营利科研机构来完成,所以德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是非常重视的。这些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基本上都来自于德国政府,但是这些科研机构又全都是自治的公司制组织,政府只是通过年度的评审等方式进行监督二另外,政府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实行零税率,这是所有发达国家中都极为少见的。这给我们两点思考:一方面,我们目前一些国有的一些非营利科研机构能否让它们完全实行自治,而国家只是起着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横向比较我们国家目前的科技水平.为了促进科技的发展,能否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实行零税率。
    总之,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借鉴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经验是有必要的。另外,又要恰当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政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减少不必要的失误,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