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日德三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军灵 徐炎章 时间:2014-05-28
  美日昨管利科研机构的管理
    在美国科技史上,非营利科研机构曾经写下了灿烂的篇章,而现在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兰德(Rand)公司、巴特尔(Batelle)研究所、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SRI Inter·national)等。这些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美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美国的国家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把非营利科研机构定位为提供“空隙”的社会服务,即政府和公司不能满足的社会需求。步人20世纪70年代以后,面对日本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在技术能力上咄咄逼人的挑战,美国各界开始认识到非营利科研机构对于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开始对非营利科研机构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采取了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州司法厅的监督、非营利科研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公众的检查相结合的宏观管理体制。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州司法监督非营利科研机构是否进行了违反其宗旨的活动和内部是否有腐败行为。近年来、由于国会的经常敦促,州司法厅增加了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督力度。此外,政府委托专门机构收集全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全部资料,并且建立一套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好坏的标准,每年都对各机构进行书面评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有时比政府监督更有效。
    (2)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非营利科研机构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通常由6一20名各界知名人士组成,他们都是义务工作人员。理事会成员代表公众利益负责监督、制定章程、批准管理人员提出的计划和预算、评审管理效能等。以斯坦福国际问题咨询研究所为例,其理事会由巧名来自各界的理事组成,并设有由50多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指导并协助研究工作和行政事务。理事会选出1名所长和若干名副所长来统管全所工作,管理研究工作部门有4名副主任和约30名工作人员,每位副主任分别主管3一4个独立的研究中心
    (3)合理的分配福利制度。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费勒委员会一份报告指出: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工作的报酬一直低于为政府部门和实业界做相应工作的报酬。这样使得非营利机构科研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政策,给非营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市场价值的补偿。非营利科研机构不能给予高额工资,但是福利成了重要的补贴。一套完好的福利制度能增强日益增长的服务价值,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福利比实业界更为慷慨、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为:工资加福利可同外部市场竞争;保证内部公平;视个人表现优劣确定不问的补贴额。这使得非营利科研机构能吸引到更多更好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日禅昨管利科研机构的管理
  日本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往往和著名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松下东京研究所,日本轻金属研究所、三菱一合成生命科学研究所等。日本政府把非营利科研机构定位为公益法人中从事学术研究的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即《日本科技白皮书》中的民营科研机构,它们不用国家投资,在研究工作方面也不受政府的干预,比较自由。它们的研究内容是多方面的,只要社会需求,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课题都可能成为它们的研究内容,但原则上不能从事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成果转让的收人也只能用于本单位事业规模的扩大。
  日本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领导人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退下来的原局级以下干部来担任。这些人法制观念很强,政策水平也很高,又富有管理经验,由他们来负责这些部门的工作,既可以满足企业的科研计划,又能使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这些机构得到彻底贯彻和落实。

  日本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比较典型的日本株式会社制。以野村综合研究所为例,该所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和若干副总经理,研究所的日常工作由所长负责。下设东京、镰仓和研发本部。3个本部又设12个研究或调查部,其下又分31个科室。在国外,野村综合研究所设有纽约、华盛顿、伦敦、新加坡、香港办事处和巴西野村综合研究所。在人事管理上采用的是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表工资制。
  日本政府虽不能直接领导非营利科研机构,但可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来引导。为了充分利用民间的资金,促进学术振兴,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国际交流等公益事业,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为了扩大公益型活动的资金来源,政府在税收方面对捐款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待遇。而且政府还在某些范围内允许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营利事业,条件是其营利部分要用于本机构所进行的公益事业、政府只对其营利事业征收27%的所得税,而普通企业则需缴纳42%的所得税。另外,政府还免收非营利科研机构营利事业以外的事业所得税及清理财产所得税,免收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和分红所得税。而且政府还对其研究活动采取了扣除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和技术出口所得特别金的优惠措施。近几年,非营利科研机构不断增加,这与日本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有直接关系。这样既促进了公益性的科研机构的发展,又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于科学研究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一举两得。
  德已昨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
  在德国,很多大型科研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比如赫尔姆霍尔茨研究中心联合会(HFG )、马普学会(MPG)、费朗霍大协(FHG )、莱布尼兹科学联合会(WGL)等。德国的国家科研任务主要是通过这些非营利科研机构来完成。这些非营利科研机构对德国科技水平的迅速提升起了主要作用。
  德国的基本法规定:科技和经济的主管能动为主,国家干预为辅。政府对科研的管理职能原则上仅限于宏观调控范围,调控的一般手段不外乎制定科技政策与法规、科研规划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然而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以提供科研计划、项目以及人员资助经费来引导全国的科研活动朝着政府既定的方向前进。国家科技重点领域都是指导性计划,是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前瞻性研究后制定的。政府指导性计划之所以能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主要原因是:有依法使用的配套资金;计划具有极高的透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参与竞争;法律政策千预,利用法律框架条件为科技发展创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