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春燕 时间:2014-04-25
   摘要: 本文结合作者的实际工作经验,阐述了企业档案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北京建工集团档案鉴定工作的具体做法,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档案鉴定问题 对策 建议
  
  一、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档案数量急剧增长,给档案鉴定工作带来压力。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从1953年北京市建工局成立(北京建工集团前身)到1968年,档案室保存的文书档案为1945卷。进入八十年代,各类档案逐渐完善,截止到1988年,档案室保存档案为12942卷,20年里增加了5倍多。到2010年,集团保存档案达34508卷、10206件。在此期间,已将1988年以前室存永久、长期的5269卷文书档案移交北京市档案馆。如此庞大的档案数量,加之企业档案人员身兼数职,难以投入很大精力开展档案的鉴定工作。
  2.档案鉴定工作风险大,责任重。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销毁,无法挽回。现实中,企业面临的档案库存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与鉴定失误相比,责任还是要小得多;只要档案保存在库房中,档案人员就踏实。这不仅代表了一部分档案人员的心态,也代表了一部分领导的心态。正是这种求稳保守的思想,直接影响着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
  3.档案鉴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在工作实践中,往往感到现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基建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档次,一般以单项工程为一套,一套基建档案少则几十卷,多则上千卷。档案人员很难在成百上千卷的档案中,挑选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造成基建档案的鉴定成为一纸空文。二是档案保管限期表条款概括性很强,使档案人员理解的随意性加大,可操作性减少。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是在执行中,如果只按照保管期限进行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而不考虑会计档案可能涉及的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势必造成误鉴。
  4.档案鉴定工作缺乏监管,无制度约束。在我国现行档案管理法律规章中,没有关于过期档案不开展鉴定销毁应追究责任的条文,致使档案鉴定工作一直无法纳入到档案管理的计划之中。
  
  二、北京建工集团档案鉴定工作的具体做法
  
  1.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北京建工集团从90年代初建立了档案鉴定工作制度,档案鉴定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程序。每年年初,档案部门根据室存各种档案的到期情况,确定需要鉴定的范围,逐卷、逐件进行清点造册,分批、分期进行鉴定。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予以注明,继续保存;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按程序予以销毁。
  2.成立档案鉴定机构,层层把关。建工集团自2003年成立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鉴定及销毁的最终审定,具体工作由档案部门(或专职档案人员)和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档案鉴定机构的成立,有效避免了档案鉴定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确保了档案鉴定工作的准确、无误。
  3.制定切实可行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根据机构变化和职能的调整,北京建工集团档案部门每年对归档的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修订。对利用价值不高的档案,不是机械地套用保管期限表,而是采用灵活的方法,降低了部分档案的保管期限。例如各业务系统的年报,包括干部情况年报、档案年报等,由过去的永久保管降为长期保存。再如科研档案管理中,过去集团档案室一直保存着二级单位获得集团先进的科研档案,而此部分档案在二级单位的档案部门已有保存,因此,2004年开始,这部分档案不再列入集团公司的归档范围。另外,在修订归档范围时,切忌档案部门一人做主,要广泛征求意见,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兼职档案人员共同划定。
  4.选择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归档重点。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直接反映了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发展轨迹,应作为归档工作的重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上级文件往往成为各单位归档的重点。近几年,建工集团一直在纠正这种传统的认识误区,要求上级文件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列入短期保存范围,上级普发性的文件不再纳入本单位的归档范围。通过几年的努力,各单位只注意留存上级文件和本单位“红头文件”的做法有所改观,加强了反映本单位主要经营活动和发展面貌的重要文件的留存,如领导讲话稿、各种会议记录、重要的专题调查材料等,剔除了大量无用文件的保存,提高了归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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