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对档案工作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屈利君 时间:2014-03-26
  (3)全面、准确地把握档案开放问题,并注意优化馆藏建设。我们都知道,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非涉密档案即可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却往往忽略了对于非涉密的、与生活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档案可以随时开放的规定,这对于现行文件归档后继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文件一般都是在形成后的第二年归档保存。为此,必须注意在档案馆公开的现行文件与文件归档后形成的档案相互重复问题。
  一旦同内容的文件归档,则应随时对其进行处理,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纸质文件,以免造成馆藏重复,浪费资源。

  2.档案管理机制与体制需要“与时俱进”。
  (1)关于文档管理一体化的问题。《条例》的颁布对文档管理一体化实施的迫切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管理一体化,包括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的一体化,特别是组织机构、管理机制问题。在我国,文件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为首的政府系统负责保管的,而档案管理则由国家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档案馆开放现行文件,横跨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两个系统,必将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整合资源,真正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其次是信息利用的一体化,以往我们档案工作更多关注的是档案的利用,认为现行文件尚处于办理阶段不宜开放。但文件的管理最终是为了提供利用,只要现行文件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现行文件和档案只是价值形态不同,内容和载体完全相同,我们有什么理由阻止文件作用的及时发挥呢!可见,文档管理一体化不仅适用于数字化的电子文件,对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同样有效,它必将加强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联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利用者。
  (2)变“集中式”保管为“系统化”管理。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行,大量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集中式”保管档案实体的制度逐渐显现出弊端。在实际工作中,“系统化”管理由于其共享性,往往采用逻辑归档,即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只是将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不再强调实体“集中”。同时,档案部门为了文件的准确、真实、可靠和馆藏的优化,也更加注重对文件实施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因此,我们要变简单的“集中式”管理为“系统化”管理,使现行文件与档案、政府部门与档案部门、管理者和利用者都发挥各自最大的作用,达到系统最优,创建和谐的文档管理系统。
  (3)关于开放与保密的1司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条例》的公布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档案法》的完善。长久以来,我国《档案法》更注重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档案的信息公开1司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重保密、轻开放的现实状态。而且,与《条例》中对公开日期的详细规定相比,《档案法》中相关规定耍显得笼统含糊得多,这是一个需要及时填补的法律空白。《档案法》立法机关、档案行政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
  (4)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电子版的现行文件公开比纸质现行文件的公开更具优势,但在黑客无孔不入的网络环境下,其带来的安全隐患也让人担忧。尽管通过电子文件的加密技术、数字签各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库安全技术、防病毒技术和网络备份等等,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可控性和安全性有了一定的保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由于数字信息的不稳定性,新的安全1司题仍会不断出现。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不断开发新的安全技术策略来加强其安全性。当然,只有将安全技术策略与相关法律紧密结合,才能最终解决数字化的安全问题。
  3.档案工作者的素质需要“与时俱进”。档案工作者是对外服务的直接执行者,特别是在现行文件到档案部门“安家”的初级阶段,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档案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首先,档案工作者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证现行文件收集的完整性、整理的有序性、网络的安全性等,为提供利用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条件。其次,要加强对文件利用工作的指导,参与到整个体系监控中。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熟悉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即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矩阵结构的运作模式,了解政府机构的相关业务,全面提高政策水平,才能答复查询者的各种咨询,起到参谋指导作用,并在对文件运转的监控体系中,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为建立真正的阳光政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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