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丛玉红 时间:2014-08-22

  四、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以“依法、同级监督、有限监督”为原则,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有效保护民事执行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并加强宣传力度,构建对外信息交流平台,使法院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等都能够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积极沟通,促使各个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从而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奠定基础。
  2.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门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也应该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状态与智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来约束法律监督人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在监察机关内部也应该构建完善的人员素质培养制度,从而增强法律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的意识,促进其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3.多种法律监督方法创新运用,保证法律监督效率。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地位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对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活动,从而保证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的相关法律监督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方法,并针对不同情况,将各种法律监督方法综合运用,以便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率。
  (1)抗诉: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结束判决生效后,针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证据不足行为、法律错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但是,在实际抗诉中,一些法院并未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而是选择强制执行,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需要明确规定“凡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以保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有效性。另外,抗诉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容易出现监督质量与效率低下的问题,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研究。
  (2)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适合采用抗诉的法律监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监督的工作。检察建议是一种要求执法法院民事审判纠正错误的方法,它通过合理建议与充分探讨,促进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失误较大,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等,则需要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并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应该撤销违法的执行活动,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现场法律监督:以上几种法律监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审判结束后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缺乏对执行过程的有效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方法,提出执行现场监督的方法,即是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国家财产或者社会安定等案件)的执行现场进行法律监督,这不仅是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执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进行。
  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监督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对法律监督方法的创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民事执行活动,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不仅能够促进民事执行活动效率的提高,同时对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也是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相关部门,都必须提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积极探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策略,从思想观念、执行手段以及执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创新与强化,从而为提高民事执行活动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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