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规范化视野下的警务盘查行动实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扬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面对基层民警在盘查行动中执法不规范而遭到投诉,滥用警械武器导致不应有的伤亡,缺乏安全意识造成自身被袭等情况,应从正确认识自身职权、行动准备、启动条件、截停、盘问、检查等几个环节来推进盘查行动的规范化执法。

  论文关键词 执法 规范化 盘查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盘查行动中,因执法不规范而遭到相对人投诉或指控,滥用警械武器导致不应有的伤亡等情况屡有出现,有的还酿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也有的民警缺乏安全意识、执法懈怠,因而造成自身被袭伤亡。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与威严。因此,应着力探讨盘查行动的执法规范化,引导民警细化执法流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一、正确认识盘查的性质

  盘查,是指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活动中,为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值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因此,盘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一项行政职权。
  然而,民警应清楚此项行政职权的性质。第一,盘查具有即时性。这一点不同于治安传唤或刑事传唤,发生时段集中在立案之后,并且有特定的执法相对人。盘查往往伴随着公安民警日常执勤活动与专项执法活动,其实施具有不可预期性,对象也具有不特定性。第二,盘查具有非强制性。虽然,在盘查期间,民警可能因相对人抗拒、阻碍执法而使用强制手段,或经过盘查确认行为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后,可对其施以强制措施,但就盘查本身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执法实践中,民警应端正执法态度,一方面应坚决履行职责,清楚盘查的实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自身权限,切勿滥用盘查、侵犯人权。

  二、做好盘查前的准备

  (一)装备器材的准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挡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以上装备器材除保障民警规范执法外,同时也利于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及执法权益。实战中屡有民警赤手空拳、匆忙上阵而遭遇暴力抗法或袭警,导致自身伤亡。也有的民警未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遭致相对人恶意诬告与投诉,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公安民警在执行盘查任务前,应做到警容严整、保障到位、规范佩戴、有备无患。
  (二)人员的准备
  《规范》第五条规定,“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民警不少于两人,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与威严,否则其处置就容易引起执法相对人或执法监督部门的质疑。在防止民警违法行使或者滥用盘查权的同时,能够加强执法民警之间的互相监督。而从战术的角度考量,现场有两名民警执行盘查更有利于发挥警力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盘查与警戒的分工,则更容易形成对相对人的有效控制。遗憾的是,在基层执法中,一名民警带领两、三名巡防队员进行盘查的情况比比皆是。巡防队员并不具备执法资格,在处置过程中,将其推到执法矛盾的最前沿,已属违法。且其警务技战术素养较民警又存在差距,更增添了执法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三、严格把握盘查的实施条件

  启动程序上,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盘查设定明确的启动要件,立法对盘查措施的启动缺乏必要的制约,因此,我国的盘查措施在成为警务工作中常用手段的同时,也存在着警察滥用盘查权的巨大风险。与刑事强制措施以事前获得司法授权为必要条件不同,盘查通常不受令状原则的约束,其执行并不以司法授权为前置条件,在决定是否启动盘查程序上,民警个人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人民警察法》规定,在盘查前要出示相关证件,但这并不能作为启动盘查程序的明确要件。在实践中,民警制式着装执法时,即表明自身身份,往往不必须出示证件。《人民警察法》中较为明确的规定是,盘查的对象必须限定为特定的人群,即“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但在执法实践中,一线民警却往往置“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标准于不顾,不分对象、没有理性地任意实施盘查。
  在我国法律没有为盘查规定特定的启动要件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条件,就显得格外重要。诚然,“有违法犯罪嫌疑”更多的是民警现场主观判断的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判断标准可以被任意解释、甚至是成为盘查走向异化的工具。需要明确的是,有违法犯罪嫌疑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判断基础上的。例如,一男子凌晨拎着女士坤包疾走,见到民警急忙躲开,可能是盗窃嫌疑人;例行检查车俩时,发现后排中间者神情沮丧、脸上有伤,目露期盼救援神态,则车上人员有绑架嫌疑;听到有人喊“抢劫后”,发现一男子慌张奔跑,路遇民警声称“后面有人打我”,并继续跑,有抢劫嫌疑。总之,“盘查的实施条件不能基于无根据的怀疑,必须是有一定客观事实支持的怀疑”。对衣衫不整者、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而导致的无端怀疑,进而演化成在实践中对其肆意盘查,必须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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