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从经济发展水平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晓琳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经济发展水平 差异性 非均衡性 农村社会养老
    论文摘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结构及社会化程度,我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农村东中西部收入及各地区内农民收入差距明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区分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分别进行设计,建立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索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地区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起各地都在积极探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制度设计缺乏可行性,总是问题多多或中途流产,以致1999年国务院中途叫停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设计、建立与地区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从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等方面着手,对我国建立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人。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中需要国家给予财政支持,实施范围愈广,保障规模愈大,所需要国家财政拨款愈多。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较大,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弱,其社会养老保障的规模、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在我国历年的国民收人中,消费基金一般占70%左右,而消费基金的大部分用于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的工资部分,只有大约占消费基金10%的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这一部分仅占国民收人的7%。而这部分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只有小部分被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小,只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种保险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受到抑制,也只能选择低水平的保险项目,无法选择高水平的保险项目,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结构表现为低层次性和不完整性。反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有充足的财力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农民有缴费的经济能力,就可以选择高水平的保险项目,这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会依据社会成员多方面的需求走向项目齐全化和体系完整化。我国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财力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仅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是反映其模式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筹资的社会化、保障对象的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主要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当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农民支付能力高,保障模式水平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资金来源渠道多,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的覆盖面宽。如瑞典模式,其社会化程度较高,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实现了保障对象社会化;在资金来源上,实行个人和企业纳税并与国家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筹资的社会化;在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上,普遍采用了基金化、经营化、货币化的方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因而其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筹资渠道也比较单一。
  二、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1.我国城乡居民收人差距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大多数农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城乡差距逐渐拉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4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纯收人9 421.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仅为2 936.4元,由此可见,与城市相比,农村居民人均收人水平还相当低,而且差距显著,因此,不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建立不同于城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农村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平均收人差距明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针对当时的国情,我们党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1978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收人水平基本持平,但进人1985年以来,地区收人水平差距逐渐拉大。从表中可以看出,西部和中部发展相对较慢,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1985年,东部农村家庭总收人为西部地区的142%,2004年达到169%(见表2)。

    3.各地区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不断拉大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也在不断拉大,收人分配极不均衡,低收人农户与高收人农户的收人差距进一步扩大。按农户人均收人水平进行5等份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 0,6 ) ,2001年高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比为6.76:1(以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为1),2002扩大为6.88:1,2003年进一步扩大为7.32:1(见表3)。

    由上述可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许多省市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农民的经济实力也较雄厚,与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水平还很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在目前不可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只能进行分类设计和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物质基础,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这种经济主导性规律是导致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的支配性规律,其内涵是农村养老保障实质是一种经济现象,其保障的非均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一般而言,农村不同地区,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而落后的地区则相反;农村同一地区,收人愈高的群体,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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