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招标代理机构中的职务犯罪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佳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分析了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空间和因素,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止该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犯罪学 招标代理机构 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但是这种规模化的中介服务客观上给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类似于垄断性质的权力,从而给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招标代理机构中滋生腐败的空间

  (一)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及内容方面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发布招标通告,发售国际招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以指导企业投标,代理投标等。其工作程序通常有:
  1.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
  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后,招标代理机构也取得了类似招标人的地位,从而对投标人有一定的震慑,使得投标人从心理上产生了向其行贿从而得到中标机会的意愿。
  2.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拥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权,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提前向投标人泄密的可能性,从而产生滋生腐败的空间。
  3.组织评标
  招标代理机构处于中立位置,比较超脱,可以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组织评标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行政事务权利,即使不能给投标人带来某此具体的、直接的好处,但却再一次从心理上对投标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4.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
  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因此负有从中协调的职能。当投标人与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问题时,投标人为了合同顺利签订,即可能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从另一个方面讲,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间人,有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其有怠于行使义务的可能。因此,有些中标人即使没有和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任何问题、纠纷,也怕招标代理机构从中作梗或是故意拖延,因而招标代理机构行贿。
  5.监督合同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协调解决。以卢某、丁某受贿案为例,在利用国外政府或政府间组织贷款招标中,当投标方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审单放款的职权。在此过程中,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但其对单据审查时间的长短快慢,决定着放款时间的长短快慢,同时也决定着中标方(即执行方)承担汇率风险的大小。由此可见,在执行合同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方的种种制约,也产生了其滋生腐败的较大空间。
  (二)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模效应”分析
  在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专业化和信息优势,可以形成招标方的买方群体,从而与投标方构成重复性合作关系,对整个竞争态势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因为,尽管一家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同一样的商品采购可能只有一次,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多家企业委托,对于同一设备的购买就是多次的,这无形中形成了规模效应。这效应增加了投标方的竞争压力。因此,投标方在中标后或者在一次投标中没有中标时,为了以后的利益,也会对其行贿。在侦查数起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受贿案中,一些行贿方行贿数目甚至超过了其当次中标的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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