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彦泰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体现了刑法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尊严权的立法精神。目前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适用认定问题仍有争议,本文立足立法理论及实践,对犯罪构成、认定等问题进行浅显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以期推动本罪的有效施行,发挥刑法的作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论文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要件;罪名探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刑法中已有四个属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刑法”范畴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以保障、维护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劳动刑法”雏形正在形成,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有日趋完善的刑法保障,这对刑法向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尽管已经入刑,理论上仍有质疑,认为该罪的制定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还认为对该罪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准确的认定等,该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认定问题尚未有足够的探析,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经验也是欠缺的。因此,如何认定该罪是最为紧迫的任务,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显探析: 
  一、国外及地区立法的介绍与本罪的区别 
  德国刑法对截留和侵占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雇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等交付的保险金,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俄罗斯刑法中的将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等其它应付款项罪表述为:“任何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出于贪婪或私利,拒绝支付工资、补助金等其它法定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相关负责人8万卢布以下或6个月以下的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活动的资格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定即违法,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国外、地区的立法与本罪名有几点区别:1、保护劳动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国外对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收入的规定比本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大:包括不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等其他法定的应付款项;2、对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不支付报酬超出一定时限则可能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时限条件。笔者认为,国外的规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全面而完善,值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借鉴。 
  二、本罪犯罪构成的探析 
  (一)本罪犯罪对象 
  本罪犯罪对象即为劳动报酬,其范围需界定。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付出体力、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即用人单位以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贴等;2、实物,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供给劳动者物品或服务;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应当向有关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医疗等保险金。现实中还经常存在雇主或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的退休金、在职务中受工伤应得的医疗费。笔者认为,将报酬范围重新表述为“劳动报酬及其他法定为劳动者应付款项”,扩大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另外,“数额较大”的标准需界定,概括性规定不能为法官对定罪量刑提供绝对值的参考。笔者认为实践中,应通过将所拖欠报酬数额同劳动者收入及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对比,来具体认定。 
  (二)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为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多样。既有行为人采取逃避、抗拒履行支付义务的积极不作为,也有直接不履行义务应对劳动者讨薪的消极不作为。笔者认为,超时工作不发加班费、随意扣留罚款等隐性欠薪现象属于非法克扣,这也属于不作为的具体方式,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借口扣减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一部分扣下一部分。因其也具有行为危害性,将其界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符合本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2、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的地位。理论上仍有主张将该条删除,认为这一要件使有关部门的监管成为构成该罪的必要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受理,会将刑法束之高阁,不利于刑法对欠薪“严打严惩”,这实质上是寄希望于重刑的“刑罚迷信主义”。笔者认为这一设置并非多余,因为: 
  (1)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针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此条件可限制众多情节轻微的欠薪行为被起诉来节约刑法资源,边沁有名言:“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它们结合使用”对于欠薪,各部门法有其优点与局限性,必须“审时度势”运用刑法,避免以“重罚胜于严管”的理念来对待经济现象。 
  (2)刑法的经济性上看,该要件能确保对于规制欠薪,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保证最好的效率。首先,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刑事诉讼的程序周期长,费用高,更简便的途径就是求助于和解、调解、民事和行政程序。其次,对于雇主或单位来说,只有经过这一前置性程序仍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时,才会构成犯罪。被刑法规制即意味着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运转,对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发展来说可能反而无益。若无此要件的设置,刑法在控制经济活动中也失去屏障,而直接面对日益高涨的各种行为,刑法的经济效益必然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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