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冰 王喜民 时间:2014-08-22

  三、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路径

  运用法治的力量对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进行规制,是一个由权力监督、司法和行政执法等环节组成的动态过程。本文就其实现路径作初步探讨。
  (一)通过私权对公权的监督来预防国防动员领城的职务犯罪
  私权对公权的有效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前提条件是私权利知道公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私权的权利有哪些、受到损害如何寻求救济。首先对公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有一个判断标准。对于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与刑罚问题,目前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只能参照一般犯罪进行定罪量刑。预防国防动员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法律责任的明细化和具体化。因此应当针对国防动员领域的特殊性和国家意志性,在刑法中对该种类犯罪与刑罚具体化、规范化,改变立法落后于现实的状况,加大公权的违法成本、威慑职务犯罪,更是让私权知道公权应当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其次明确私权的具体权利,这就需要制定国防动员的补偿标准和复原机制。补偿标准要采用市场经济手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在复原机制上,应制定复原细则,明确动员后的复原时机、程序和方式,进而维护被动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压缩动员中职务犯罪的违法空间,以私权的正当利益保护来约束公权。再次构建国防动员中私权的权利救济渠道,让私权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和法律援助,使动员中权益受损者的正当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减少意图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并能起到监督公权正确行使的作用。
  (二)通过检察和检察建议来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检察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工作方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先天属性和优势。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检察就是法律监督,实质是防止违法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之前、之中或之后而采取的非诉讼监督手段。其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检察建议时效性强、针对性强、易于接受、便于操作,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方法。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在国防动员预防职务犯罪上能够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高度重视,通过及时整改,消除犯罪隐患,起到预防职务犯罪作用。在国防动员领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对职务犯罪预防、预测在先,最大限度的减少职务犯罪对国防动员的负面影响。
  (三)通过限制公权力来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实质就是权力滥用,因此国防动员公权力的行使上,应当依法行政,这就需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像日前在国内土地拆迁问题引出的行政权力滥用一样,在国防动员领域,对公民权利最大的损害就来自于行政权滥用,可能出现的犯罪主要是行政执法上的职务犯罪。国防动员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以人民的意志和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在严密的监督、制约、违法惩戒下才能健康运行,并最终为实现国防动员的顺利展开服务。一旦动员中的行政权力摆脱了羁糜,必然会违背其原始初衷,造成对其他权利主体的侵犯,尤其在战时其危害性更大,因此在国防动员中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在于治权。首先,要依法规范国防动员中行政主体的权力,细化动员程序,用法治来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这是进行依法治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对国防动员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
  (四)通过树立预防前置理念来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法律的前期是强行的,但其内化后,又表现为相应领域的法律文化,其实文化就是一种不言而喻的规则,是最内化,最值得自觉遵守的东西,理念问题更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一般犯罪预防领域,标本兼治、减少行政干预是其基本理念。因国防动员对于国家应急应战中的重要作用,该领域的预防犯罪属于特殊领域的预防,其犯罪预防理念应当是拓展和延伸的,除具有一般犯罪预防的基本理念外,还应包括与其任务、职能相匹配的理念,预防前置理念就是其中的重点。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经济转型期,各类社会问题、冲突层出不穷。制造冲突必将导致犯罪发生,对犯罪预防的关键就是对冲突的预防。国防动员涉及国家、政府、军队、社会组织和个人多个权利主体的利益,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复杂性和样性。在动员中发生冲突必然会降低动员效率,并引发职务犯罪,而最大减少冲突,可以保证动员效率的实现,避免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最理想目标是防患于未然,阻止犯罪的发生,国防动员领域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样如此,预防前置理念就是这一目标的具体细化,因此也就成为国防动员这一预防犯罪特殊领域的应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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