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之审判困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季焕爽 曲洋逸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4月6日,被社会广为关注的浙江海盐“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件有了定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该案同时暴露出了人民法院审判面临的问题:立法缺失导致无法可依、执法机关放纵执法、外部监督不当干涉司法以及涉诉信访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另一方面更需要人民法官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将社会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社会问题。

  论文关键词 人民法院 审判权 法律思维

  一、“闯黄灯案”案情及其社会影响

  (一)“闯黄灯案”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的小型轿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于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且越线继续行驶。次日,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并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2011年9月26日,舒江荣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4月6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二)“闯黄灯案”判决之社会影响
  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被新闻媒体称为“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当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各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豍新闻媒体的介入,一方面使该案的审理程序接近透明化,实现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各阶层对该案的态度显露无余。那么公众对于该案究竟是什么态度呢?该案的判决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呢?根据《法制日报》与搜狐网联合做出的一项在线调查表明:在参与者超过1500人的调查中,有56.1%的被调查者表示在行驶过程中,面对绿灯转为黄灯时“踩油门,能过就过”,只有另外43.9%的人选择“踩刹车,避免‘闯黄灯’”。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不少民众认为“黄灯只是过渡,而不是禁止”;而对于“闯黄灯”车辆是否该处罚,68.27%的被调查者认为“闯黄灯”不应该予以处罚。可见,该案的审理结果并非同人们的理解十分契合。此外,调查中63.2%的被调查者认为“信号灯变换时间太短,应取消黄灯指示改为其他方式”,豎这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更有人将问题直指立法,“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今天就不会如此尴尬了”豏。但是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所有的焦点都将聚集于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所涉及问题的争论都会转变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关注。在此背景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在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埋单,人民法官的角色也不再是单纯的裁判者,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人们法官更是“戴着脚链的舞者”。笔者以下将对“闯黄灯”案中所暴露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困境进行探讨。

  二“闯黄灯案”暴露的审判困境

  (一)立法缺陷
  法律缺失、模糊造成审判工作被动。《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但是对于对于“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是否可以通行无规定。虽然通过对法律进行条文解释和目的解释,并根据立法原则可以推知立法者的意图为:禁止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通行。但是该种解释在未被有权机关采纳时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此外,条文经仔细推敲仍存在许多瑕疵之处:如何理解“黄灯亮时”的内涵,是指绿灯黄灯转换的一瞬间,亦或是黄灯闪烁的时段?如何界定“已越过安全线”的标准,是机动车的首部、前轮,后轮还是车身全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官审理案件适用“三段论”的逻辑,立法缺陷使“准绳”模糊、“大前提”缺失,其直接结果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被动。
  (二)执法问题
  放纵、便宜执法吞噬法律权威。根据相关调查,北京市电子摄像头全部从红灯开始记录违法行为,车辆在黄灯时通过不会拍摄记录,在北京对于闯黄灯不视为违法,也不进行处罚;广东省深圳市目前抓拍冲红灯设备,只有红灯亮时启动的车辆仍通过了停止线的,设备的快门才会启动,产生拍照。换句话说,在黄灯的3秒过渡期内,设备不会拍照,更不会处罚。各地市对于“闯黄灯”现象的放纵,导致人们“闯黄灯行为合法”的观念滋长。豐人民法院的审判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多数人认为合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必然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但是,人民法院更不能以牺牲裁判的“合法性”来迎合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这就将人民法院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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