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海帆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本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从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问题的相关立法界定、利益纷争、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认定的实践分析以及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死亡的修订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 立法 利益纷争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的第一款即“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条款”更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反弹。值此人保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之际,笔者通过对于该条款学理上与实务中的探讨与分析,提出若干改进与修改意见,切望对于该条款的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当前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问题的相关立法界定

  工伤保险内容的相关修订,经历了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现已废止),到2003年4月4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直至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些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笔者研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死亡”条款的前身,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款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第八款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衍生出的。
  与之相对应,上海市曾经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补充解释条款,依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第5条规定:“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
  随后,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两项进行编订,成为现行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该条款在实践过程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而2010年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却未对此争议条款进行相关修改。

  二、利益纷争:工伤与非工伤认定待遇差距比较

  对于此条款,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由与相关死亡待遇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之时,正值全国上下对于同命同价死亡标准大讨论之时,工亡待遇随之水涨船高。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成为劳动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那么,认定工伤与非工伤到底区别何在差距又在何处,又为何要争取工伤认定,笔者搜集了相关法规行进分析说明。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应当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承担支付以下四部分补偿金:(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其最高标准,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4)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
  与之相对应的,自然是大量的非工伤死亡的情形,对于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我国立法的相关文件却需要追溯至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获得待遇包括:(1)丧葬费:2个月本企业职工月均工资。(2)一次性救济金:依据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决定。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以上前三项为劳动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承担。与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情形相比,二者间差距可以达到近40万人民币。

  三、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认定的实践分析

  在现实操作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款的执行,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围认定。(2)死亡的认定标准。(3)48小时内外的生死界限。
  (一)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围认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负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一定工作的时间: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和结束时间。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劳动者根据行政命令从事的其他活动所需时间。而“工作岗位”是根据组织目标需要设置的具有一定工作量的单元,是职权和相应责任的统一体。“岗位”专指一定组织中承担一定职责的员工工作的位置。
  对于工伤保险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围的认定,相关司法文件均给予了相应说明,而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争议条款,很难确定突发疾病的发病时间和发病地点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而引发了实践执行认定的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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