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设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温慧卿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未成年网民数目的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已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末端治理的重要措施。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网络监护问题,但在法律上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十分必要的。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网络监护职责包括为被监护人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实施监控的义务以及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 监护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然而网络在带给未成年人便捷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是伤害。面对庞大的青少年网民群体,我们不得不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8月3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32亿人,占总体网民的45.1%,同比增长9.0%。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普及率高达64.4%,超出全国平均水平26.1个百分点。网民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未成年人大量涌入网络的时候,网络不健康信息、网络社交、网络娱乐(主要指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务交易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该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这种侵害易于被人们所察觉,侵害可以在短期内体现出来。如在网络上发布消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通过网络商务交易侵害未成年人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等。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它不易在短期内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诉性。如由于未成年人长期沉溺于网络致使其精神和躯体出现病症,性格变得更加敏感、忧郁,不愿服从社会规范,甚至出现精神障碍和犯罪等情况。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价值
  对于上述侵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先后规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归纳起来,笔者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各种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源头治理措施,一类是末端治理措施。源头治理措施是指从网络信息的发布源头进行控制。但由于技术水平、法学伦理和执法效率等原因,源头治理不足以保证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末端治理也十分重要。末端治理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管理或对已发布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从而保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受到的信息和进行的交互行为健康、安全。在末端治理中,除了安装“绿坝—花季护航”、豍提供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措施外,还包括网络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无法或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中的监护便十分必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者。除了在学校和培训机构之外,孩子的生活主要是与监护人共同度过的。因此由监护人来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十分有效。通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网地点、上网时长、上网内容的管理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健康信息的侵扰、适度从事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活动。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立法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产生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民通意见》第10条到23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纠纷时,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二)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职责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囿于历史背景等原因,《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没有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到职责范围内。一方面,这是制定法滞后性的体现——使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机遇——为我们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命题。其实,在网络时代,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监护人职责规定的不完善上。面对目前网民低龄化的趋势和网络对未成年人侵害的严峻形势,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监护十分必要。如果能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法定的监护职责,那么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力补充。也只有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才能够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时俱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势在必行。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但《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为设立网络监护权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6条规定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全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2007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和拓展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扩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将网络监护纳入其中,从而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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