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与“野蛮的法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导杰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在中国近现代史不到两百年的历史舞台上,鸦片战争和改革开放掀起两次东西方文化碰撞的滔天巨浪,而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古代法律,境遇很大不同,前次被闯进来的外国人称为“野蛮的法律”,后一次人们津津有味的反刍这些古代青天断案的故事。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以“伦理法”著称,要使我国法治现代化走上正确的轨道,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在社会大众层面培育起一种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新伦理、新文化。

  论文关键词 儒学 立法 司法 守法

  一、由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看中国古代伦理法

  (一)公正廉明,清官、青天情结
  正史中通称官僚为“循吏”,“良吏”、“酷吏”,尚未见有“清官”之称。循吏,如《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奉职循理”之官吏。又如《隋书·循吏传》记载“养之以仁,使之以义,教之以礼,随其所便而处之,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之官吏。“清官”这个名称最早出现在元杂剧里,但元杂剧剧本里多呼包公为“青天”,径称其为“清官”,包公传统所反映的“清官意识”是下层社会各阶层为维护切身利益,反对权贵奢强谋求“法外特权”而向担负社会管理责任官吏发出的呼吁。
  从热播影视剧断案到大宋提刑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耿直、清廉、奉公守法、断狱平恕,是清官、青天为政执法的人格理想。平民百姓企盼、依赖“青天”,饱读儒家经典的官吏以作“青天”而光荣和自豪,为民呼喊、为民伸冤、为民做主,甚至不惜直犯龙颜。狄仁杰、宋慈、包拯就是这类“青天”司法官的代表,有口皆碑,名垂史册。
  法制建设中,司法官司法素质的高下是关键问题之一。古代中国廉正无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伸冤理枉的“青天”,令后人肃然起敬,而持法任术、株连甚广,充当君主权贵鹰犬的酷吏,必受到社会鞭挞。今天总结这份法律历史文化遗产,法治建设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人员公正廉明意识,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本领,努力打造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没有“民主”,只有“明主”与“青天”。中国民主理念最早的起源,即《尚书》“天惟时求民主”,古代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落实到司法生活中就是青天观念。上到皇帝,下到地方官员,把自己看成为老百姓作主的父母,帝王是全国的父母,地方官长是地方的父母。为民做主的青天情结,“对被迫害者易造成心理上的麻痹和惰性,将自己的权利交给虚构出来的清官,放弃了为了争得自己权利而拿起法律武器奋起抗争的行为甚至想法”。“下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反映的是封建专制社会那种愚民思想控制,在今天法治社会中,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不是受人恩惠的奴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让人民自己来管理国家大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
  (二)情理法兼顾,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
  法理学家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追求,蕴含了一种深刻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三千年司法秩序之所以稳定延续,是因为有一个核心的事物存在……从春秋战国法家治国,到汉唐法律儒学化,再到宋元明清的情理法断案,中国古代在制度和实践上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从狄仁杰断案到大宋提刑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这些法官不仅清正廉明、秉公执法,而且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法律之外的广泛社会关系,寻求每个案件的个案正义和教化意义,从而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
  宋代儒家礼教在社会上一体推行,政府极力提倡忠孝之道,从观念上看,情理实质上是宋代司法的精神内核,在宋代最终完成和确定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内核。“情理法兼顾,司法为宗法伦理服务”这一宋代司法的总特点,合情合理,情理兼具,人情天理,国法人情,情理无状……呈现出“实情、事理、国法”三项秩序感。有学者认为在宋代司法实践中“法律以外的价值判断在起主导作用,情理断案“是一种中庸至善的最高境界”。情理,是中国式的理性和良心,是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因为审判的性质不是根据确立的规则来判断权利的有无,而是试图全面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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