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占锋 时间:2014-06-25

   摘要: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 社会的构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完备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完善我国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从执法上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须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
  (一)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权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主体法治意识的提高,保护私有财产权越来越受到行政主体的重视。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行政主体的义 务。这种义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同于等价交换关系,是无偿履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如有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这方面就存在 模糊观念,将履行法定职责视为等价有偿的民事义务,再有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对于执法中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造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 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由于特权观念的影响,存在无视公民财产权受到的损害的现象。
  (二)滥用行政权的现象较突出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使原则不明晰,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赋予 的,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有高效运作的行政管理系统。因而,鉴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享有自 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然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的任意性甚至人为的扩大执法的范围,加大处罚的力度。在实践中的很多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情 形均发生于行政主体的裁量权不当行使上。如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行政救助、行政奖励等给付行为之中,虽然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但最终能否获取 以及如何获取,通常依赖行政主体的裁量权限的行使。
  其次,滥用行政执法权对私有财产权侵犯的现象突出。又具体表现在:其一,滥用行政处罚权侵犯私有财产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权 力搞“创收”,超越法律权限乱罚款。其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滥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 施。常见的有交警部门、税务机关、动物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随意扣押、使用乃至损坏公民的运输车辆、生产器械、工程设备等现象。[1] (P.34-38)实践中也存在虽然是合法扣押行为,但却因没能依法履行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致使财物丢失的情况。其三,滥用行政处理权侵犯私有财产权。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执法行为。实践中滥用行政处理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行政征收 行为的违法使用。“从各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当征收和征用,是损害私有财产权的主要形式。从我国的发展来看,也不 例外。”[2](P.53)行政征收行为是具有羁束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行政机关需按规定征收,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往往随意扩大工商管理费、城市管理费、资 源使用费等的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重复征收,造成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3](P.42)再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 行政主体不作为,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遭受不应有的侵害。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 许可的法定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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