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昆明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若干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尚睿 时间:2014-08-22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

  环境案件相比于其他的案件,更为复杂,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成为了一个难题,污染损害的数目难以简单的以数字来计算,原被告在法庭中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这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一大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简单的赔偿之诉,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正体现在诉讼的请求问题之上。
  (一)本案中诉讼请求概述
  本案中,原告共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分别是:(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2)由二被告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人民币417.21万元。(其中:治理设施建设成本费用计人民币363.94万元,运行维护成本按1年运行期计算计人民币53.27万元。)(3)由二被告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其中: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费17974元,嵩明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费4629元,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监测费170元,昆明市环科院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132520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其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主要是治理受污染水域的全部费用,但其计算但是其计算依据并不是以处理嵩明县大龙潭全部出水量,而是以大龙潭全部出水量的大约四分之一为依据,即300吨/日(大龙潭水源的村民生产生活的日用量),因此事实上并非是治理水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虽然如前所述,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赔偿治理水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对环境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具体到环境污染的评估标准和损失的认定,不仅相关立法缺失,而且就技术层面而言也存在困难。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范围探析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也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作为环境的赔偿范围既不能狭隘到仅赔偿民事现有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肆意扩大赔偿范围,出现“天价赔偿金”,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范围较之于其他诉讼的请求有其特殊内容:
  1.环境要素的恢复费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计算时,应当包含有环境要素的恢复费用,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所在。正如前文所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之一,就体现在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赔偿请求不仅包括污染所造成的经济和环境利益的直接损失,还应当包括环境自身损害所应当给予的赔偿,即环境要素损害后的恢复费用。
  2.人身潜在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早期,其损害往往显露不完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豑对于这种潜在人身损害,也应予以适当赔偿,且这种赔偿不应受最长时效的限制,一旦证明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都应当给予赔偿。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

  (一)本案中的诉讼赔偿金问题
  昆明市政府颁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对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进行了规定。《意见》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缴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被告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豒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30.462万元环境治理费和评估费。
  (二)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
  1.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去向和基金会运作模式存在问题,被告上交了赔偿金进入专项资金账户,可是这些钱最终是否用在了污染治理和公益诉讼的相关方面里,改基金的账面是否应该公开等。其次,赔偿金和基金会资金的衔接问题存在问题,如何使赔偿金进入基金会管理日程存在障碍。该基金会的钱并非直接成为支付的赔偿金,当被告败诉后需要支付赔偿金时该笔款项需要上缴法院,而非直接交付给基金会。当需要支付环境治理费和评估费时,又不能直接向法院支取,而是由基金会支付。那么资金在法院和基金会间如何流转,以及法院和基金会间账目的管理,赔偿金和基金会资金间的衔接等都成为了难题。
  2.救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建议
  首先,被告人和法院均应有权监督赔偿金的使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可以有效的解决公益诉讼资金不足且缺乏环境治理费的问题,但是基金会的账户管理和赔偿金去向需要社会监督,尤其是被告人和法院作为赔偿金的相关方应当有权力监督该账户资金的使用和赔偿金的去向。其次,应明确资金管委会的职责,加强资金管理。赔偿金和基金会资金的衔接问题是一大难题,应当赋予资金管委会相应的职责,协调与法院账户的管理,上级管理部门给予监督账户间的衔接,使资金透明、高效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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