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游晓晖 张树兴 时间:2014-08-22

  三、解决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国际层面
  1.完善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国际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应积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磋商和谈判,争取早日加入该公约。一方面,《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作为一个多国意志协调下形成的公约,是对各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性法律文件,加入该公约将使我国成为其中一员并受益于该公约;另一方面,该公约作为一个权威性法律文件,势必成为我国国内立法效仿的范本。
  2.加强与其他流域国的国际合作。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河流其他流域国间的国际合作,健全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协定,在水量分配、水益分配、排污标准、污染防治等方面与领国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的依据。专项的水协定比起现行的“环境合作协定”更有针对性,而且在开发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防治国际河流水污染、保护国际河流流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国内层面
  1.健全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国内立法。我国应该加大国际水法方面研究工作的力度,将国际水法及相关公约、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制定针对国际河流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完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除了确认在国内履行国家依公约或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外,还要根据公约或条约的规定,确定管理条例履行事务的国内政府机关及其职责、国内的履约方、履行的方式、履行的时限、以及不履行所致的法律后果等。
  2.优化管理体制。国际河流由于自然流动的特性,跨越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满足全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需要改变我国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设立一个对其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全流域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督的联合管理机构,并且明确该机构的地位、管理权限、管理程序以及权利与职责等,以便其有效行使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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