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季萍 时间:2014-08-22

  2.法律对战时兵员动员的保障措施有欠缺,保障的力度不够
  随着国防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我国有关国防活动的立法也越来越多。兵员动是国防动员的核心。现有的有关保障国防动员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日渐完善,但是在战时兵员动员活动的后续保障问题上还有待改进。“兵少不足以卫,兵多不胜其养。”平时少养兵,战时多用兵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致做法。如何在战时迅速有效的进行兵员动员,其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优抚和安置。战争不同于平时状态,只有切实解决好作战将士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在战时安心服役、英勇作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兵员动员的保障措施包括战前的迅速征召和战后的稳定复员。战前兵员动员的动员保障包括建立兵员的人才档案、重点储备高素质人才、详细登记专业类别等,建立一套快速高效、平时服务和战时应急并行的反应机制,提高平战的转换能力。而现有立法缺乏对这一系列活动的有效规范和保障。关于战时兵员的扩充编制和方式、兵员动员的法律责任也缺乏规定。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缺乏有力的保障,战时兵员动员不同于平时,法律应该对在战时积极响应号召参军作战的人员作出更有力的保障,以补偿他们因服役而丧失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当前战时兵员的优待金标准偏低,复员安置缺乏有效的约束,即军队和地方安置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安置的追究责任难以落实。
  此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都是偏重于平时状态,战时兵员的优抚及战后的复员缺乏专门性规定。

  三、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兵员动员法规的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制
  我军在革命战争时期之所以能取得胜利,就是得益于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动员法规。在二次革命战争初期,关于兵员动员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壮丁条例实施细则》、《陕甘宁战时动员壮丁与牲口条例》;解放战争时期的《兵员动员条例》、《陕甘宁边区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等对兵员动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时期,在依法治国的法制道路上,我们应该借鉴历史,加强兵员动员的立法工作,为高技术战争的到来,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以备战争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建议出台建立以《宪法》根本法为龙头,以细化《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等基本法为主要内容的《战时兵员动员条例》的单行法规。
  一方面,在立法体制上,逐步构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立法、军事机关立法、中央和地方立法相互配合、相互配套的战时兵员动员机制。应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动员机器中各部门、各层次的决策机构、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机构,逐步确立体制完备、职责明确、机构精干、上下关系顺畅、左右关系协调、运行高效的战争兵员动员系统。另一方面,以《国防动员法》为基础,加快兵员动员法制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调整战争动员中人员社会关系的武装力量建设法、预备役军官法、民兵条例等纵向上下配套,横向左右协调的战争兵员动员法律体系。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必然牵涉复杂多维的动员领域,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仅要注重武装力量动员,还要协调好与人民防空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通信动员、征收征用动员等专门动员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强化现有法律的规定,加强兵员动员的执法监督
  一方面,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我国目前战争动员法治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因此,在制定兵员动员法规时,应明确兵员动员的执法主体及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能与任务,以及补偿、复员和奖惩等问题,使该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另一方面,要健全兵员动员的各种制度:对兵员动员中一些牵扯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比较强的问题,比如预备役训练、动员征用、优待优抚等重大难点问题,以健全完善各种制度进行规范和统一。同时细化完善《兵役法》和《国防动员法》的各种规定:对兵员征召、训练等工作中的现实困难,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训练期间的通信费服装费等,通过细化经济补偿、经费补贴、行政奖励等规定和措施,予以明确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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