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媛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专门保护,本文对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金融危机和美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背景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金融业现状,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执法和组织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寻找我国同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最后得出启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改革 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 

  一、美国金融改革

  (一)法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金融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更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且宣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使其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该法案规定在美联储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关于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准确信息,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专门机构具有独立的人事任免,署长由总统提名任命,并由国会确认。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进行公平借贷监督,拥有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对其实施监管的权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均将在其监管范围内。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
  1.金融危机的原因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在此需要对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所谓冰冻千尺非一日之寒,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其实质原因在于作为美国经济政策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这种治理思想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滞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一项特定的经济政策往往不能以不变应对经济形势的万变。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归宿和目的”,为实现以高消费带动高增长,美国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消除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投资行业之间的壁垒,推进金融自由化和所谓的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大量产生,其中就包括次级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市场只涨不跌的神话渲染下,较多信用等级为次级的贷款人通过抵押房产来获得次级贷款来进行房地产投资,贷款机构又以此次级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出售给各类投资者,使得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运转依赖于次级抵押贷款,这种高风险的金融运作,最终由于美国贷款利率的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这样的直接原因,危机爆发。由此,可以发现,由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足,金融机构为了一时的表面繁荣而采取对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行为,导致金融和经济的长期稳定的难以维持。
  2.国对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是建立较早并且比较完善的,已经形成了相关的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消费安全、消费平等和商业行为正当性等方面均有专门法予以规定。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机构当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设有消费者保护局;美国国会设立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另外,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被称为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其中,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拥有包括立法权、受理投诉权、调查权、行政裁决权、起诉权等权力。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情报,维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解决消费纠纷;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以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
  3.对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因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由来已久,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咨询法》,1970年制定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利法案》,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2009年的《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均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一定的保护。2010年依据金融改革法案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宣称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
  在美国相当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框架下,仍需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不得不归因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业对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金融业运作具有虚拟性,流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金融消费品具有信息性和虚拟性,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信息流通滞后性和不完整性、金融消费损害的难以预测性和难以挽回性等均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更为被动、权益更容易遭受损失。金融业自身的繁荣依赖于金融消费者的参与程度,一旦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将可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式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是欠缺的,制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案是必需。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金融业现状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走的是由封闭向开放的道路,如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和组织,管理上放权让利,由单一的行政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全面启动金融市场,完善分业监管体系,具有扩大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合作,推动混业经营等趋势,我国所进行的金融制度改革同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管制制度的改变具有相似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消费者更倾向于冒险承担未来的不确定,而中国人具有节俭以及未雨绸缪的传统,储蓄型消费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消费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以生存为目的的消费,更产生了发展型的消费,金融活动已经深入到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人们会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投入金融市场。我国金融市场目前仍在不断的完善中,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时常发生,特别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更需要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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