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的自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岩绅 时间:2014-08-22

  (三)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知嫌疑人到案的几种类型
  职务犯罪领域,一般嫌疑人都是有身份有固定工作地点的人,而不是所谓的“亡命之徒”,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经常会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或直接到嫌疑人工作单位出示证件后和询问手续后将其带回办案地点。这两种最为常见的情形下的自首认定最惹争议,其一,当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后,嫌疑人自己来到检察机关能否认定自首一般有三种观点:即认定说、不认定说以及视情况认定说。认定说主张嫌疑人虽然是接到电话后来的检察机关,但在接到电话后其仍然有选择的权力,司法机关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这时候嫌疑人还是符合主动到案自首的条件。不认定说主张此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通知其来也只是要对其采取措施的先期步骤,不适宜在此时认定自首;视情况认定说主张需视司法机关在电话中如何用语来确定能否认定自首。如果侦查人员明确提出询问嫌疑人其自己的事情,此时嫌疑人经过思考,虽然觉得自己某些涉嫌犯罪的问题已经败露,但仍然能够主动前来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或经检察人员简单教育就交代问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反之如果检察人员仅仅是提出向嫌疑人调查了解其他人的事情,此时嫌疑人到案后,经过检察人员出示一些列证据讲明法律政策才交代问题的,不宜认定为自首。对于检察人员到工作单位出示手续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的情况则不宜认定为自首。

  (四)纪检机关办案中是否认定自首的价值探讨
  按照《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在被调查谈话、讯问,或者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再交代自己的问题就不能认定为自首了,但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值得探讨的。纪检机关毕竟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在纪检机关谈话或双规的过程中如果交代问题到底应否认定自首时值得商榷的,此时大多数嫌疑人是认为自己是在向党的纪委交代问题,即使经过了纪委的教育或相关措施后也仍然是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否则如不能认定自首,那纪检机关的谈话就近似于司法机关的前置程序,会有损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果犯罪分子在纪委谈话的过程中侥幸逃脱,然后直接到检察机关来交代问题,这种情形下,嫌疑人被纪委移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被认定自首,反而自己设法逃脱再径直来到检察机关说明问题能认定为自首,结果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值得深思豏。此外,我国虽没有国外的辩诉交易,但是在职务犯罪口供尤为重要又极难获得的现实境况中,纪检机关的谈话无疑是对司法机关的帮助。在纪检机关谈话中能交代问题的犯罪分子会极大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从这一点看,在纪检机关谈话的过程中能够给犯罪分子自首的机会无论从司法成本的角度上,还是从人权保护的角度上都是有一定价值的。
  (五)《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坦白”情节对于职务犯罪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即指不具有自首或准自首的情节。按照《意见》的规定,其列举了四种坦白情形:(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3)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4)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有重要作用的。豐之所以规定坦白这一情节,在职务犯罪中是有重要意义的,职务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现金交易行为,除了行受贿双方的证言之外的其他证据都无法直接指明犯罪事实,因此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即使嫌疑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但如果能够在检察机关的简单教育之下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坦白犯罪事实,这样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改意识,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积极作用。故,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逐步提高对坦白的重视,有效利用坦白这一从轻、减轻情节,有效、及时的突破职务犯罪。

  四、职务犯罪自首的法律后果

  自首是一种法定的从轻情节,在实务中只要认定了自首就一定会从宽处罚,这种传统观点是有争议的。职务犯罪不简单是金钱犯罪,其本质更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以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最后的判决量刑中,除了对犯罪数额以及自首、是否退赃等情节的考虑,还应顾虑到单起犯罪所引发的社会影响,造成的不良后果。《意见》同时也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度”。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来看,认定自首并不必然从宽处理,自首只是从宽处理的一个条件,但能否从宽处理还是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才能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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