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环境立法中的若干理念检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欧俊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立法受理念驱使,理念会影响立法。综观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其理念中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秉持的一种理念,在日益恶化的环境情势面前,已显得不合时宜。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祛魅,是我国环境立法正本清源,继往开来的前提。回应型环境立法是对既往被动、顶层设计式环境立法理念的反思。整体主义是对既往孤立、割裂环境联系立法理念的一种修正。

  论文关键词 环境立法 理念 检讨

  若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算起,我国的环境法治已历经了三十多年。早在几年前,我国就宣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这种批量生产的规范背后,隐藏的一系列问题开始显现,我们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环境在继续恶化。环境保护不得力,与环境保护规范的不完善密切相关。环境规范,在一定理念指导下制定,是理念的产物。从根本上说,环境保护不力症结在于理念。综观我国现今的环境保护规范,大多制定较早,很多理念已不符时宜。社会情势在变,法律应顺应时事,及时反馈、调整。本文拟从宏观上,对束缚我国既往环境立法的理念进行检讨,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的理论、实践有所裨益。

  一、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祛魅

  改革开放后,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经济体制上,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过渡到了市场经济。治国方略上,开始依法治国,进行法制建设。社会观念亦发生了诸多变化。变化总与问题相伴。环境问题是这些年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滞后,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新老环境问题交织,环境形势总体上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豍。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情势,法律开始了积极回应,表现就是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日渐增多。但是,批量生产的规范,现实效果却不尽人意。
  法律关注行为,而行为大多置于经济关系中。人的行为,从来不是孤立的存在,必须放在广阔的视域中来理解。放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考察,就要求充分认识自然物的价值。人是万物的尺度抑或万物是人的尺度,历来争论不休。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把人当作万物尺度,把人当作主体的一种理念。从本体论上说,不管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还是精神,它都认为自然界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创造出人,人是宇宙、自然界的中心,是自然界其他万物的占有者和支配者;从认识论上说,占主体地位的人总是从自身的特定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需要,从自己的视角对人类之外的世界万事万物作出特定的评价,从而用于指导自己的行动;从价值论上说,人类的利益是价值选择的尺度,即人类不管从事何种实践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哪种方案更有利于人的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并在实践活动中随时根据自己预设的目的对原先的方案进行评价豎。
  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论点,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不足。首先,其高估了“理性”的作用。经济人类中心主义者抱持人之所以优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是因为人具有“理性”的论点。而事实上,人类的理性存在不足。其次,其对自然的存在物缺乏道德关怀。不可忽略的一个事实是,人类的道德关怀对象在不断扩充,把其它存在物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是人类道德进化的趋势。豏
  对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维度。一是,从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角度。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物当作客体,当作服务人类利益的手段的看法,是对自然物自身价值的否定。美国科罗拉多的哲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生存是最高价值,因而是万物的尺度。”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是指“自然”本身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依赖于自然对于人类的功用关系或需求关系。豐自然物自身的存在就是其价值,把自然物当作客体、手段是人类出于利己动机的建构。二是从动物同样可以感受痛苦与快乐的角度。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们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人们应该和不应该做的道德标准。他论证说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其实并无本质差异。他说,“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在于‘它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痛苦吗”。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类施加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豑动物权利论无疑使人类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上扩大了一环,本质上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突破。
  我国的环境立法深受经济人类中心主义影响,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经济的考量往往占优。经济与环境,立法上不应有所偏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目标同是通向人们的福利,二者可兼顾。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对环境价值缺乏应有尊重。环境具有的生态功能价值往往被忽视,经济指标中缺乏对环境成本的考察。环境立法不摆脱经济人类中心主义的魅影,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很难取得实质性进步。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