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华丹阳 时间:2014-08-22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对司法提供一个参考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对现实事件处理的漏洞。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依据。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人来说,新婚姻法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离婚后对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4.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发布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
  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视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规定会变化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

  四、总结

  自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来,人们一直在讨论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作为法律的实践者,个人认为不能简单的说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撇开婚姻中该由谁买房关涉感情的争议话题,该解释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是坚持了物权登记原则,旨在更好的用理性化的条文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相对平衡,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总之,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应正确把握分寸,找准利益平衡的契合点,本着照顾弱者的一方,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问题,较为合理的对房产就行分割。
  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随之改变,在原有的基础应有所变动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婚姻法有关房屋规定也不例外,在制定相关内容时应充分结合“婚姻法”和“物权法”,以及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在制定相关内容时要以“保护广大人民财产,适应新形势变化”为核心,大量学习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定并合理引进,为婚姻法有关房屋规定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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