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华丹阳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新婚姻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其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更是热点之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房价的上升,人们对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关房屋相关规定讨论越来越激励,该话题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以及婚姻过程中的一个热点。本课题将对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并阐述相关规定的利与弊。

  论文关键词 婚姻法 房屋 利与弊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最受瞩目。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更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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