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情社会”中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处理方式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佳伲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何种关系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和效果,建立一种专业的服务关系是社会工作服务中所必须的,然而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由于特殊的过去和案主特殊的需要,社会工作者在于案主建立关系时容易产生“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本文从人情社会与社会工作伦理对建立关系的需求的对比出发,探讨在现代中国社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如何与案主建立合适的专业关系。

  论文关键词 人情社会 专业关系 社会工作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不得不作出艰难的伦理抉择。当然专业的伦理准则或守则可以为社会工作者进行一些指导和启发,但要用已有的专业伦理准则对每一个具体的伦理困境提供相应的操作性的指引是不切实际的。伦理困境存在于社会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面临着不同的伦理困境。个案工作中的第一步是接案和建立专业关系,鉴于公平和中立的原则,社会工作者需要与案主建立专业工作关系;而就现实的人际交往和人的情感需求来说,社工和案主之间关系很可能是混淆的专业界限的双重、多重关系。这样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伦理困境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尤其明显,因此,如何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怎样做出伦理抉择,如何和案主建立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关系,是很值得我们去探讨的。

  一、“人情社会”关系建立的需求

  从普通人的直观感觉出发,大部分中国人都认为自己处于“人情社会”中,一些网站上关于中国处于人情社会这一观点进行调查,几乎所有的网民都同意这一观点。从学术角度出发,西方的学术界是几乎是没有“人情社会”的说法,而我国的学术界表述这样一个社会交换类型的概念并不统一,包括“人情社会”“差序格局社会”“熟人社会”等等。最早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费孝通先生用质朴的语言描述了中国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冶出来的结果。”继承老一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当代的金耀基、翟学伟、黄光国等著名学者都对“人情社会”进行了论述研究。学术界都普遍认同我国到今天仍然是一个人情社会。
  从社会交换的理论来说,人情社会是和契约社会相对的一种社会交换的基本类型,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互动中主要以人情作为交换媒介。简单来说,A和B是朋友,A的生日B送了一个蛋糕,A就欠了B一个人情,而不是单纯的一个蛋糕,而之后B的生日,A送给B一束花,A也就还了B一个人情,是人情与人情的交换,而不是蛋糕和花的等价交换。在人情社会中,“给予-回报-再给予-再回报”就是“欠人情-还人情-再欠人情-再还人情”,人和人的社会关系就在这样的过程中建立和强化。
  “人情社会”中,建立和维持与他人的亲密关系需要通过人情的交换,不管是接受别人的东西还是接受别人提供的帮助都是属于“人情”。而人情必须要交换关系才能维持,不能是单方面的给予,因而接受别人的“人情”也是维持关系的重要部分。人情社会中,人情的交换只存在于“熟人”之间的,因而只有接受了别人的“人情”,才会让对方觉得已经被纳入“熟人”范围,才会有深入的交流。

  二、社会工作建立专业关系伦理需求

  专业关系是指“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工作员与案主之间的态度表现与内心感受的动态交互反映关系,其目的在于协助案主与个人环境间做更适当的适应。”专业关系的建立对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存在着重要的影响,建立什么样的专业关系,直接决定了社会工作服务运用什么样的的方式和方法,不同的方式方法会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助人活动,是用专业的手法对有需要的对象提供服务,而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为了更好的达到社会工作者服务“助人自助”的目的,社会工作者在建立专业关系时有以下的需求:
  (一)保持社会工作者的中立性的需求
  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再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如果与案主建立了超过专业关系的亲密联系就会被完全卷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失去自身冷静的判断力也会严重的影响对问题的处理水平。社会工作者只有保持中立,才能以一个第三方的身份去观察、解决、处理问题,才能体现其专业性,才能更好的用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解决问题。
  (二)保持社会工作者的公正性的需求
  社会工作者需要帮助案主,但是不能因为帮助案主而去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而当案主与社会工作者有着超越专业关系的紧密联系时,在决策时,社会工作者会不自觉的带入自己的情感,会不自觉的站在案主这一方处理问题,提出来的处理方案难免有失偏颇,很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维护案主自决原则的需要
  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帮助案主自己认识到解决问题的方式,自己去解决问题,“助人自助”,如果案主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是情感上的超越专业性的紧密关系时,案主会依赖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让社会工作者帮助自己决策和选择,而放弃自己的选择。
  专业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就是适度的情感介入,一方面要保持客观中立,以便能够客观理性的分析案主的问题,拟定合适的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则需要有感情的交流和互动,让案主能够感到支持与温暖,展开交流,提供帮助。但是,社会工作者适当的介入案主的情感活动,目的是建立专业关系,而非建立亲密关系,可以友善,但不能“称兄道弟”。专业关系如果演变成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会导致过高的情感投入,产生移情于反移情现象,进而影响助人效果。美国社会工作界在1980年的伦理守则已经认识到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不能建立专业关系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影响,甚至存在案主被利用的危险 明文规定社会工作者应当避免自己与案主的关系或责任与案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得利用自己与案主的关系为自己谋利益以及不得与案主发生性关系。之后在1996年的伦理守则中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者不应当和案主建立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 尽量避免利用案主和伤害案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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