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视域中的奴隶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史彤彪 时间:2014-08-21
      美国在1865年12月正式终结了奴隶制度。
      四、为奴隶制而道歉进一步证明了自然法的价值
      弗吉尼亚州议会于2007年2月24日一致通过一项决议,为该州在美国奴隶制历史中扮演的角色表示“深切的歉意”。支持这项决议的人说,据他们所知,美国还没有哪个州为奴隶制道歉。支持者说,这项决议并没有法律效力,却传递出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信息。该决议在弗吉尼亚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以96票和40票的全票获得通过。这项决议无需该州州长批准。该决议说:“是我国历史上所有侵犯人权与建国理想背道而驰的行为中最恶劣的,奴隶制的废除又带来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其他一些植根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误解的邪恶制度和行为。”[51]
      2008年7月2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用口头投票方式通过一项非约束性决议案,向那些曾因奴隶制和“吉姆·克罗法”[52]遭受苦难的非洲裔美国黑人和他们的后代道歉。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机构首次就奴隶制正式道歉。议案承认,非洲裔人群在奴隶制下遭“残酷、屈辱和非人道”对待,连名字和传统都被剥夺。直到今天,奴隶制和“吉姆·克罗法”对非裔美国人的影响仍然存在。议案认为,这两个体系对非洲裔美国人造成了巨大的有形和无形损失。他们的尊严和自由遭到剥夺,事业和职业生涯受到打击,失去了收入和发展机会。众议院承诺,今后将努力避免发生类似违反人权的情况。国会黑人议员委员会主席卡罗琳·奇克斯·基尔帕特里克说:“今天是我们国家在改正过去所犯错误方面的一个里程碑。”美国已有五个州对过去实行的奴隶制道歉。但众议院此前一直没有通过相关道歉议案,部分原因是担心此类议案引发巨额赔偿要求。这次通过的道歉议案也没有涉及赔偿问题,只是表明众议院将消除“奴隶制和‘吉姆·克罗法’体制下对非洲裔美国人的迫害”造成的持续伤害。[53]
      美国国会众议院2009年7月7日决定,在国会大厦游客中心内修建黑人奴隶纪念碑,以纪念他们在国会大厦建设过程中作出的贡献。[54]
      实际上,美国的道歉更应理解为人类的真诚反思和忏悔,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证明了自然法的价值所在。同时也应承认,在人类文明的现代进程中,自然法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评判标准!
 
 
 
注释:
      [1]《世界哲学文选》,思想出版社(莫斯科)1969年版,第1卷第1册,第321页。转引自[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5页。在柏拉图的《高尔基亚篇》中,年轻的雅典贵族卡里克利认为,根据自然,优者胜于劣者和强者高于弱者是正义的。在他看来,正义的自然标志(在动物、人、国家和民族中)到处可见。比如,强者统治弱者,高踞于弱者之上。从力量的这种自然规律和天然权利的立场出发,卡里克利批评了民主制的法律和惯例以及它们所依据的平等原则。在他的贵族式解释中,自然规律就表现为强者、能人、圣贤、优秀的人的高人一等的权利。参见同书,第108-109页。
      [2][3]转引自[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111页,第111页。
      [4]参见[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8页。
      [5]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前336-前264)继承和发展了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并将自然法思想同世界主义思想相结合,提出在世界国家中,人类的每一个成员在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克里西波斯(约前280-前206)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当遵守。在万能的自然法面前人们生而平等,没有一个人生来就是奴隶,应将奴隶视为受雇的劳动者。参见杜钢建、史彤彪、胡冶岩:《西方人权思想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第47页、第48页。
      [6]转引自[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1页。
      [7][8]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96页,第90页。
      [9]参见[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1页。“罗马的斯多葛派哲学家萨尼卡[Seneca]以极大的勇气要求对奴隶制度作更加人道的调整。”[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10]在罗马法学家看来,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再只是罗马市民,而是人类社会(斯多葛派所说的世界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因而,他们主张,人都拥有自然权利,即使处于奴隶状态,也继续保留着这些权利。因而,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相反,奴隶制仅是一种实证法上的制度,能够、也应当被废除,以与存在和应然保持一致。参见[德]海德里希•海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6-27页。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学说汇纂》借乌尔比安之口,在谈到所有古代民族所共有的但却违反“自然法”的奴隶制度时,则宣告了自然法的独立。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1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页。“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个体自由,它按照每个人的义务来决定个体在共同体中的负担。这意味着对奴隶制和强制服役的谴责。然而,古代的伟大思想家们却没有想到要谴责奴隶制。中世纪神学家们也只是认为绝对的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在那种情况下,奴隶的身体、生命和基本人权[比如婚姻自由]都处在主人的支配之下。”“至于自然法,绝对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基本戒律的。”[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第92页。
      [13][1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第18页。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当然,实行这些保护性的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有经济上的考虑。奥古斯都(Augustus)平定罗马帝国以后,奴隶的人数开始减少,保护残剩奴隶劳动力便成为一种必要。但是,人道主义思想对上述方面的发展,无疑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参见同书同页。“正是奴隶制与自然法相悖这一感觉,以某种方式减轻了罗马帝国奴隶的许多痛苦。丹特维斯在《自然法》一书中,对于罗马时代的著述中的自然法以及对于其遗产的赞美,给予了热烈的赞赏。”[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注[4]。
      [16]转引自[爱尔兰]J• 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17][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页。极为重要的是,法律理性在这个人那里只看到一个权利的主体,并把法律人格授予人们组成的集团或社团,使他作为权利与义务的承载者服务于人的长远目标。这个人为他本人、为他的命运而存在。他是事物与行动的协调中心。法律理性基于人的心理-伦理自由的缘故,基于独立和自主,授予人和人的社团以法律自由。在这里,存在也是一个人自己、是某种法律上的“他的”之终极基础,因而也是他人应当做或应当予以尊重之终极依据。因此,每种权利都对应着一个义务。同理,每个人都是有法律资格的。这个人,权利的主体,不可能被自然法变成一个物,也即纯粹的工具,不管是为了另一个个体,还是为了共同体。“基督教法律理性之废除奴隶制度,就是文化史上最重大的成绩之一。”[德]海德里希•海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7页。低估释放农奴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意义将是个大错误,因为13、14和15世纪欧洲农民起义的原因不仅是由于农奴制在经济方面带来贫苦,而且还由于对农奴奴役的极端不公正。在以争取教会自由特别是神职人员自由的名义而斗争的教皇革命后的时代,其他政治组织和其他阶级也提出自由的要求是不足为奇的。即使有些人认为法兰西国王是伪君子,但他们也得求助于广泛享有的理想和价值。农民定会一致认为农奴制是违背自然法的,根据自然法,“人皆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自然状态。毫无疑问,农民也希望通过废除农奴制改善经济生活,但即便表明这种希望是无根据的,他们也要求解放农奴。这是由全人类的道德秩序所要求的。参见同书,第404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页。
      [19][20][21][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14页,第241页,第247页,第244页。
      [23][美]克米特•L•霍尔:《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页。英国著名的1772年塞姆塞特诉斯图亚特案是英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由此废除了英国本土奴隶制度。参见[英]丹宁:《法律的界碑》,刘庸安等译,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6页。然而奴隶的解放当时仅限于英国。在其他一切地方,奴隶制仍然合法,奴隶贸易也合法。
      [24][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25][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6][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在一个领域中,自然法向美国法学家们提出了特别的问题,这就是奴隶制[slavery]的“特殊制度”问题。
      [27][44][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第185页。
      [28]《托马斯•杰弗逊的手稿》第1卷,第130页。转引自[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关于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影响了美国的宪法的作用,美国法官Henry Sumner认为,影响杰斐逊的正是深受阿奎那自然法思想影响的法国哲学家自然法传统中的人权思想——特别是“人生来平等”(all man are born equal)对《独立宣言》中的“人生来自由”(all man are born free)思想。参见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
      [29][31]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6页,第37页。
      [30]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杰斐逊经常用道德观念去教育孩子尊重有色人种。杰弗逊虽然本人没有解放奴隶,但他对待奴隶颇为宽厚,甚至达到放任的地步。在他的安排下,奴隶们对自己的衣食住行都感到满意。杰弗逊称他自己的奴隶为“仆人”,而不使用“奴隶”这样带着刺激性的字眼。同书,第66页、第477页。
      [32][33][42][43][美]克米特•L•霍尔:《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奴隶制”[Slavery]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4页,第864页,第865页,第865页。
      [34][美]克尔特•L•霍尔:《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公民不服从”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35]转引自陆镜生:《美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227页。参见[美]穆瑞•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36]转引自陆镜生:《美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
      [37][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185页。
      [38][美]包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判决认为,这种贸易是非法的,“有悖于正义和人道的一般原则”,即自然法。[美]克尔特•L霍尔:《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羚羊号案”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大法官斯托里在意见中指出:“我有必要将奴隶贸易视为违反社会一般法的犯罪行为,而且在所有的案件中,在不受外国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并处以没收的刑罚。”[美]克米特•L霍尔:《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奴隶制”[Slavery]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5页。
      [39]“羚羊号”是一艘西班牙船,在公海被海盗截获。至该船被一艘美国税务艇捕获并被带到萨瓦那时,共截获了从各船抓获的280多名奴隶,这些船只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其中包括西班牙和美国。
      [40][美]包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41][美]克米特•L•霍尔:《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奴隶制”[Slavery]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4页。马歇尔之观点显示出他[在此案中]的心境远比在Fletcher v. Peck案中更忧郁,同时他强调“法院不得屈服于可能诱使其脱离职责之路的感情,而必须遵从法律的指令”。他谴责了奴隶贸易“对于那些没有因为熟悉该交易而丧失本性的有思想的人来说是令人憎恶的”交易,同时提醒读者“然而在现代,它已经被所有拥有遥远殖民地的国家所许可,这些国家将其作为一种普通商业贸易来从事,没有别人可以正当地中断它”。尽管“公正和人道的感情”在美国的若干州盛行,而且英国议会废除奴隶制度,或者至少废除国际奴隶贸易至今只在当地有效地实行,并不足以改变在尚不开明的国家中奴隶制度[以及国际奴隶贸易]的合法事实。因此马歇尔论证道,奴隶制度[或者奴隶贸易]是“与自然法相对立”且“普遍被承认的,每个人都有获得其自身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同[本案]最终并不相关,因为国际法尚未采用这些原则作为普遍法律准则。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必须认可奴隶主们的主张,即要求返还他们被海盗非法掠走[再由海岸警卫队运入美国领水]的财产。“由此可见,在和平年代的远海被美国巡洋舰俘获并被带入接受法院审判的一艘卷入非洲奴隶贸易的外国船只,应被归还。”[美]包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页。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勉为其难地承认,奴隶贸易“违反自然法”,但是判决道:它已经受到殖民地国家和西非人民的“惯例、国内法和舆论”的制裁,因而“应当受到可以从长期的惯例和普遍的默认中推导出的制裁方式的制裁”。不过,他对案件的处置的效果,是把大约120名奴隶作为“美国人”“遣返”到美国殖民地协会的殖民地(今日利比里亚)去,让其中大约30人作为“西班牙人”(即西班牙索偿者的财产)在佛罗里达州受奴役。参见[美]克尔特•L•霍尔:《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羚羊号案”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47][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在1824年的“海登诉诺伊斯案”、1848年的“阿罗史密斯诉伯林奇姆案”、1856年的“诺维奇煤气灯公司诉诺维奇市煤气公司案”中,美国各法院都根据“自然正义”和自然权利裁定“任何人一律平等,立法机关不得把令人反感的歧视强加给公民”。1866年,在“卡明斯诉密苏里州案”中,最高法院承认,根据其自然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正义。它指出:“我国的政治体制赖以建立的理论是人人都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追求幸福中,一切机会、荣誉和职位都一视同仁,法律对这些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同书,第185页。
      [48][美]克米特•L•霍尔主编:《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9页。
      [49][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5页。
      [50]转引自[美]丹尼尔•B•贝克:《权力语录》,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51]《弗吉尼亚州为奴隶制道歉》,《参考消息》2007年2月26日。
      [52]“吉姆•克罗法”——吉姆•克罗是美国剧作家T•D•赖斯1828年创作剧目中一个黑人角色的名字,后来逐渐变成贬抑黑人的称号和黑人遭受种族隔离的代名词(“吉姆•克罗”指的是美国奴隶制废除后1865年到1960年期间实行的种族隔离制)。19世纪70年代到1965年,美国特别是南部诸州通过一系列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公园、墓地、剧院、餐馆等场所对非洲裔美国人和其他有色人种施行种族隔离制,剥夺非洲裔美国人选举权等权利。这些法律被称为“吉姆•克罗法”。
      [53]荆晶:《美国会首次就奴隶制正式道歉》,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31日。《美众院通过决议向黑人道歉》,《参考消息》2008年7月31日。
      [54]这座纪念碑将修建在国会大厦游客中心内“解放大厅”显著位置,部分采用黑人奴隶当年采集的石料。国会大厦先前在一次翻修工程中保留了部分原始石料。众议院以399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这一决定。参议院正在考虑类似决定。新华社电:《美国会大厦拟建黑奴纪念碑》,《北京青年报》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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