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龙宗智 时间:2014-08-21

  (三)与经验、逻辑方法相关的其他证据学方法

  1.心证方法

  应当说经验方法以及逻辑与非逻辑的认识方法,在认识论上具有普遍的意义,即普遍适用于对规范的认识和对事实的认识(不过对规范的认识和对事实的认识所使用的这些方法的内容及应用方式有区别)。但在事实认识论领域,换一角度,即从认识的主客观特性观察,可以发现一种特殊的认识方法,即心证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指通过建立认识主体的内心确信而获得证明。

  在证据学中必须使用心证的方法,这是由事实证明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事实证明的任务需要我们再现历史事实,但历史的一维性即不可逆性又使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看到”历史的真实,要达到证明的目的,只能凭借证据进行经验与逻辑的判断。这种判断就像一幅拼图,而何种拼图真实地再现了历史,在总体上无法用技术方法进行检验,而只能诉诸逻辑的判断,因此它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虽然我们力求在主观中尽可能反映历史的客观情况。

  在证据学中使用的心证方法,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证明渠道的由外到内。心证由外部的证据资料而获得,证据资料作用于判断主体的主观世界,即通过由外到内的渠道获得对事实的证明,从而使证明过程获得一种所谓的“主客兼性”。认识心证方法是主观与客观性的结合十分重要,否则,这种方法使用时就可能流于主观臆想,导致“其证无据”,背离了证据学以据而证,证据充分的本质要求。

  二是证明方式的内省性。也许这是心证方法最突出的特性。心证方法要求“回到个人的内心状态”,你必须仔细省察客观的证据在你主观上获得的印象,荡除疑虑,达到一种澄澈明晰的主观认定状态。而中文“心证”一词的本来意义,就含有这种内省的强烈意蕴。如唐诗中“花空觉性了,月尽知心证”,“燃灯坐虚室,心证红莲喻”。这里使用心证都是指和尚坐禅的结果扫除种种疑团而达到醒悟的境地。

  三是心证过程达到的目的状态是事实判断者的“自认为真”,或“视其为真”,而非客观验证为真。这种真实性,是指事实判断者因证据作用而产生的信念上的倾向,由其认定事实所应达到的认识程度,即判断主体对某一事实认定的高度信任,这种信任达到了某种制度规范或认识习惯所确认的程度。

  四是作为证明过程的前提与条件的“普通理性人”假设。首先应当要求判断主体是理性人,即运用经验与逻辑包括合理的非逻辑方法的一般人,否则不能进入理性的证据判断过程并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其次还要求这种理性具有一种“普通性”与共同性,即必须在各种相关的判断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经验基础,采用共同的经验规则,遵循共同的判断逻辑。否则,就无法实现认识的沟通,就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认识的分裂导致整个证明过程的无效。

  心证证明方法的以上几个特点,尤其是其内省性特征与“视其为真”的证明状态,使证据学上的事实证明方法与各种技术科学中的证明方法有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指前者难以获得有效的外部检验,难以采用实验科学的技术方法,使证明过程具有可控性、可重复性与可验证性。

  2.解释学方法

  证据是事实发生所遗留下的客观物质痕迹与主观印象痕迹。这些痕迹经某种方式被人们所感知时,为回复事实状态,除了某些无疑义、无异义的情况外,需要适当理解证据载体所承载的信息,这是一个解释问题。因此,解释方法是证据学方法中必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戴维·E·林格(David E.Linge)说:“解释学起源于主体间性的断裂。它的应用领域包括我们在其中遇到意义问题的所有情境,这些意义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立刻就能理解的,因而要求作出解释的努力。”

  应当看到,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即证据的意义有时是清晰而不存在疑义因此勿需解释的。如某证人对所见事实的清晰而无疑义的陈述。但证明过程中常常会遇到需要解释的情况,即所谓“主体间性断裂”的情况。物证在证明中的意义,即物证与待证事实的联系通常是需要解释的。解释的方法包括对其性状以及所在位置等相关情况的文字描述,而更多的是使用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其所含信息及其证明意义做出阐述。书证作为文本,在其意义不明确时也需要做出解释。例如某些合同条款是不明确的,在执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需要对合同文本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言词证据的需解释性与书证文本相同。

  在证据学中运用解释学方法是为了再现历史的事实,因此有别于文学以及那种着眼于现实的历史学(即以所谓“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为思想主轴的历史学)中解释学方法的运用。证据学中适用的解释方法具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而形成其解释方法最突出的特点,即解释的客观性与解释的目的性。

  解释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学中解释方法的运用必须服务于对客观事实的再现。因此,只能严格地发掘与阐释证, 据资料中内含的信息而不允许任何人为的加添。以解释者自身价值取向及主观感受为前提,从而导致对文本见仁见智的主体性解释,使被解释对象产生所谓“意义增殖”的衍生性解释,以及解释者对原文加以创造并对原解释进行更具主观色彩的加添的创生性解释等,在证据解释中都是应当抑制的。解释的客观性,要求对文本采用符合论的解释方法,即尽可能地与原文本意相符合或相接近,因此要求站在“文本”制作者的立场与角度揣摩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要充分考虑文本产生的背景与条件及其对文本形成的影响,必要的时候,采用科学技术手段阐释“文本”(物证也被比拟地视为文本)。

  解释的目的性,是指解释服从于证明事实的目的。因此,解释证据的意义,其本质是解释证据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而这种相关性就是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解释学方法的运用,正是在相关性的内容和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说明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何种意义。因此,证据可能包含的其他意义则不需解释。如现代解释学重要学者昂贝多·艾柯教授所举犯罪现场发现的一个非常罕见的珠宝例,这里有解释价值的仅仅是谁在案发前拥有这个珠宝(因此而可能涉案),至于珠宝的品质与价值则可能与待证事实无关而无需解释。

  解释学方法,也是以经验逻辑方法为基础和手段的认识方法。对证据意义的解释是证据推理判断的前提(通过解释明确意义后才能进入推理证明),在这个意义上,解释方法也是一种证据学方法。

  四、证据学结构及建立“大证据学”的意义

  在以上对证据学的性质、学科特征、内容与方法等证据学基本内容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证据学的结构。

  证据学作为对事实进行证明的学科,其基本原理属于哲学以及科学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范畴,而这些学理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因为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作出一定的结论并采取一定的行动,常常需要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判定,都面临着对事实进行证明的任务。将证据学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各专门科学中并服务于该专门科学的认识目的,即形成各种证据学分支。其中包括:在科学技术领域探求已发生的事实状况的科技证据学(因学科性质的不同还可以再作细分);在军事领域根据证据(情报)判断敌方行动的军事证据学;在历史与考古领域,根据遗留文字乃至残垣断简等历史文物考究史实的历史证据学;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的行为举止以及其他各种征候判断与人相关的事实和各种社会事实的社会证据学及生活证据学;以及在法律活动中,为适用法律而依靠证据判定案件事实的法证据学等等。不同专业的学者可以在证据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行本专业证据学的学理及实用探讨。

  各个学科领域中的证据学具有共性,即共同承担事实证明与判定的任务,同样采用上述基本的证明方法,而且共同遵循基本的证明规律等。然而,不同学科的证据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各种个性证据学。这里,以证据学方法应用最具有价值的两个领域,即法学与历史学作比较,说明不同学科内的证据学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法证据学,是证据学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所谓法证据学,是在一般证据学的基础上,在法的空间中通过法律规制来运行的,实现特定的法的任务的证据学。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问题是法律运用中最基本的问题,法证据学在法学中的意义当然十分重要。法证据学由于法学的环境、目的与方法的影响,呈现出四个重要特征:

  一是对证据与证明过程的规制,从而形成证明的规范性。法证据学最大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即证据的搜集、使用与判断,均在法的空间中,受法律所规制,并为了达成特定的法的任务。在法律程序中,为了保证证明的客观性以及证明程序的正当性,产生了一系列证据搜集与适用的法规范。法证据学,是对法的空间中证据搜集、运用与判断的研究。对证据搜集。运用的法规则,包括对证据搜集行为与过程的法律规制,强调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据能力(可采性);对证据形式的法律确认而禁止采用法律不允许的证据形式;同时对证明的对象、责任与标准进行规制,以抑制证明中的随意性,实现证明程序的正当性,并以此来保证证明结果的可接受性。

  二是在对抗与判定的构造中寻求证明,使证明过程具有对抗性。法证据学主要规制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诉讼是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处理纠纷的活动。在诉讼证据学中,证据的运用以解决特定的纠纷与冲突为目的,且由于是在当事人对抗与法官中立判定的三方组合诉讼空间中展开,证据的收集和提出,具有显著的派别性(即“当事人性”),因此而使证据运用具有对抗性。因为诉讼当事人是将证据作为攻击与防御的主要手段,通过举证立证而使裁判者确认有利于己的事实,从而实现己方的诉讼利益。所谓证据搜集与运用的当事人性,是指诉讼当事人按照特定法律规则承担举证责任,由其诉讼地位和诉讼利益所决定,将主要搜集使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予以反驳。这就使得证明过程成为一种“片面证明”的组合与交互作用的形态。双方都努力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对证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最后对事实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认定,与此同时,又通过反驳力图解构对方所建构的事实,证伪对方企图证实的事实叙述。然而,正是在这种建构与解构的双方互动性努力中,法官充分了解了相关的不同方面的事实信息,看到了各种事实建构的可能性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从而获得了做出理性判断的条件。

  三是为了法秩序的恢复与维系,在特定的有限时空中展开证明过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柯林武德比较法理方法与历史学方法的区别时指出:“一个刑事法庭手里掌握着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在公民被认为享有权利的国家里,法庭就必须作出某种事情来而且要做得快。作出判决所用的时间,就是判决本身的价值(即正义)的一个因素。如果任何一个陪审员说:‘我觉得可以肯定,再过一年之后,当我们都能从容地回想那种证据时,我们就会处于一个更好的地位来看它意味着什么’;那么答案将是:‘你说的有点道理,但是你提议的事是不可能的。你的任务并不光是要做出裁决,而是要现在就做出裁决,你就得留在这里直到你做出了裁决为止’。”证明的时效性即证明时间的有限性,不仅意味着整个证明过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且因此要求证据的提出有时效,超过时效的证据不允许进入证明过程。

  四是证明活动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因此特别重视证明的客观性。在法律活动中的证据运用,服务于对争议案件公正而又富于效率的处理,证明结果直接导致某种利益的调整,如公民自由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的剥夺,以及社会群体利益的调整等等。而实现公正,就是按照事实的原本形态做出判定和处理,因此,客观性要求较高,禁止证明与判定的主体以其主观随意性做出解释与判定。为此,证明方法包括解释方法要求比较严格,证明标准设置较高且具统一性。而且一般说来涉及的利益越重大,对证明过程与证明标准的要求就越严格(如死刑适用时设定最高的证明标准,有别于一般刑事犯罪事实的证明)。

  相比之下,历史学中的事实证明虽然与法学同样探求历史的真实,但其证明任务、环境、条件与要求不同,因此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其一,证明的非规范性。即不受严格的社会规范限制。其二,证明的非对抗性。因为历史学中不存在一个对抗与判定的结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判定事实的历史法官。其三,证明的无时效性。柯林武德称,“历史学家没有义务在任何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他的决定”。其四,证明的自由性。历史学对历史事实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以致有学者称“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

  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努力建构一个“大证据学”体系,即设立一种广义证据学或者基础证据学。那么,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是构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所谓“大证据学”的意义,可以择其要而概括为以下三点:

  其一,是为了给法证据学以及其他的部门证据学提供学理支持从而促其发展与深化。以法学为例,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将证据学限于证据法学的内容,导致学科视野狭窄,研究方法有限,学理认识较为肤浅。有些基本问题,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以及证明标准问题,争论不休,但未能从学科性质以及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研究入手,因此总是感到论证不充分,说服力不足。毕竟证据学的学理以及对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制是不同的学科问题,基础性学理不深入,部门证据学中的专门性问题就说不透。对“大证据学”的研究,力图提出一些作为证据学学科支撑点的基本问题,并寻求某种合理的答案,如什么是证据和证明,如何认识证据的方法和证明的标准,等等。一旦建立基础证据学,从证据学基本原理上做出阐释,我们对法证据学中一些长期争议的问题,就会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与比较合理的解答。例如对证明或然性的问题,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等,由证据学的学科性质与方法特点分析,将会获得比较清晰的认识。因此,这种努力可以为应用证据学的各种专门学科,如法证据学,提供一个学科基础,使其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也就是说,只有在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层面建立起证据学的体系,才能为法证据学这类专门的证据学学科找到一个适当的学理立足点,找到学科与学术问题的原点(起始点),这就为法证据学等专门证据学的丰富、深化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宽阔厚实的基础。

  其二,是为了推动哲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事实认识学术的深入发展。建立“大证据学”,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证据学学科体系,形成一门打通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打通多门具体学科,从而丰富和发展我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知识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笔者的这种努力也许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但是唤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促使这方面研究的深化,也许就达到了笔者研究的目的。

    其三,是为了普及证据学,使民众养成一种对任何判断注重根据的逻辑思想与客观精神,同时养成更为合理的思维方式,从而提高社会的精神素养。“大证据学”及其原理,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学理与方法,无论你从事何种社会活动,只要你要作出事实判定,在理性精神之下,你都必须应用证据学的方法。而建立“大证据学”,确立科学的证据学学理,研定合理的证据学方法,可以帮助任何一个从事事实判定工作的人,用合理的方法探究事实的真相。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这种证据学的训练,获得一种注重言说根据,强调在事实判断上有充分支持的逻辑思想与客观精神,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实事求是”的精神。理性主义的光芒将照亮我们发现事实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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