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协助行为的法律定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超楠 刘阳 时间:2014-08-2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因此,行使搜查的主体为侦查人员。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18条和第225条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从事侦查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公民的人身、物品、住宅和其它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因此,在武警部队,只有武警保卫部门具有搜查权,而这种搜查权只能在武警部队内部行使,不能延伸到社会,换言之,武警部队平时并不具有搜查权。所以武警部队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搜查,而不能单独实施侦查意义上的搜查,搜查不是武警行政职权。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武警部队没有逮捕权和搜查权. 

  三、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搜查等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排除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有两个显著的实质性特点:1.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具有强制性;2.发生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构成行政授权。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公安机关能够授权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的明文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规定的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搜查任务不是对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的授权。如果此条是授权性立法,那么表述应该是:“公安机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其次,武警部队并不隶属于公安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因此,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不构成行政授权。 
  (二)排除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的最大的特点就是请求主体的请求事项必须在被请求主体的职权范围内。当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武警部队本身并不具有逮捕、搜查的职权,所以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不构成行政协助。 
  综上所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的行为的法律属性为行政委托。这样以来,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在这类协助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被告。但是并不是说武警部队没有责任,如果武警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违反民事法律规范,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反军事行政法规,根据有关军事法规会给予一定的军队内部纪律处分。为了出色地完成协助公安机关的任务,降低法律风险,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时,要明确职责,依法实施。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孙谦.论逮捕/诉讼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0. 
  [4]李金星,李可人.武警法学.解放军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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