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的司法属性与法律监督属性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麦麦 时间:2014-08-21
  摘要我国,由检察机关行驶公诉权。公诉权的属性中包含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这两大属性各有特点,从两者的关系上来说,公诉权的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即紧密联系,在实践中又存在矛盾,有待解决。 
  关键词公诉权 司法属性 法律监督属性 

   
  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公诉权源于刑事诉讼实践并在其中得以发展和完善。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惟一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我国的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具有主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不管主观愿望怎么样,告或不告,检察院都要依法审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参加庭审活动。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起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侦查机关或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部门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诉;2.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有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报批;3.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4.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以外,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公诉权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公诉权具有双重属性: 
  一是司法属性。1.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行为,尤其是对侦查结果的处分,同法官的裁判行为极为近似,都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并且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参加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2.司法属性突出了公诉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强调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同时检察人员在行使公诉权时享有法律规定的身份保障。3.公诉权以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行使的权力属于刑事追诉权,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负有重大的责任。
  二是法律监督属性。法律监督属性是公诉权固有的属性,因为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此,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性质得到确认。石少侠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对检察权权能的法律监督权解析》提到“在实质上公诉权则是检察机关依法检察社会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情况的法律监督活动,是以公诉形式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法律监督行为。”“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它的监督客体是公民和组织的行为,通过公诉权的行使,监督公民和组织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地实施。”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贯穿于公诉权行使过程,包括立案监督,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和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通知其立案;侦查监督,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有侦查权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比如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有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发出纠违通知书,而且检察机关做出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侦察活动的一个整体性监督,从而准确追诉犯罪、保护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还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其中刑事审判监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检察人员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既要追诉犯罪,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是否合法、正确也要进行监督,若认为不合法,确有错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使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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