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暂缓判决制度的构建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於建 时间:2014-08-21
  摘要暂缓判决制度符合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世界性的刑罚发展趋势。但在暂缓判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本文从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条件;提起的主体和程序;明确暂缓判决人履行的义务;对暂缓判决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健全暂缓判决人的帮教制度;明确暂缓判决人的考验期间;监督法官暂缓判决权的行使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对暂缓判决制度构建完善。 
  关键词暂缓判决 听证制度 帮教制度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暂缓判决,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刑罚效益,但对于暂缓判决制度如何具体的实施,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带来了一些问题,所以应该系统总结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暂缓判决的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有据。 

  一、扩大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

  目前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暂缓判决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而将成年人及单位犯罪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将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做法,似有过窄之嫌。其理由是: 

  第一,背离了设置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人民法院适用暂缓判决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实践中将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还必须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暂缓判决,则法院适用暂缓判决的案件会很少,那么也就达不到设置该制度的目的。 

  第二,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及刑事法律规范均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实践中将适用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作法,是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有违法律确立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些法人单位如果其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适用暂缓判决,而不应该将暂缓判决适用的对象限于自然人犯罪。 

  二、明确暂缓判决适用的条件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暂缓判决事项的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应该具体规定暂缓判决的情形,并且明文列举不宜暂缓判决的情形作为除外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结合具体案情,被告人的自然状况、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是否谅解等进行分析,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作出暂缓判决。 

  三、明确暂缓判决提起主体和程序 

  笔者建议:应当对提起暂缓判决的主体和审批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在暂缓判决确定后,主动征求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履行告知的职责,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而且在暂缓判决做出后,如果被告人持有异议,考虑到以后的考察工作难以落实,一般应及时撤销决定,并作出判决。 

  四、对暂缓判决案件实行听证制度 

  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对拟作暂缓判决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暂缓判决之前,由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召集检察机关人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起,也可根据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家属,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就暂缓判决问题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以确保暂缓判决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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