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深层次因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振原 时间:2014-03-26
  目前对于档案馆文化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其内涵、功能、实现途径等方面的研究,真正涉及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根源、本质的研究较少。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契约、档案馆责任以及博弈论的论述,从内在动因、外在因素、直接原因三个角度全面揭示档案馆文化工作的开展。
  
  一、社会契约是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内在动因
  
  所谓社会契约是一种推动文明进程的社会合意,包括强制性成文规定和不成文心理约定。契约方式既兼顾了人自愿的情感需求,又有明确规范的权利、义务条款,并通过相应的措施和强制力保障契约的实现,从而事实上克服情感方式和强制方式的局限,把自愿和服从、权利和义务、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本文所指的社会契约是以马克思主义契约观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科学概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契约实践的经验,形成的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契约。所有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成员都在社会契约辐射之内,都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和遵守者。
  档案馆是国家科学文化事业和国家文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主要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档案这个资源本身虽然具有文化要素,但档案本身不是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内在动因,档案只是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客体或者对象。社会契约才是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内在动因,是核心。档案馆是保存和积累国家档案财富的基地,但档案资源本身来源于社会,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档案馆存在的理由是国家和社会积累起来的大量档案需要一个代理人,需要这个代理人来服务社会与人民。
  因此,档案馆需要遵守以下社会契约:通过收集、整理、储存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者提供利用与服务以及衍生出来的相关文化工作来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任何档案馆的文化工作的开展都是基于这个契约之下的。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个契约,在和谐文化背景下,档案馆应该向民生倾斜。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以及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等问题作为档案馆工作的重中之重。档案馆服务重点也要从党政机关转向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家庭,从服务党和国家转向服务社会和百姓,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
  
  二、责任是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外在因素
  
  责任,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是身处社会的团体组织或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其中,档案馆的责任包括:
  (一)法律责任。1987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工作职能是“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档案馆是社会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的性质。
  (二)社会责任。档案馆管理着大量关于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信息,这为他们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能。第一,档案馆的责任是管理好档案,为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用户提供服务。第二,档案馆应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做足档案工作,主动收集相关文件来研究,或积极提供相关档案给那些专业的研究者。第三,按规定公开政府活动相关文件,特别注意对那些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档案的公开。第四,档案馆应把从档案中得到的大量的真实的、客观的信息提供给社会,让社会去分析、评判,这是和谐、透明、民主、公正社会现实的要求,也是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①
  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站在社会责任角度,档案馆文化工作的开展是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构成了档案馆文化工作开展的外在因素。

图片内容